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五 章 秘 書 處
第
九 十 七 條
秘
書
處
置
秘
書
長
一
人
及
本
組
織
所
需
之
辦
事
人
員
若
幹
人。 秘 書 長 應 由 大 會 經 安 全 理 事 會 之 推 薦 委 派 之。 秘 書 長 為 本 組 織 之 行 政 首 長。
第
九 十 八 條
秘
書
長
在
大
會、 安 全 理 事 會、 經 濟 及 社 會 理 事 會、 及 托 管 理 事 會 之 一 切 會 議, 應 以 秘 書 長 資 格 行 使 職 務, 並 應 執 行 各 該 機 關 所 托 付 之 其 他 職 務。 秘 書 長 應 向 大 會 提 送 關 於 本 組 織 工 作 之 常 年 報 告。
第
九 十 九 條
秘
書
長
得
將
其
所
認
為
可
能
威
脅
國
際
和
平
及
安
全
之
任
何
事
件, 提 請 安 全 理 事 會 注 意。
第
一 百 條
一、 秘 書 長 及 辦 事 人 員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不 得 請 求 或 接 受 本 組 織 以 外 任 何 政 府 或 其 他 當 局 之 訓 示, 並 應 避 免 足 以 妨 礙 其 國 際 官 員 地 位 之 行 動。 秘 書 長 及 辦 事 人 員 專 對 本 組 織 負 責。
二、 聯 合 國 各 會 員 國 承 諾 尊 重 秘 書 長 及 辦 事 人 員 責 任 之 專 屬 國 際 性, 決 不 設 法 影 響 其 責 任 之 履 行。
第
一 百 零 一 條
一、 辦 事 人 員 由 秘 書 長 依 大 會 所 定 章 程 委 派 之。
二、 適 當 之 辦 事 人 員 應 長 期 分 配 於 經 濟 及 社 會 理 事 會、 托 管 理 事 會, 並 於 必 要 時, 分 配 於 聯 合 國 其 他 之 機 關。 此 項 辦 事 人 員 構 成 秘 書 處 之 一 部。
三、 辦 事 人 員 之 雇 用 及 其 服 務 條 件 之 決 定, 應 以 求 達 效 率、 才 幹 及 忠 誠 之 最 高 標 准 為 首 要 考 慮。 征 聘 辦 事 人 員 時, 於 可 能 範 圍 內, 應 充 分 注 意 地 域 上 之 普 及。
資料來源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pte1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