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条
联 合 国 之 宗 旨 为:
一、 维 持 国 际 和 平 及 安 全; 并 为 此 目 的: 采 取 有 效 集 体 办 法, 以 防 止 且 消 除 对 于 和 平 之 威 胁,
制 止 侵 略 行 为 或 其 他 和 平 之 破 坏; 并 以 和 平 方 法 且 依 正 义 及 国 际 法 之 原 则, 调 整 或 解 决 足
以 破 坏 和 平 之 国 际 争 端 或 情 势。
二、 发 展 国 际 间 以 尊 重 人 民 平 等 权 利 及 自 决 原 则 为 根 据 之 友 好 关 系, 并 采 取 其 他 适 当 办 法, 以 增 强 普 遍 和 平。
三、 促 成 国 际 合 作, 以 解 决 国 际 间 属 于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及 人 类 福 利 性 质 之 国 际 问 题, 且 不 分 种 族、 性 别、 语 言 或 宗 教, 增 进 并 激 励 对 于 全 体 人 类 之 人 权 及 基 本 自 由 之 尊 重。
四、 构 成 一 协 调 各 国 行 动 之 中 心, 以 达 成 上 述 共 同 目 的。
第 二 条
为 求 实 现 第 一 条 所 述 各 宗 旨 起 见, 本 组 织 及 其 会 员 国 应 遵 行 下 列 原 则:
一、 本 组 织 系 基 于 备 会 员 国 主 权 平 等 之 原 则。
二、 各 会 员 国 应 一 秉 善 意, 履 行 其 依 本 宪 章 所 担 负 之 义 务, 以 保 证 全 体 会 员 国 由 加 入 本 组 织 而 发 生 之 权 益。
三、 各 会 员 国 应 以 和 平 方 法 解 决 其 国 际 争 端, 俾 免 危 及 国 际 和 平、 安 全 及 正 义。
四、 各 会 员 国 在 其 国 际 关 系 上 不 得 使 用 威 胁 或 武 力, 或 以 与 联 合 国 宗 旨 不 符 之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侵 害 任 何 会 员 国 或 国 家 之 领 土 完 整 或 政 治 独 立。
五、 各 会 员 国 对 于 联 合 国 依 本 宪 章 规 定 而 采 取 之 行 动, 应 尽 力 予 以 协 助, 联 合 国 对 于 任 何 国 家 正 在 采 取 防 止 或 执 行 行 动 时, 各 会 员 国 对 该 国 不 得 给 予 协 助。
六、 本 组 织 在 维 持 国 际 和 平 及 安 全 之 必 要 范 围 内, 应 保 证 非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遵 行 上 述 原 则。
七、 本 宪 章 不 得 认 为 授 权 联 合 国 干 涉 在
本 质 上 属 于 任 何 国 家 国 内 管 辖 之 事 件, 且 并 不 要 求 会 员 国 将 该 项 事 件 依 本 宪 章 提 请 解 决;
但 此 项 原 则 不 妨 碍 第 七 章 内 执 行 办 法 之 适 用。
资料来源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pter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