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1月7日美洲国家组织大会通过。尚未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有8个国家批准。
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在历年提交给美洲国家组织大会的年度报告中,都强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重要性和建立制度化的机构以有效保护这些权利的重要性。1980~1985年,该委员会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全面研究。1985年,美洲国家组织大会要求该委员会(778/85决议案)向大会提交一份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美洲人权公约补充议定书草案。大会还指示美洲国家组织常务理事会向其报告所有对补充议定书内容感兴趣的成员国、组织和机构对于需得到保护的权利和为妥善保护这些权利所应设立的制度化机构的各种看法。为此,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与美洲国家组织常务理事会的司法和政治事务委员会专门成立了工作组协调补充议定书的草拟工作。1988年11月美洲国家组
织大会一致通过了该补充议定书。
议定书由序言、22条规定和建议组成。主要条款为:缔约国承允,保证毫无歧视地履行所陈述之权利,男女平等享受所载之权利(第2条);禁止以本议定书没有或在较低程度上承认某种权利为借口,限制或减少国内立法(第4条);人人有工作权、工会权(第6、8条);人人应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健康权、有益于健康的环境权(第10、11及12条);人人有食物权,受教育权和参加文化艺术生活、享有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等文化利益权(第12、14及16条);人人有组成家庭权和得到社会、国家保护的权利(第17条)。此外,议定书还规定有儿童权利、老年人保障、残疾人保护等具体条款(第18、19和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