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三 章 托 管 理 事 會
組
織
第
八 十 六 條
一、 托 管 理 事 會 應 由 下 列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組 織 之:
( 子)
管
理
托
管
領
土
之
會
員
國。
(
醜) 第 二 十 三 條 所 列 名 之 國 家 而 現 非 管 理 托 管 領 土 者。
(
寅) 大 會 選 舉 必 要 數 額 之 其 他 會 員 國,
任
期
三
年, 俾 使 托 管 理 事 會 理 事 國 之 總 數, 於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中 之 管 理 托 管 領 土 者 及 不 管 理 者 之 間, 得 以 平 均 分 配。
二、 托 管 理 事 會 之 每 一 理 事 國 應 指 定 一 特 別 合 格 之 人 員, 以 代 表 之。
職
權
第
八 十 七 條
大
會
及
在
其
權
力
下
之
托
管
理
事
會
於
履
行
職
務
時
得:
( 子)
審
查
管
理
當
局
所
送
之
報
告。
(
醜
會
同
管
理
當
局
接
受
並
審
查
請
願
書。
(
寅) 與 管 理 當 局 商 定 時 間,
按
期
視
察
各
托
管
領
土。
(
卯) 依 托 管 協 定 之 條 款,
采
取
上
述
其
他
行
動。
第
八 十 八 條
托
管
理
事
會
應
擬
定
關
於
各
托
管
領
土
居
民
之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及 教 育 進 展 之 問 題 單; 就 大 會 職 權 範 圍 內, 各 托 管 領 土 之 管 理 當 局 應 根 據 該 項 問 題 單 向 大 會 提 出 常 年 報 告。
投
票
第
八 十 九 條
一、 托 管 理 事 會 之 每 一 理 事 國 應 有 一 個 投 票 權。
二、 托 管 理 事 會 之 決 議 應 以 到 會 及 投 票 之 理 事 國 過 半 數 表 決 之。
程
序
第
九 十 條
一、 托 管 理 事 會 應 自 行 制 定 其 議 事 規 則, 包 括 其 推 選 主 席 之 方 法。
二、 托 管 理 事 會 應 依 其 所 定 規 則, 舉 行 必 要 之 會 議。 此 項 規 則 應 包 括 關 於 經 該 會 理 事 國 過 半 數 之 請 求 而 召 集 會 議 之 規 定。
第
九 十 一 條
托
管
理
事
會
於
適
當
時, 應 利 用 經 濟 及 社 會 理 事 會 之 協 助, 並 對 於 各 關 系 事 項, 利 用 專 門 機 關 之 協 助。
資料來源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pte1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