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三 章 托 管 理 事



组 织

第 八 十 六 条

一、 托 管 理 事 会 应 由 下 列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组 织 之:
( 子) 管 理 托 管 领 土 之 会 员 国。

( 丑) 第 二 十 三 条 所 列 名 之 国 家 而 现 非 管 理 托 管 领 土 者。

( 寅) 大 会 选 举 必 要 数 额 之 其 他 会 员 国, 任 期 三 年, 俾 使 托 管 理 事 会 理 事 国 之 总 数, 于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中 之 管 理 托 管 领 土 者 及 不 管 理 者 之 间, 得 以 平 均 分 配。

二、 托 管 理 事 会 之 每 一 理 事 国 应 指 定 一 特 别 合 格 之 人 员, 以 代 表 之。

职 权

第 八 十 七 条

大 会 及 在 其 权 力 下 之 托 管 理 事 会 于 履 行 职 务 时 得:
( 子) 审 查 管 理 当 局 所 送 之 报 告。

( 丑 会 同 管 理 当 局 接 受 并 审 查 请 愿 书。

( 寅) 与 管 理 当 局 商 定 时 间, 按 期 视 察 各 托 管 领 土。

( 卯) 依 托 管 协 定 之 条 款, 采 取 上 述 其 他 行 动。

第 八 十 八 条

托 管 理 事 会 应 拟 定 关 于 各 托 管 领 土 居 民 之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及 教 育 进 展 之 问 题 单; 就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内, 各 托 管 领 土 之 管 理 当 局 应 根 据 该 项 问 题 单 向 大 会 提 出 常 年 报 告。

投 票

第 八 十 九 条

一、 托 管 理 事 会 之 每 一 理 事 国 应 有 一 个 投 票 权。

二、 托 管 理 事 会 之 决 议 应 以 到 会 及 投 票 之 理 事 国 过 半 数 表 决 之。

程 序

第 九 十 条

一、 托 管 理 事 会 应 自 行 制 定 其 议 事 规 则, 包 括 其 推 选 主 席 之 方 法。
二、 托 管 理 事 会 应 依 其 所 定 规 则, 举 行 必 要 之 会 议。 此 项 规 则 应 包 括 关 于 经 该 会 理 事 国 过 半 数 之 请 求 而 召 集 会 议 之 规 定。

第 九 十 一 条

托 管 理 事 会 于 适 当 时, 应 利 用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之 协 助, 并 对 于 各 关 系 事 项, 利 用 专 门 机 关 之 协 助。 


资料来源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pte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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