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八 章 修 正
第
一 百 零 八 條
本
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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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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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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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包 括 安 全 理 事 會 全 體 常 任 理 事 國, 各 依 其 憲 法 程 序 批 准 後, 對 於 聯 合 國 所 有 會 員 國 發 生 效 力。
第
一 百 零 九 條
一、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為 檢 討 本 憲 章, 得 以 大 會 會 員 國 三 分 之 二 表 決, 經 安 全 理 事 會 任 何 九 理 事 國 之 表 決, 確 定 日 期 及 地 點 舉 行 全 體 會 議。 聯 合 國 每 一 會 員 國 在 全 體 會 議 中 應 有 一 個 投 票 權。
二、 全 體 會 議 以 三 分 之 二 表 決 所 建 議 對 於 憲 章 之 任 何 更 改, 應 經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三 分 之 二、 包 括 安 全 理 事 會 全 體 常 任 理 事 國, 各 依 其 憲 法 程 序 批 准 後, 發 生 效 力。
三、 如 於 本 憲 章 生 效 後 大 會 第 十 屆 年 會 前, 此 項 全 體 會 議 尚 未 舉 行 時, 應 將 召 集 全 體 會 議 之 提 議 列 入 大 會 該 屆 年 會 之 議 事 日 程; 如 得 大 會 會 員 國 過 半 數 及 安 全 理 事 會 任 何 七 理 事 國 之 表 決, 此 項 會 議 應 即 舉 行。
資料來源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pte1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