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7(1993)号决议
1993年5月25日
安全理事会第3217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1年9月25日第713(1991)号决议及其后各项有关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按照第808(1993)号决议第2段提出的报告(S/25704和Add.1),
再度表示极为震惊的是,根据不断的报道,在前南斯拉夫,特别是在波斯尼亚一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境内普遍发生公然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包括据报发生大规模屠杀,大规模有组织,有计划地拘留和强奸妇女和继续实行“种族清洗,”并包括掠夺和占有领土在内,
断定这一局势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决心制止这种罪行,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对这种罪行负责的人绳之以法,
深信在前南斯拉夫的特殊情况下,安理会采取临时措施,设立一个国际法庭和起诉应对严重破坏国际人道主义法负责的人,将使这一目标得以实现,并有助于恢复与维持和平,
相信设立一个国际法庭和起诉应对上述破坏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将有助于确保停止此种破坏行为和作出有效补偿,
在这方面注意到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会议指导委员会联合主席建议设立这个法庭 (S/25221),
在这方面重申其第808 (1993)号决议的决定,即应当设立一个国际法庭来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
认为在任命国际法庭检察官以前,第780 (1992) 号决议所设专家委员会应按照其临时报告 (S/25274) 的建议,继续紧急收集关于严重违反各项《日内瓦公约》及其他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证据资料,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核可秘书长的报告,
2. 兹决定设立一个国际法庭,其唯一目的是起诉应对从1991年1月1日至安全理事会于和平恢复后决定的日期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并为此目的通过上述报告所附的《国际法庭规约》;
3. 请秘书长,在国际法庭法官选出后,将各国提出的关于《国际法庭规约》第15条所要求的程序和政局规则的任何建议提交法官;
4. 决定所有国家应按照本决议和《国际法庭规约》同国际法庭及其机关充分合作,因此所有国家应根据国内法,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来执行本决议和《规约》的规定,包括各国遵从初审法庭依照《规约》第29条提出的协助要求或发布的命令;
5. 敦促各国和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向国际法庭捐助经费,设备和服务,包括提供专家人员;
6. 决定国际法庭所在地应等候联合国与荷兰达成安理会可以接受的适当安排之后再确定,而国际法庭如认为为求有效行使职务由此必要,可在其他地点开庭;
7. 又决定国际法庭执行其工作时,并不妨碍受害人通过适当手段就破坏国际人道主义法所受损失争取赔偿的权利;
8. 请秘书长紧急执行本决议,尤其要作出实际安排使国际法庭能尽早有效发挥职能,并决期向安理会提出报告;
9.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