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十 五 条
为 造 成 国 际 间 以 尊 重 人 民 平 等 权 利 及 自 决 原 则 为 根 据 之 和 平 友 好 关 系 所 必 要 之 安 定 及 福
利 条 件 起 见, 联 合 国 应 促 进:
( 子) 较 高 之 生 活 程 度, 全 民 就 业, 及 经 济 与 社 会 进 展。
( 丑) 国 际 间 经 济、 社 会、 卫 生 及 有 关 问 题 之 解 决; 国 际 间 文 化 及 教 育 合 作。
( 寅) 全 体 人 类 之 人 权 及 基 本 自 由 之 普 遍 尊 重 与 遵 守, 不 分 种 族、 性 别、 语 言 或 宗 教。
第 五 十 六 条
各 会 员 国 担 允 采 取 共 同 及 个 别 行 动 与 本 组 织 合 作, 以 达 成 第 五 十 五 条 所 载 之 宗 旨。
第 五 十 七 条
一、 由 各 国 政 府 间 协 定 所 成 立 之 各 种 专 门 机 关, 依 其 组 织 约 章 之 规 定, 于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教 育、 卫 生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负 有 广 大 国 际 责 任 者, 应 依 第 六 十 三 条 之 规 定 使 与 联 合 国 发 生
关 系。
二、 上 述 与 联 合 国 发 生 关 系 之 各 专 门 机 关, 以 下 简 称 专 门 机 关。
第 五 十 八 条
本 组 织 应 作 成 建 议, 以 调 整 各 专 门 机 关 之 政 策 及 工 作。
第 五 十 九 条
本 组 织 应 于 适 当 情 形 下, 发 动 各 关 系 国 间 之 谈 判, 以 创 设 为 达 成 第 五 十 五 条 规 定 宗 旨 所 必
要 之 新 专 门 机 关。
第 六 十 条
履 行 本 章 所 载 本 组 织 职 务 之 责 任, 属 于 大 会 及 大 会 权 力 下 之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为 此 目 的,
该 理 事 会 应 有 第 十 章 所 载 之 权 力。
资料来源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pter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