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ity of Minnesota

人权委员会

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

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4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
责任准则*

Norms on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Other Business Enterprises with Regard to Human Rights, U.N. Doc. E/CN.4/Sub.2/2003/12/Rev.2 (2003).

 

http://hrlibrary.law.umn.edu/links/norms-Aug2003.html

  

铭记根据《联合国宪章》,尤其是序言部分和第一、第二、第五十五和第五十六条中的原则和义务,特别要增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忆及《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了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应实现的共同标准,为此,各国政府、其他社会机构和个人应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人权和自由的尊重,并要通过渐进措施确保包括男女平等权利在内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而且要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承认尽管国家具有增进、保证实现、尊重、确保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首要责任,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作为社会机构也有责任增进和保障《世界人权宣言》中载明的人权,

认识到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其高级职员和为其工作的人员也有义务尊重获得普遍公认的责任和准则,这些责任和准则载于联合国各项条约和其他国际文书,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奴公约》和《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49812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其关于保护战争受害者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关于危害环境的活动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公约》、《发展权利宣言》、《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联合国千年宣言》、《世界人类基因组和人权宣言》、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母乳代用品国际销售守则》、世界卫生组织的《医药推广道德标准》和《二十一世纪人人享有健康政策》、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各项公约和建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议定书、《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美洲人权公约》、《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以及其他文书,

考虑到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和《关于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中载明的标准,

注意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多国企业准则》及国际投资和多国企业委员会,

还注意到联合国的《全球契约倡议》,激励企业领导者“接受并颁布”关于人权,包括劳工权利和环境的9项基本原则,

意识到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小组委员会、标准实施问题专家委员会和结社自由委员会点名指出一些工商企业与国家未能遵守有关适用结社权和集体谈判原则的《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的第87号公约》以及《关于适用组织权及集体谈判权原则的第98号公约》,力求补充和协助其努力,鼓励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保护人权,

还意识到,关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的评注,并认为它有助于解释和详细阐述准则中所载的标准,

注意到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对大多数国家的经济,以及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影响力加强的全球趋势;还注意到由于目前越来越多的其他工商企业在各种形式的安排下进行跨国界经营,使经济活动超越了任何单一国家系统的实际能力,

注意到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有能力促进经济福利、发展、技术进步和增加财富,但是也能够通过其核心商业做法与业务,包括就业做法、环境政策、与供应商和消费者的关系、与政府的互动作用和其他活动,对人权和个人生活造成有害影响,

还注意到新的国际人权问题与关注正在不断出现,而这些问题与关注经常涉及到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因此目前和未来都需要进一步制定和执行标准,

承认人权包括发展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相互依存性和相互关联性,发展权使每一个人和所有人民有权参与、促进和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而人权和基本自由在这些发展中能够得到充分实现,

重申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其高级职员―包括经理、公司董事会成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及为它们工作的人,尤其具有人权义务和责任,下列人权准则将有助于制定关于这些责任和义务的国际法,

郑重宣布以下关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责任的准则,并敦促尽一切努力使这些准则得到普遍了解和尊守。

A.  一般义务

1.  国家负有增进、保证实现、尊重、确保尊重和保护国际法和国内法承认的人权的首要责任,包括确保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尊重人权。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其各自的活动和影响范围内,有义务增进、保证实现、尊重、确保尊重和保护国际法和国内法承认的人权,包括土著人民和其他易受害群体的权利和利益。

B.  平等机会和非歧视待遇权

2.  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按照有关国际文书和国家立法以及国际人权法中的规定,确保机会和待遇的平等,目的是为了消除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见解、国家或社会出身、社会地位、土著地位、残疾、年龄―儿童除外,他们可以获得更大的保护―或其他与从事职业所需的固有条件无关的个人状况的歧视现象;或者为了符合旨在克服过去针对某些群体的歧视现象的特别措施。

C.  人身安全权

3.  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不得参与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以及种族灭绝、酷刑、强迫失踪、强迫劳动、扣押人质、法外处决、即审即决和任意处决等行为,并不得参与其它违反人道主义法行为和国际法,特别是人权和人道主义法中确定的其它危害人类的国际罪行,也不得从上述行为中谋利。

4.  为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作出的安全安排,应遵从国际人权准则,以及其经营活动所在国的法律和职业标准。

D.  工人的权利

5.  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不得利用有关国际文书和国家立法以及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法中禁止的强迫劳动。

6.  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尊重儿童的权利,保护儿童不遭受有关国际文书和国家立法以及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法中禁止的经济剥削。

7.  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根据有关国际文书和国家立法以及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法中所载明的规定,提供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环境。

8.  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向工人支付能够保证他们及其家庭适足生活水准的报酬。而且这种报酬应适当考虑到工人需要享有适足的生活条件以期获得逐步改善。

9.  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确保结社自由和切实承认集体谈判权,因此要保护工人的组织权,和仅依照有关组织的规则加入自己在没有差别、不需要事先批准或不受干预的情况下所选择的组织的权利,目的是根据国家立法及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中的规定,维护工人的就业利益和实现其他集体谈判目的。

E.  尊重国家主权和人权

10.  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承认并尊重可适用的国际法准则、国家法律和条例以及行政惯例、法治、公共利益、发展目标、包括透明度、问责制和禁止腐败在内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政策,以及企业经营所在国的权力。

11.  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不得提供、允诺、给予、接受、容忍或索要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并蓄意从中谋利,也不得要求或指望跨国公司或其他工商企业向任何政府、公职人员、选举职位候选人、武装部队或安全部队成员、或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提供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防止从事任何支持、请求、或鼓动国家或任何其他实体侵犯人权的活动。它们还应进一步努力确保他们所提供的货物与服务不会被用来侵犯人权。

12.  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尊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并促进实现这些权利,特别是发展权、适足食物和饮水权、享有可实现的最佳身心健康水平权、适足住房权、隐私权、教育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以及见解和言论自由;还应防止进行阻碍实现这些权利的行动。

F.  保护消费者的义务

13.  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根据公平交易、营销和广告惯例行事,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安全与质量,包括遵守预防原则。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推销或广告宣传对用户有害或可能有害的产品。

G.  保护环境的义务

14.  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根据经营所在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国家法律、条例、行政惯例和政策,还应根据环境以及人权、公共卫生和安全、生物伦理学方面的有关国际协定、原则、目标、责任和标准以及预防原则来开展活动;而且应以能够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更大目标的方式开展活动。

H.  执行总则

15.  作为执行本准则的第一步,每个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通过、传播和执行符合准则的内部业务规则。而且,应定期汇报并采取其他措施充分执行本准则,至少应准备立即执行准则中载明的保护规定。每个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在与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许可证持有者、经销商或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签有任何协议的自然人或其他法人订立的合同或达成的其他安排和交易中,适用和纳入这些准则,以便确保尊守和执行。

16.  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受到联合国以及执行准则方面已经存在或有待建立的其他国际和国家机制的定期监督和核查。这种监督应是透明和独立的,应考虑到利害关系方(包括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情况并应在出现针对违反准则行为的控告后进行。此外,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依据这些准则定期评估自身活动对人权的影响。

17.  各国应确立和加强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框架,确保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执行本准则和其他有关的国家和国际法律。

18.  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对由于未能遵从这些准则而遭受不利影响的个人、实体和社区提供立即、有效和适当的赔偿,办法除其他外包括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夺走的财产给予赔偿、复原、补偿和恢复。在确定有关刑事制裁的损失方面和所有其他方面,应由国家法院和/或国际法庭根据国家法律和国际法执行本准则。

19.  本准则中不得有任何内容被理解为减少、限制或不利于各国依据国家和国际法律所具有的人权义务;不得被理解为减少、限制或不利于更具保护性的人权准则;也不得被理解为减少、限制或不利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以外的领域所具有的其他义务或责任。

I.   

20.  “跨国公司”一语指在不止一个国家中经营的一个经济实体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经营的一群经济实体——  不论其法律形式如何,不论是在其本国还是活动所在国,也不论是单独经营还是集体经营。

21.  “其他工商企业”一语包括任何工商业实体,不论其活动的性质是国际的还是国内的,因此也包括跨国公司、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许可证接受方或经销商;而且不论用以建立企业实体的是公司、伙伴关系还是其他法律形式;也不论实体所有权的性质。按照惯例,如果工商企业与某个跨国公司有任何关系,或其活动的影响不完全限于当地,再或其活动涉嫌违反第3和第4段中指明的安全权,则认定应适用本准则。

22.  “利害关系方”一语包括股票持有者、其他所有者、工人及其代表,以及任何其他受到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活动影响的个人或群体。应根据本准则的目标从实际运用角度来理解“利害关系方”一语,将利益受到或将受到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活动巨大影响的间接利害关系方包括在内。除直接受到工商企业活动影响的各方外,利害关系方还可以包括受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活动间接影响的各方,如消费者群体、客户、政府、邻近社区、土著人民和社区、非政府组织、公共和私营贷款机构、供应商、行业协会及其他方面。

23.  “人权”和“国际人权”包括《国际人权宪章》和其他人权条约中载明的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以及发展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难民法、国际劳工法和联合国系统内通过的其他有关文书中所承认的权利。

 

 

 

 

*  2003813日第22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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