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三日第 61/295 号决议通过
G.A. Res. 61/295, U.N. Doc. A/RES/47/1 (2007)
联合国
大会
A/61/L.67*
大会,
注意到人权理事会2006年6月29日第1/2号决议的建议,理事会在该决议中通过了《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的案文,
回顾大会在2006年12月20日第61/178号决议中决定推迟对宣言进行审议和采取行动,以便有时间进一步对宣言进行协商,并决定在大会第六十一届会议结束前完成审议工作,
通过本决议附件中的《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
附件
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
大会,
秉承《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和履行各国根据《宪章》承担的义务的诚
意,
确认土著民族与所有其他民族完全平等,同时承认所有民族均有权与众不
同、有权自认与众不同,并有权因此得到尊重,
又确认所有民族都对构成全人类共同遗产的各种丰富多彩的不同文明和文
化做出了贡献,
还确认凡是基于,或以民族出身或种族、宗教、族裔或文化差异为由,鼓吹
民族或个人优越的学说、政策和做法,都是种族主义的,是违反科学的,在法律上
是无效的,在道德上应受到谴责,且从社会角度来说是不公平的,
重申土著民族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应受任何形式的歧视,
关注土著民族在历史上因殖民统治和自己土地、领土和资源被剥夺等原因,
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致使他们尤其无法按自己的需要和利益行使发展权,
承认亟需尊重和增进土著民族因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及其文化、精神传
统、历史和思想体系而拥有的固有权利,特别是他们对其土地、领土和资源的权
利,
又承认亟需尊重和增进在同各国订立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建设性安排中得到
确认的土著民族权利,
欢迎土著民族正在为提高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地位,结束一切形式歧视
和压迫,无论它们在何处发生,而组织起来,
深信土著民族掌管了与他们自己和与他们的土地、领土和资源相关的发展进
程,将能够保持和加强他们的机构、文化和传统,并根据自己的愿望和需要促进
自身发展,
承认尊重土著知识、文化和传统习惯,会有助于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公平发展,
并有助于适当管理环境,
强调实现土著民族土地和领土非军事化,有利于和平、经济和社会进步与发
展,有利于世界各国和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关系,
特别承认土著家庭和社区有权根据儿童权利,保留共同养育、培养、教育子
女和为子女谋幸福的责任,
认为各国与土著民族之间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建设性安排所确认的权利,在
有些情况下,是国际关注和关心的问题,带有国际责任和性质,
又认为此类条约、协定和其他建设性安排及其所代表的关系,是加强土著民
族与各国之间的伙伴关系的基础,
承认《联合国宪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 《公民及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 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已确认所有民族享有自决权至关
重要,根据此项权利,他们可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谋求自身的经济、
社会和文化发展,
铭记本《宣言》任何内容不得用来剥夺任何民族依照国际法行使的自决权,
深信本《宣言》承认土著民族的各项权利,将会在公正、民主、尊重人权、
不歧视和诚意的原则的基础上,增进各国与土著民族之间的和谐与合作关系,
鼓励各国与有关民族协商合作,遵守和切实履行国际文书为其规定的所有适
用于土著民族的义务,特别是与人权有关的义务,
强调联合国在增进和保护土著民族权利方面可长期发挥重要作用,
相信本《宣言》是承认、增进和保护土著民族权利与自由和促进联合国系统
在这一领域开展有关活动的一个新的重要步骤,
承认并重申每个土著人都不受歧视地享有国际法承认的所有人权;土著民族
还享有本民族的生存、福祉和整体发展不可或缺的集体权利,
还承认土著民族的情况因区域和国家而异,应该考虑到国家和区域的特点和
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
庄严宣布以下《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作为本着合作和相互尊重的精
神争取达到的成就标准,
第1 条
土著民族,无论是集体,还是个人,均有权充分享受《联合国宪章》、《世界
第2 条
土著民族和个人享有自由,与其他所有民族和个人完全平等,有权在行使其
权利时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特别是不受基于其土著出身或身份的歧视。
第3 条
土著民族享有自决权。根据此项权利,他们可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
由谋求自身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第4 条
土著民族行使其自决权时,在涉及其内部和地方事务的事项上,以及在如何
筹集经费以行使自治职能的问题上,享有自主权或自治权。
第5 条
土著民族有权维护和加强其特有的政治、法律、经济、社会和文化机构,同
时保留根据自己意愿全面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第6 条
每个土著人都有权拥有国籍。
第7 条
1. 每个土著人都享有生命、身心健全、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2. 土著民族享有作为不同的民族自由、和平与安全地生活的集体权利,并
不应遭受种族灭绝或任何其他暴力行为的侵害,包括强行将一个族群的儿童迁移
到另一个族群。
第8 条
1. 土著民族和个人享有不被强行同化或其文化被毁灭的权利。
2. 各国应提供有效机制,以防止和纠正:
(a) 任何旨在或实际破坏他们作为不同民族的完整性,或剥夺其文化价值或
民族特性的行动;
(b) 任何旨在或实际上剥夺他们土地、领土或资源的行动;
(c) 任何形式旨在或实际侵犯或损害他们权利的强制性人口迁移;
(d) 任何形式的强行同化或融合;
(e) 任何形式的旨在鼓动或煽动对他们实行种族或族裔歧视的宣传。
第9 条
土著民族和个人有权按照有关社区或民族的传统和习俗,归属某一土著社区
或民族。行使此项权利不得引起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10 条
不得强行让土著民族迁离其土地或领土。未事先获得有关土著民族的自由知
情同意,未事先就公正和公平的赔偿达成协定,未在可能时保留返回的选择,就
不得迁移土著民族。
第11 条
1. 土著民族有权信守和振兴其文化传统与习俗。这包括有权保留、保护和
发展其文化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表现形式,如古迹和历史遗址、手工艺品、图案
设计、典礼仪式、技术、视觉和表演艺术、文学作品等。
2. 各国应通过与土著民族共同制定的有效机制,对未事先获得土著民族自
由知情同意,或在违反其法律、传统和习俗的情况下拿走的土著文化、知识、宗
教和精神财产,予以补偿,补偿可包括归还原物。
第12 条
1. 土著民族有权展示、信守、发展和传授其精神和宗教传统、习俗和礼仪;
有权保留、保护和私下出入其宗教和文化场所;有权使用和管理其礼仪用具;有
权把遗骨送还原籍。
2. 各国应通过与有关土著民族共同制定的公平、透明和有效的机制,让土
著民族取用国家持有的礼仪用具和遗骨和(或)将其送还原籍。
第13 条
1. 土著民族有权振兴、使用、发展和向后代传授其历史、语言、口述传统、
思想体系、书写方式和文学作品,有权自己为社区、地方和个人取名并保留这些
名字。
2. 各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权利得到保护,在必要时通过提供翻译或
通过其他适当办法,确保土著民族在政治、法律和行政程序中能够理解他人和被
他人理解。
第14 条
1. 土著民族有权建立和掌管它们的教育体系和机构,用自己的语言和适应
其文化的教学方法,提供教育。
2. 土著人,特别是土著儿童,有权不受歧视地获得国家提供的各种程度和
各种类别的教育。
3. 各国应与土著民族共同采取有效措施,让土著人,特别是土著儿童,包
括生活在土著社区外的土著人,在可能的情况下享受用自己的语言提供的土著文
化教育。
第15 条
1. 土著民族有权维护其文化、传统、历史和愿望的尊严和多样性。教育和
新闻应适当体现出这些文化、传统、历史和愿望。
2. 各国应与有关土著民族协商合作,采取有效措施,摒弃偏见,消除歧视,
促进土著民族与社会其他阶层之间的互相宽容、相互谅解和友好关系。
第16 条
1. 土著民族有权以自己的语言建立自己的传媒,有权不受歧视地使用各种
形式的非土著传媒。
2. 各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有传媒恰当反映土著文化多样性。各国应
在言论充分自由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鼓励私有传媒充分反映土著文化多样性。
第17 条
1. 土著人和土著民族有权充分享受适用的国际和国内劳工法规定的所有
权利。
2. 各国应与土著民族协商合作,考虑到土著儿童特别脆弱和教育对土著儿
童成长至关重要的情况,采取具体措施,让土著儿童不遭受经济剥削,不从事任
何可能有危险性或妨碍他们接受教育或有害他们的健康或身心、精神、道德或社
会成长的工作。
3. 土著人享有在劳动条件,特别是就业和薪水方面,不受歧视的权利。
第18 条
土著民族有权通过他们按自己的程序选出的代表参与对事关自身权利的事
务的决策,有权保留和发展自己的土著人决策机构。
第19 条
各国在通过和执行可能影响到土著民族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前,应通过土著民
族自己的代表机构诚心诚意地与有关土著民族协商合作,事先征得他们自由知情
同意。
第20 条
1. 土著民族有权维持和发展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或机构,有权安稳地
享用自己的谋生和发展手段,有权自由从事其一切传统及其他经济活动。
2. 被剥夺了谋生和发展手段的土著民族有权获得公正和公平的补偿。
第21 条
1. 土著民族有权不受歧视地改善其经济和社会状况,尤其是在教育、就业、
职业培训和再培训、住房、环境卫生、医疗和社会保障等领域。
2. 各国应采取有效措施,并酌情采取特别措施,继续改善土著民族的经济
和社会状况。应特别关注土著老人、妇女、青年、儿童和残疾人的权利和特殊需
要。
第22 条
1. 执行本《宣言》时,应特别关注土著老人、妇女、青年、儿童和残疾人
的权利和特殊需要。
2. 各国应采取措施,与土著民族共同确保土著妇女和儿童得到充分的保护
和保障,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和歧视。
第23 条
土著民族有权确定和制定其行使发展权的重点和战略。土著民族尤其有权积
极参与制定和确定影响到他们的医疗、住房及其他经济和社会方案,并尽可能通
过自己的机构管理这些方案。
第24 条
1. 土著民族有权使用自己的传统医药,有权保留自己的保健方法,包括有
权养护重要的药用植物、动物和矿物。土著人还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用所有社
会和医疗服务。
2. 土著人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的平等权利。各国应采取必要措
施,逐步充分落实此项权利。
第25 条
土著民族有权维持和加强他们同他们历来拥有或以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的
土地、领土、水域、近海和其他资源之间的独特精神联系,并在这方面维护他们
对后代的责任。
第26 条
1. 土著民族对他们历来拥有、占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获得的土地、领土
和资源拥有权利。
2. 土著民族有权拥有、使用、开发和控制因他们历来拥有或其它的历来占
有或使用而持有的土地、领土和资源,以及他们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土地、领土和
资源。
3. 各国应在法律上承认和保护这些土地、领土和资源。这种承认应充分尊
重有关土著民族的习俗、传统和土地所有权制度。
第27 条
各国应与有关土著民族共同制定和执行公平、独立、公正、开放和透明的程
序,充分承认土著民族的法律、传统、习俗和土地所有权制度,以便承认和裁定
土著民族对其土地、领土和资源,包括对他们历来拥有或以其他方式占有或使用
的土地、领土和资源的权利。土著民族应有权参与这一程序。
第28 条
1. 土著民族有权要求补偿在未事先获得他们自由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被没
收、夺走、占有、使用或破坏的他们历来拥有或以其他方式占有或使用的土地、
领土和资源,补偿的办法可包括归还原物,或在无法这样做时,给予公正、合理
和公平的赔偿。
2. 除非有关民族另外自由同意,赔偿的方式应为质量、面积和法律地位相
等的土地、领土和资源,或货币赔偿或其他适当补偿。
第29 条
1. 土著民族有权养护和保护环境和他们的土地或领土和资源的生产能力。
各国应在不加歧视的情况下,制定和执行援助土著民族进行这种养护和保护的计
划。
2. 各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未事先获得土著民族的自由知情同意,不得
在土著民族的土地或领土上存放或处置危险材料。
3. 各国还应采取有效措施,根据需要,确保由受危险材料影响的土著民族
制定和执行的用于监测、保护和恢复土著民族健康的方案,得到适当执行。
第30 条
1. 不得在土著民族的土地或领土上进行军事活动,除非因有关的公众利益
受到重大威胁而有理由这样做,或经过有关土著民族自由同意或应其要求这样
做。
2. 各国在使用土著民族的土地或领土开展军事活动前,应通过适当程序,
特别是通过土著民族的代表机构,与有关土著民族进行有效协商。
第31 条
1. 土著民族有权保存、掌管、保护和发展其文化遗产、传统知识和传统文
化的表现形式及其科学、技术和文化的表现形式,包括人类和遗传资源、种子、
医药、有关动植物群特性的知识、口授传统、文学作品、设计、体育和传统游戏、
视觉和表演艺术。他们也有权保存、掌管、保护和发展自己对这些文化遗产、传
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知识产权。
2. 各国应与土著民族共同采取有效措施,承认和保护对这些权利的行使。
第32 条
1. 土著民族有权确定和制定其土地或领土和其他资源的开发或利用重点
和战略。
2. 各国在批准任何影响土著民族土地或领土和其他资源的项目,特别是开
发、利用或开采矿物、水或其他资源的项目前,应通过有关土著民族自己的代表
机构,诚意与土著民族协商和合作,征得他们的自由知情同意。
3. 各国应提供有效机制,为任何此类活动提供公正和公平的补偿,并应采
取适当措施,减少对环境、经济、社会、文化或精神的不利影响。
第33 条
1. 土著民族有权按照其习俗和传统决定自己的身份或归属。这并不损害土
著人获取居住国公民资格的权利。
2. 土著民族有权按照自己的程序来决定其机构的构架和挑选这些机构的
成员。
第34 条
土著民族有权根据国际人权标准,促进、发展和保持其体制构架及其独特的
习俗、精神性、传统、程序和做法,以及已有的司法制度或惯例。
第35 条
土著民族有权决定个人对其社区应负的责任。
第36 条
1. 土著民族,特别是被国际边界分隔开的土著民族,有权与边界另一边的
同族人和其他人保持和发展接触、关系与合作,包括为精神、文化、政治、经济
和社会目的开展活动。
2. 各国应与土著民族协商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协助行使这一权利,并确
保这一权利得到落实。
第37 条
1. 土著民族有权要求与各国或其继承国订立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建设性安
排得到承认、遵守和执行,有权要求各国履行和尊重这些条约、协定和其他建设
性安排。
2. 本《宣言》任何内容都不得解释为削弱或取消这些条约、协定和其他建
设性安排规定的土著民族权利。
第38 条
各国应与土著民族协商合作,采取适当措施,包括立法措施,以实现本《宣
言》的目标。
第39 条
土著民族有权从各国和通过国际合作获得资金和技术援助,以享受本《宣言》
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40 条
土著民族有权借助公正和公平的程序并通过这些程序迅速获得裁决,解决同
各国或其他当事方的冲突或争端,并在其个人和集体权利受到侵犯时,得到有效
的补偿。这种裁决应充分考虑有关土著民族的习俗、传统、规则和法律制度以及
国际人权。
第41 条
联合国系统各机关和专门机构及其他政府间组织尤其应通过推动财务合作
和技术援助,协助全面落实本《宣言》的规定。应制定相关方式和方法,确保土
著民族参与处理影响到他们的问题。
第42 条
联合国、联合国机构,包括土著问题常设论坛、各专门机构,包括国家一级
的机构以及各个国家,应促进尊重和全面执行本《宣言》的规定,不断关注本《宣言》的效力。
第43 条
本《宣言》所承认的权利为全世界土著民族争取生存、维护尊严和谋求幸福
的最低标准。
第44 条
土著人,不分男女,均可平等享有本《宣言》承认的所有权利和自由。
第45 条
本《宣言》任何内容都不得理解为削弱或取消土著民族现在享有或将来可能
获得的权利。
第46 条
1. 本《宣言》任何内容都不得解释为允许任何国家、民族、团体或个人有
权从事任何违背《联合国宪章》的活动或行为,或被认为是允许或鼓励完全或部
分破坏或削弱独立主权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2. 在行使本《宣言》宣布的权利时,应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本
《宣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只应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和受根据国际人权义务规定
的限制。任何此类限制不应带有歧视性,而且完全是确保对他人权利与自由的应
有承认与尊重和满足民主社会的公正和最紧要需求所必需的。
3. 对本《宣言》规定的解释,应依照公正、民主、尊重人权、平等、不歧
视、善政和诚意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