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七 章 過 渡 安 全 辦 法
第
一 百 零 六 條
在
第
四
十
三
條
所
稱
之
特
別
協
定
尚
未
生
效, 因 而 安 全 理 事 會 認 為 尚 不 得 開 始 履 行 第 四 十 二 條 所 規 定 之 責 任 前, 一 九 四 三 年 十 月 三 十 日 在 莫 斯 科 簽 訂 四 國 宣 言 之 當 事 國 及 法 蘭 西 應 依 該 宣 言 第 五 項 之 規 定, 互 相 洽 商, 並 於 必 要 時, 與 聯 合 國 其 他 會 員 國 洽 商, 以 代 表 本 組 織 采 取 為 維 持 國 際 和 平 及 安 全 宗 旨 所 必 要 之 聯 合 行 動。
第
一 百 零 七 條
本
憲
章
並
不
取
消
或
禁
止
負
行
動
責
任
之
政
府
對
於
在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中
本
憲
章
任
何
簽
字
國
之
敵
國
因
該
次
戰
爭
而
采
取
或
受
權
執
行
之
行
動。
資料來源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pte1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