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5月2日美洲国家第九次国际会议通过,1948年,美洲国家在哥伦比亚首都波哥大举行会议,正式宣告成立美洲国家组织,并通过了《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同时,鉴于美洲各国已将保护人类基本权利当作其主要目的,然而人的基本权利并非源于某人属于某一国国民这一事实,而是基于人的人格属性,并且人权的国际保护应成为发展中的美洲法律的主要目标,故会议通过了由美洲国家司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并完成的这个宣言。
宣言由序言和权利、义务两章组成,共计38条。序言确认,在尊严和权利方面,人人生来自由和平等;每个人履行其义务,是一切人的权利的前提;权利和义务在人类的全部社会和政治活动中是相互关联的;权利促进个人自由,义务则表达这种自由的尊严。宣言宣布,美洲国家应保障个人的下列权利: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法律面前平等权,无种族、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或任何其他因素的区别;宗教自由和信仰权;言论表达和传播思想权(第1~4条);保护荣誉、个人声誉和私人及家庭生活权;建立家庭权;保护母亲和儿童权;居住和迁徙自由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权(第5~10条);人人享有在公共和社区财力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衣食、住房和医疗保健等卫生及社会措施保持健康的权利;受教育权;文化福利权;工作及合理报酬权;闲暇及享受闲暇权;社会保险权(第11~16条)。宣言还宣布,人人享有公正审判权、国籍权、选举和参加政府管理权、集会和结社自由权、财产权、申诉权、免遭任意逮捕权、正当法律程序权和避难权等(第18~27条)。同时,宣言强调,每个人的权利受他人权利、全体的安全以及大众福利和民主进步的正当要求的限制(第28条)。宣言还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人在享受权利时应承担的义务。它们包括:社会义务;父母与子女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选举的义务;守法的义务;为社区和国家服务的义务;按照个人自己的能力和现有条件,同国家和社区就社会保险和福利问题进行合作的义务;纳税义务;工作义务和克制在外国从事政治活动的义务(第29~38条)。(黄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