University of Minnesota

87号公约

 

结社自由和保护组职权利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开,于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七日在旧金山举行其第三十一届会议;

经决定以公约形式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七项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的某些提议;

考虑到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序言申明,“承认结社自由的原则”是改善劳动者的条件和保障和平的一种手段;

考虑到费城宣言重申“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

考虑到国际劳工大会第三十届会议曾经一致通过了应作为国际准则基础的各项原则;

考虑到联合国大会第二届会议对于这些原则表示赞同,并敦请国际劳工组织继续努力,以期制订一项或各项国际公约;

于一九四八年七月九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四八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

 

第一部分:结社自由

1

凡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诺实行下列规定。

 

2

工人和雇主应毫无区别的有权不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其唯一条件是遵守有关组织的规章。

3

  1. 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应有权制定其各自组织的章程和规则,充分自由地选择其代表,自行管理与安排活动,并制订其行动计划。
  2. 公共当局应避免进行任何旨在限制这种权利或妨碍其合法行使的干涉。

4

行政当局不得解散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或中止其活动。

5

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有权建立和加入联合会或同盟会,任何工人组织,雇主组织,联合会或同盟会,均有权参加工人的或雇主的国际组织。

6

本公约第234条的规定,适用于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的联合会和同盟会。

7

对于工人组织,雇主组织,它们的联合会和同盟会获得法人资格的问题,不得以限制应用本公约第234条的规定为条件。

8

  1. 工人,雇主及其各自的组织在行使本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时,应与其他个人或团体一样遵守本国的法律。
  2. 本国的法律及其实施方式均不得损害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保障。

9

  1. 本公约规定的各项保障适用于军队和警察的程度,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予以确定。
  2. 依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19条第8款规定的原则,任何会员国对本公约的批准,不得认为可以影响已给予军队和警察人员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保障的现行法律,裁定,习惯或协议。

10

在本公约中,“组织”一词,系指以促进和保护工人或雇主的利益为目的的任何工人组织或雇主组织。

 

第二部分 保护组织权利

11

凡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诺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证工人和雇主自由地行使组织权利。

 

第三部分  杂项规定

14-21条:非本土领地的适用声明。

 

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

14-21条:按标准最后条款。

 

 

生效日期:一九五零年七月四日。

 

见附件I

 

见附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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