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百 零 六 条
在 第 四 十 三 条 所 称 之 特 别 协 定 尚 未 生 效, 因 而 安 全 理 事 会 认 为 尚 不 得 开 始 履 行 第 四 十 二 条
所 规 定 之 责 任 前, 一 九 四 三 年 十 月 三 十 日 在 莫 斯 科 签 订 四 国 宣 言 之 当 事 国 及 法 兰 西 应 依 该
宣 言 第 五 项 之 规 定, 互 相 洽 商, 并 于 必 要 时, 与 联 合 国 其 他 会 员 国 洽 商, 以 代 表 本 组 织 采 取
为 维 持 国 际 和 平 及 安 全 宗 旨 所 必 要 之 联 合 行 动。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本 宪 章 并 不 取 消 或 禁 止 负 行 动 责 任 之 政 府 对 于 在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中 本 宪 章 任 何 签 字 国 之
敌 国 因 该 次 战 争 而 采 取 或 受 权 执 行 之 行 动。
资料来源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pte1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