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九 章 國 際 經 濟 及 社 會 台 作
第
五 十 五 條
為
造
成
國
際
間
以
尊
重
人
民
平
等
權
利
及
自
決
原
則
為
根
據
之
和
平
友
好
關
系
所
必
要
之
安
定
及
福
利
條
件
起
見, 聯 合 國 應 促 進:
( 子)
較
高
之
生
活
程
度, 全 民 就 業, 及 經 濟 與 社 會 進 展。
(
醜) 國 際 間 經 濟、
社
會、 衛 生 及 有 關 問 題 之 解 決; 國 際 間 文 化 及 教 育 合 作。
(
寅) 全 體 人 類 之 人 權 及 基 本 自 由 之 普 遍 尊 重 與 遵 守,
不
分
種
族、 性 別、 語 言 或 宗 教。
第
五 十 六 條
各
會
員
國
擔
允
采
取
共
同
及
個
別
行
動
與
本
組
織
合
作, 以 達 成 第 五 十 五 條 所 載 之 宗 旨。
第
五 十 七 條
一、 由 各 國 政 府 間 協 定 所 成 立 之 各 種 專 門 機 關, 依 其 組 織 約 章 之 規 定, 於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教 育、 衛 生 及 其 他 有 關 部 門 負 有 廣 大 國 際 責 任 者, 應 依 第 六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使 與 聯 合 國 發 生 關 系。
二、 上 述 與 聯 合 國 發 生 關 系 之 各 專 門 機 關, 以 下 簡 稱 專 門 機 關。
第
五 十 八 條
本
組
織
應
作
成
建
議, 以 調 整 各 專 門 機 關 之 政 策 及 工 作。
第
五 十 九 條
本
組
織
應
於
適
當
情
形
下, 發 動 各 關 系 國 間 之 談 判, 以 創 設 為 達 成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宗 旨 所 必 要 之 新 專 門 機 關。
第
六 十 條
履
行
本
章
所
載
本
組
織
職
務
之
責
任, 屬 於 大 會 及 大 會 權 力 下 之 經 濟 及 社 會 理 事 會。 為 此 目 的, 該 理 事 會 應 有 第 十 章 所 載 之 權 力。
資料來源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pter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