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宗 旨 及 原 則
第
一 條
聯
合
國
之
宗
旨
為:
一、 維 持 國 際 和 平 及 安 全; 並 為 此 目 的: 采 取 有 效 集 體 辦 法, 以 防 止 且 消 除 對 於 和 平 之 威 脅, 制 止 侵 略 行 為 或 其 他 和 平 之 破 壞; 並 以 和 平 方 法 且 依 正 義 及 國 際 法 之 原 則, 調 整 或 解 決 足 以 破 壞 和 平 之 國 際 爭 端 或 情 勢。
二、 發 展 國 際 間 以 尊 重 人 民 平 等 權 利 及 自 決 原 則 為 根 據 之 友 好 關 系, 並 采 取 其 他 適 當 辦 法, 以 增 強 普 遍 和 平。
三、 促 成 國 際 合 作, 以 解 決 國 際 間 屬 於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及 人 類 福 利 性 質 之 國 際 問 題, 且 不 分 種 族、 性 別、 語 言 或 宗 教, 增 進 並 激 勵 對 于 全 體 人 類 之 人 權 及 基 本 自 由 之 尊 重。
四、 構 成 一 協 調 各 國 行 動 之 中 心, 以 達 成 上 述 共 同 目 的。
第
二 條
為
求
實
現
第
一
條
所
述
各
宗
旨
起
見, 本 組 織 及 其 會 員 國 應 遵 行 下 列 原 則:
一、 本 組 織 系 基 於 備 會 員 國 主 權 平 等 之 原 則。
二、 各 會 員 國 應 一 秉 善 意, 履 行 其 依 本 憲 章 所 擔 負 之 義 務, 以 保 證 全 體 會 員 國 由 加 入 本 組 織 而 發 生 之 權 益。
三、 各 會 員 國 應 以 和 平 方 法 解 決 其 國 際 爭 端, 俾 免 危 及 國 際 和 平、 安 全 及 正 義。
四、 各 會 員 國 在 其 國 際 關 系 上 不 得 使 用 威 脅 或 武 力, 或 以 與 聯 合 國 宗 旨 不 符 之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侵 害 任 何 會 員 國 或 國 家 之 領 土 完 整 或 政 治 獨 立。
五、 各 會 員 國 對 於 聯 合 國 依 本 憲 章 規 定 而 采 取 之 行 動, 應 盡 力 予 以 協 助, 聯 合 國 對 于 任 何 國 家 正 在 采 取 防 止 或 執 行 行 動 時, 各 會 員 國 對 該 國 不 得 給 予 協 助。
六、 本 組 織 在 維 持 國 際 和 平 及 安 全 之 必 要 範 圍 內, 應 保 證 非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遵 行 上 述 原 則。
七、 本 憲 章 不 得 認 為 授 權 聯 合 國 幹 涉 在 本 質 上 屬 于 任 何 國 家 國 內 管 轄 之 事 件, 且 並 不 要 求 會 員 國 將 該 項 事 件 依 本 憲 章 提 請 解 決; 但 此 項 原 則 不 妨 礙 第 七 章 內 執 行 辦 法 之 適 用。
資料來源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pter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