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機 關
第
七 條
一、 茲 設 聯 合 國 之 主 要 機 關 如 下:
大
會
安
全
理
事
會
經
濟
及
社
會
理
事
會
托
管
理
事
會
國
際
法
院
及
秘
書
處。
二、 聯 合 國 得 依 本 憲 章 設 立 認 為 必 需 之 輔 助 機 關。
第
八 條
聯
合
國
對
於
男
女
均
得
在
其
主
要
及
輔
助
機
關
在
平
等
條
件
之
下, 充 任 任 何 職 務, 不 得 加 以 限 制
資料來源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pter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