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安 全 理 事 会


组 织

第 二 十 三 条

一、 安 全 理 事 会 以 联 合 国 十 五 会 员 国 组 织 之。 中 华 民 国、 法 兰 西、 苏 维 埃 社 会 主 义 共 和 国 联 盟、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及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应 为 安 全 理 事 会 常 任 理 事 国。 大 会 应 选 举 联 合 国 其 他 十 会 员 国 为 安 全 理 事 会 非 常 任 理 事 国, 选 举 时 首 宜 充 分 斟 酌 联 合 国 各 会 员 国 于 维 持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及 本 组 织 其 余 备 宗 旨 上 之 贡 献, 并 宜 充 分 斟 酌 地 域 上 之 公 匀 分 配。

二、 安 全 理 事 会 非 常 任 理 事 国 任 期 定 为 二 年。 安 全 理 事 会 理 事 国 自 十 一 国 增 至 十 五 国 后 第 一 次 选 举 非 任 理 事 国 时, 所 增 四 国 中 两 国 之 任 期 应 为 一 年。 任 满 之 理 事 国 不 得 即 行 连 选。

三、 安 全 理 事 会 每 一 理 事 国 应 有 代 表 一 人。

职 权

第 二 十 四 条

一、 为 保 证 联 合 国 行 动 迅 速 有 效 起 见, 各 会 员 国 将 维 持 国 际 和 平 及 安 全 之 主 要 责 任, 授 予 安 全 理 事 会, 并 同 意 安 全 理 事 会 于 履 行 此 项 责 任 下 之 职 务 时, 即 系 代 表 各 会 员 国。

二、 安 全 理 事 会 于 履 行 此 项 职 务 时, 应 遵 照 联 合 国 之 宗 旨 及 原 则。 为 履 行 此 项 职 务 而 授 予 安 全 理 事 会 之 特 定 权 力, 于 本 宪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及 第 十 二 章 内 规 定 之。

三、 安 全 理 事 会 应 将 常 年 报 告、 并 于 必 要 时 将 特 别 报 告, 提 送 大 会 审 查。

第 二 十 五 条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同 意 依 宪 章 之 规 定 接 受 并 履 行 安 全 理 事 会 之 决 议。

第 二 十 六 条

为 促 进 国 际 和 平 及 安 全 之 建 立 及 维 持, 以 尽 量 减 少 世 界 人 力 及 经 济 资 源 之 消 耗 于 军 备 起 见, 安 全 理 事 会 借 第 四 十 七 条 所 指 之 军 事 参 谋 团 之 协 助, 应 负 责 拟 具 方 案, 提 交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以 建 立 军 备 管 制 制 度。

投 票

第 二 十 七 条

一、 安 全 理 事 会 每 一 理 事 国 应 有 一 个 投 票 权。

二、 安 全 理 事 会 关 于 程 序 事 项 之 决 议, 应 以 九 理 事 国 之 可 决 票 表 决 之。

三、 安 全 理 事 会 对 于 其 他 一 切 事 项 之 决 议, 应 以 九 理 事 国 之 可 决 票 包 括 全 体 常 任 理 事 国 之 同 意 票 表 决 之; 但 对 于 第 六 章 及 第 五 十 二 条 第 三 项 内 备 事 项 之 决 议, 争 端 当 事 国 不 得 投 票。

程 序

第 二 十 八 条

一、 安 全 理 事 会 之 组 织, 应 以 使 其 能 继 续 不 断 行 使 职 务 为 要 件。 为 此 目 的, 安 全 理 事 会 之 各 理 事 国 应 有 常 驻 本 组 织 会 所 之 代 表。

二、 安 全 理 事 会 应 举 行 定 期 会 议, 每 一 理 事 国 认 为 合 宜 时 得 派 政 府 大 员 或 其 他 特 别 指 定 之 代 表 出 席。

三、 在 本 组 织 会 所 以 外, 安 全 理 事 会 得 在 认 为 最 能 便 利 其 工 作 之 其 他 地 点 举 行 会 议。

第 二 十 九 条

安 全 理 事 会 得 设 立 其 认 为 于 行 使 职 务 所 必 需 之 辅 助 机 关。


第 三 十 条

安 全 理 事 会 应 自 行 制 定 其 议 事 规 则, 包 括 其 推 选 主 席 之 方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在 安 全 理 事 会 提 出 之 任 何 问 题, 经 其 认 为 对 于 非 安 全 理 事 会 理 事 国 之 联 合 国 任 何 会 员 国 之 利 益 有 特 别 关 系 时, 该 会 员 国 得 参 加 讨 论, 但 无 投 票 极。

第 三 十 二 条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而 非 为 安 全 理 事 会 之 理 事 国, 或 非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之 国 家, 如 于 安 全 理 事 会 考 虑 中 之 争 端 为 当 事 国 者, 应 被 邀 参 加 关 于 该 项 争 端 之 讨 论, 但 无 投 票 权。 安 全 理 事 会 应 规 定 其 所 认 为 公 平 之 条 件, 以 便 非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之 国 家 参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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