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十 三 条
联 合 国 各 会 员 国, 于 其 所 负 有 或 担 承 管 理 责 任 之 领 土, 其 人 民 尚 未 臻 自 治 之 充 分 程 度 者, 承
认 以 领 土 居 民 之 福 利 为 至 上 之 原 则, 并 接 受 在 本 宪 章 所 建 立 之 国 际 和 平 及 安 全 制 度 下, 以
充 量 增 进 领 土 居 民 福 利 之 义 务 为 神 圣 之 信 托, 且 为 此 目 的:
( 子) 于 充 分 尊 重 关 系 人 民 之 文 化 下, 保 证 其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及 教 育 之 进 展, 予 以 公 平 待 遇,
且 保 障 其 不 受 虐 待。
( 丑) 按 各 领 土 及 其 人 民 特 殊 之 环 境、 及 其 进 化 之 阶 段, 发 展 自 治; 对 各 该 人 民 之 政 治 愿 望, 予 以 适 当 之 注 意; 并 助 其 自 由 政 治 制 度 之 逐 渐 发 展。
( 寅) 促 进 国 际 和 平 及 安 全。
( 卵) 提 倡 建 设 计 划, 以 求 进 步; 奖 励 研 究; 各 国 彼 此 合 作, 并 于 适 当 之 时 间 及 场 合 与 专 门 国 际 团 体 合 作, 以 求 本 条 所 载 社 会、 经 济 及 科 学 目 的 之 实 现。
( 辰) 在 不 违 背 安 全 及 宪 法 之 限 制 下, 按 时 将 关 于 各 会 员 国 分 别 负 责 管 理 领 土 内 之 经 济、 社 会 及 教 育 情 形 之 统 计 及 具 有 专 门 性 质 之 情 报, 递 送 秘 书 长, 以 供 参 考。 本 宪 章 第 十 二 章 及 第 十 三 章 所 规 定 之 领 土, 不 在 此 限。
第 七 十 四 条
联 合 国 各 会 员 国 共 同 承 诺 对 于 本 章 规 定 之 领 土, 一 如 对 于 本 国 区 域, 其 政 策 必 须 以 善 邻 之
道 奉 为 圭 泉; 并 于 社 会、 经 济 及 商 业 上, 对 世 界 各 国 之 利 益 及 幸 福, 予 以 充 分 之 注 意。
资料来源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pte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