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一 章 關 於 非 自 治 領 土 之 宣 言
第
七 十 三 條
聯
合
國
各
會
員
國, 於 其 所 負 有 或 擔 承 管 理 責 任 之 領 土, 其 人 民 尚 未 臻 自 治 之 充 分 程 度 者, 承 認 以 領 土 居 民 之 福 利 為 至 上 之 原 則, 並 接 受 在 本 憲 章 所 建 立 之 國 際 和 平 及 安 全 制 度 下, 以 充 量 增 進 領 土 居 民 福 利 之 義 務 為 神 聖 之 信 托, 且 為 此 目 的:
( 子) 於 充 分 尊 重 關 系 人 民 之 文 化 下, 保 證 其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及 教 育 之 進 展, 予 以 公 平 待 遇, 且 保 障 其 不 受 虐 待。
(
醜) 按 各 領 土 及 其 人 民 特 殊 之 環 境、
及
其
進
化
之
階
段, 發 展 自 治; 對 各 該 人 民 之 政 治 願 望, 予 以 適 當 之 注 意; 並 助 其 自 由 政 治 制 度 之 逐 漸 發 展。
(
寅) 促 進 國 際 和 平 及 安 全。
(
卵) 提 倡 建 設 計 劃,
以
求
進
步; 獎 勵 研 究; 各 國 彼 此 合 作, 並 於 適 當 之 時 間 及 場 合 與 專 門 國 際 團 體 合 作, 以 求 本 條 所 載 社 會、 經 濟 及 科 學 目 的 之 實 現。
(
辰) 在 不 違 背 安 全 及 憲 法 之 限 制 下,
按
時
將
關
於
各
會
員
國
分
別
負
責
管
理
領
土
內
之
經
濟、 社 會 及 教 育 情 形 之 統 計 及 具 有 專 門 性 質 之 情 報, 遞 送 秘 書 長, 以 供 參 考。 本 憲 章 第 十 二 章 及 第 十 三 章 所 規 定 之 領 土, 不 在 此 限。
第
七 十 四 條
聯
合
國
各
會
員
國
共
同
承
諾
對
於
本
章
規
定
之
領
土, 一 如 對 於 本 國 區 域, 其 政 策 必 須 以 善 鄰 之 道 奉 為 圭 泉; 並 於 社 會、 經 濟 及 商 業 上, 對 世 界 各 國 之 利 益 及 幸 福, 予 以 充 分 之 注 意。
資料來源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pte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