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 聯合國大會第 1803 ( XII )號決議,第 17 屆聯合國大會第 1194 次會議 1962 年 12 月 14 日通過 .

 

Permanent Sovereignty over Natural Resources, G.A. res. 1803 (XVII), 17 U.N. GAOR Supp. (No.17) at 15, U.N. Doc. A/5217 (1962).

 

http://hrlibrary.law.umn.edu/instree/c2psnr.htm

 

 

聯合國大會

回顧了 1952 年 1 月 12 日通過的第 523 ( VI )號大會決議以及 1952 年 12 月 21 日通過的第 626 ( VII )號大會決議;

 

銘記 1958 年 l2 月 12 日通過的第 1314 ( VIII )號大會決議,根據此項決議,設立了“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問題委員會”,責成該委員會全面調查作爲自決權基本構成要素的、有關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狀況,並在必要場合,提出建議,以加強此種主權;同時決定:在全面調查各民族和各部族對本族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享有情況時,應當適當注意各國在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適當注意在發展中國家經濟開發方面鼓勵國際合作的重要性;

 

銘記 1960 年 12 月 15 日通過的第 1515 ( XV )號大會決議,此項決議曾經提出建議:應當尊重各國處置本國財富和自然資源的獨立自主權利;

 

認爲在這個方面采取的任何措施,其基礎必須是承認各國享有根據本國國家利益自由處置本國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不可剝奪的權利;

 

認爲下文第四款的規定,絕不損害任何聯合國會員國在既得財産上對于繼承國和繼承政府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這一問題的任何方面的立場,這些財産是在某些國家過去處在殖民統治下尚未獲得完整主權以前就已被他人取得的;

 

注意到有關國家和政府的繼承問題,目前正在作爲優先事項,由“國際法委員會”加以審議;

 

認爲應當加強國際合作,以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開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簽訂的各種經濟與財政協定,必須以平等原則以及各民族和各部族都享有自決權的原則作爲基礎;

 

認爲提供經濟和技術援助、貸與款項以及增加外國投資,都不得附加與接受國利益相抵觸的各種條件;

 

認爲互相交換可能促進開發和利用上述財富與資源的科技情報,可以獲得各種效益;在這方面,聯合國以及其他國際組織理應發揮重大作用;

 

特別重視有關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開發以及保證這些國家經濟獨立的問題;

 

注意到建立和加強各國對本國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不可剝奪的主權,能夠增進各國的經濟獨立;

 

殷切希望聯合國根據在經濟開發方面、特別在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開發方面實行國際合作的精神,進一步審議關于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問題;

 

一 大會宣布:

( 1 )各民族和各部族對本族的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行使永久主權時,必須爲各自國家的發展著想,爲有關國家的人民的福利著想。

( 2 )對這些資源進行勘探、開發和處置,以及爲此目的而輸入所需的外國資本時,都應當遵守各民族和各部族在准許、限制或禁止上述活動方面自行認爲有必要或應具備的各種規則和各種條件。

( 3 )上述活動如果獲得批准,那末,輸入的資本以及此項資本的收益應當受批誰條件、現行的國內法以及國際法的管轄。所獲得的利潤必須按照投資人與接受國雙方逐項自由議定的比例,加以分配;同時,應當認真注意確保該接受國對本國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主權,絕對不受損害。

( 4 )采取國有化、征收或征用措施,應當以公用事業、社會安全或國家利益等理由或原因作爲根據,這些事業、安全或利益被公認爲遠較純屬國內外個人的利益或私家的利益重要得多。在此類場合,采取上述措施以行使其主權的國家應當按照本國現行法規以及國際法的規定,對業主給予適當的賠償。在賠償問題發生爭執時,應當盡量提交采取上述措施國家的國內司法裁判。但主權國家及其他當事人如另有協議,則應通過仲裁或國際審判解決爭端。

( 5 )各國必須根據主權平等原則,互相尊重,以促進各民族和各部族自由地、有效地行使對本族自然資源的主權。

( 6 )爲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開發而實行的國際合作,不論其方式是公私投資、交換貨物、交換勞務、技術援助,或是交換科學情報,都應以促進這些國家的獨立發展爲目的,並且應以尊重這些國家對本國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主權爲基礎。

( 7 )侵犯各民族和各部族對本族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各種自主權利,就是完全違背聯合國憲章的精神和原則,阻礙國際合作的發展,妨礙和平的維持。

( 8 )對主權國家相互間自由簽訂的外國投資協定,應當誠意遵守;各國以及各種國際組織均應依據聯合國憲章以及本決議所規定的各項原則,嚴格地、誠心誠意地尊重各民族以及各部族對本族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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