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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又称  班珠尔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1981年6月28日非洲统一组织通过。1986年10月21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51个。

    
1979年7月,非洲统一组织的非洲国家首脑最高级会议通过了一项决议,吁请非洲统一组织的秘书长尽快召开一次由有声望专家组成的限制性会议,以起草非洲人权宪章初步草案,同时特别致力于设立机构以促进和保障人权。经过近两年的研讨努力,1981年6月28日非洲统一组织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通过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由于该宪章最初起草于冈比亚的首府班珠尔,因此亦称《班珠尔人权和民族权宪章》。这部宪章既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又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既涉及民族权也涉及个人权利;同时还规定了人的义务。

    
宪章由序言和三个部分共68条组成。序言指出,非洲统一组织考虑到其宪章规定的自由平等、正义与尊严是非洲各国人民实现其合法愿望的主要目的;重申从非洲根除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协调并加强非洲各国间的合作与努力以改善非洲人民的生活的誓约;同时认识到,基本人权源于人类本性是人权国际保护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要实现和尊重民族权,保障人权实属必需;确信必须对发展权给予特别关注,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不但在普遍性上而且在概念上均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可分离,满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证。第一部分规定了人权与民族权及义务的履行。关于个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3条第1款);固有尊严受到尊重权(第5条);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第6条);要求公平无私的法院审判权(第7条);人人接受信息权、自由结社权、自由迁徙权(第9、10及12条);自由参与国家管理权(第13条);财产权(第14条);受教育权(第17条);家庭受到国家的保护、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老人和残疾人享有特殊保护权(第18条)。关于民族权,主要包括:一切民族平等、拥有生存权、摆脱殖民统治的权利、一切民族在反对外来统治的斗争中,享受各缔约国的援助权(第19、20条);自由处置本国天然财富和资源权(第21条);一切民族均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权(第22条);享受国内和国际的和平与安全权、享有一个有利于其发展的普遍良好环境权(第23、24条)。此外,第一部分规定了人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及国际社会负有义务。宪章第二部分规定了保护措施。根

据宪章第30条,为确保人权和民族权在非洲受到保护,特在非洲统一组织内部设立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促进非洲人权和民族权,从事这方面的研究,组织各类学术活动;拟定旨在解决与人权和民族权及基本自由有关的法律问题的原则和章程;与非洲和国际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及民族权的机构合作等(第45条)。第三部分为一般条款。

黄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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