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六 章 杂 项 条 款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一、 本 宪 章 发 生 效 力 后, 联 合 国 任 何 会 员 国 所 缔 结 之 一 切 条 约 及 国 际 协 定 应 尽 速 在 秘 书 处 登 记, 并 由 秘 书 处 公 布 之。

二、 当 事 国 对 于 未 经 依 本 条 第 一 项 规 定 登 记 之 条 约 或 国 际 协 定, 不 得 向 联 合 国 任 何 机 关 援 引 之。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在 本 宪 章 下 之 义 务 与 其 依 任 何 其 他 国 际 协 定 所 负 之 义 务 有 冲 突 时, 其 在 本 宪 章 下 之 义 务 应 居 优 先。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本 组 织 于 每 一 会 员 国 之 领 土 内, 应 享 受 于 执 行 其 职 务 及 达 成 其 宗 旨 所 必 需 之 法 律 行 为 能 力。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一、 本 组 织 于 每 一 会 员 国 之 领 土 内, 应 享 受 于 达 成 其 宗 旨 所 必 需 之 特 权 及 豁 兔。

二、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之 代 表 及 本 组 织 之 职 员, 亦 应 同 样 享 受 于 其 独 立 行 使 关 于 本 组 织 之 职 务 所 必 需 之 特 权 及 豁 免。

三、 为 明 定 本 条 第 一 项 及 第 二 项 之 施 行 细 则 起 见, 大 会 得 作 成 建 议, 或 为 此 目 的 向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提 议 协 约。 

资料来源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pte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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