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 族 与 种 族 偏 见 问 题 宣 言
E/CN.4/Sub.2/1982/2/Add.1, annex V (1982).
联 合 国 教 育 、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大 会 第 二 十 届 会 议
于 一 九 七 八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通 过 并 宣 布
序 言
联 合 国 大 会 于 一 九 七 八 年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至 十 一 月 二 十 人 日 在 巴 黎 举 行 第 二 十 届 会 议 ,
鉴 于 一 九 四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通 过 的 《 联 合 国 教 育 、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组 织 法 》 的 序 言 申 明 , “ 现 已 告 结 束 之 此 次 大 规 模 恐 怖 战 争 其 所 以 发 生 , 既 因 人 类 尊 严 、 平 等 与 相 互 尊 重 等 民 主 原 则 之 遭 摒 弃 , 亦 因 人 类 与 种 族 之 不 平 等 主 义 得 以 取 而 代 之 , 借 无 知 与 偏 见 而 散 布 ” , 并 鉴 于 上 述 组 织 法 第 一 条 规 定 联 合 国 教 科 文 组 织 的 宗 旨 为 “ 通 过 教 育 、 科 学 及 文 化 来 促 进 各 国 间 之 合 作 , 对 和 平 与 安 全 作 出 贡 献 , 以 增 进 对 正 义 、 法 治 及 联 合 国 宪 章 所 确 认 之 世 界 人 民 不 分 种 族 、 性 别 、 语 言 或 宗 教 均 享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由 之 普 遍 尊 重 ” ,
确 认 联 合 国 教 科 文 组 织 创 建 三 十 余 年 来 , 其 组 织 法 所 载 各 项 原 则 尤 具 有 当 初 之 重 要 意 义 ,
念 及 非 殖 民 化 进 程 及 其 他 历 史 变 革 致 使 原 由 外 国 统 治 之 人 民 多 已 收 复 主 权 , 故 国 际 社 会 成 为 全 球 多 样 性 统 一 的 整 体 , 并 为 消 除 种 族 主 义 祸 害 、 结 束 国 内 和 国 际 社 会 政 治 诸 方 面 的 种 族 主 义 可 憎 现 象 提 供 了 机 会 , 深 信 哲 学 、 道 德 及 宗 教 的 最 高 表 现 形 式 所 确 认 的 人 类 团 结 以 及 由 此 所 产 生 的 全 人 类 、 各 民 族 的 平 等 , 反 映 了 今 日 伦 理 学 与 科 学 日 益 结 合 的 理 想 , 深 信 各 民 族 、 各 社 会 群 体 无 论 其 构 成 或 民 族 血 统 如 何 , 均 以 自 己 的 创 造 能 力 推 动 了 文 明 及 文 化 进 步 , 而 多 种 文 明 和 文 化 相 互 渗 透 的 结 果 , 成 为 人 类 的 共 有 财 产 , 重 申 遵 循 《 联 合 国 宪 章 》 、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公 布 的 各 项 原 则 , 决 心 促 进 有 关 人 权 的 各 项 国 际 公 约 及 《 建 立 新 的 国 际 经 济 秩 序 宣 言 》 的 执 行 ,
并 决 心 促 进 执 行 《 联 合 国 宣 言 》 及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 , 注 意 到 《 防 止 及 惩 治 灭 绝 种 族 罪 公 约 》 、 《 禁 止 并 惩 治 种 族 隔 离 罪 行 国 际 公 约 》 及 《 战 争 罪 及 危 害 人 类 罪 不 适 用 法 定 时 效 公 约 》 ,
并 忆 及 联 合 国 教 科 文 组 织 业 已 通 过 的 国 际 文 件 , 特 别 是 《 取 缔 教 育 歧 视 公 约 及 建 议 》 、 《 关 于 教 师 地 位 的 建 议 》 、 《 国 际 文 化 合 作 原 则 宣 言 》 、 《 关 于 增 进 国 际 了 解 、 合 作 与 和 平 的 教 育 以 及 有 关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教 育 的 建 议 》 、 《 关 于 科 学 研 究 人 员 地 位 的 建 议 》 , 及 关 于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参 与 并 促 进 文 化 生 活 的 建 议 ,
铭 记 联 合 国 教 科 文 组 织 专 家 会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种 族 问 题 的 四 项 声 明 ,
重 申 准 备 积 极 努 力 地 执 行 联 合 国 大 会 第 二 十 八 届 会 议 确 定 的 “ 反 对 种 族 主 义 与 种 族 歧 视 行 动 十 年 ” 的 方 案 ,
最 严 重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不 断 变 换 形 式 的 种 族 主 义 、 种 族 歧 视 、 殖 民 主 义 和 种 族 隔 离 继 续 危 害 世 界 , 此 等 现 象 系 由 于 法 律 条 款 及 政 府 和 行 政 措 施 均 继 续 违 反 人 权 的 原 则 , 由 于 政 治 和 社 会 结 构 继 续 存 在 , 以 及 由 于 以 不 公 正 和 轻 视 人 为 特 征 的 相 互 关 系 和 态 度 导 致 贫 穷 阶 层 成 员 遭 受 排 斥 、 侮 辱 和 剥 削 或 强 迫 同 化 ,
对 此 种 侵 犯 人 格 尊 严 的 行 径 表 示 愤 慨 , 痛 惜 由 此 造 成 各 国 人 民 间 相 互 了 解 的 障 碍 , 并 对 其 严 重 扰 乱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的 危 险 性 表 示 震 惊 , 兹 通 过 并 郑 重 宣 布 《 种 族 与 种 族 偏 见 问 题 宣 言 》 ;
第 一 条
1 . 全 人 类 属 同 一 种 类 , 均 为 同 一 祖 先 之 后 代 。 在 尊 严 及 权 利 上 , 人 人 均 生 而 平 等 , 所 有 人 均 为 人 类 整 体 的 组 成 部 分 。
2 . 所 有 个 人 与 群 体 均 有 维 护 其 特 性 的 权 利 , 有 自 认 为 具 有 特 性 并 为 他 人 所 确 认 的 权 利 。 然 而 , 生 活 方 式 的 差 异 及 维 护 其 特 性 的 权 利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不 应 当 作 种 族 偏 见 的 藉 口 ; 亦 不 应 在 法 律 或 实 践 上 成 为 任 何 歧 视 行 为 的 正 当 理 由 , 不 应 为 种 族 主 义 的 极 端 形 式 - - 种 族 隔 离 政 策 , 提 供 理 论 依 据 。
3 . 血 统 特 征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都 不 得 影 响 人 类 能 够 和 可 以 采 取 不 同 生 活 方 式 的 这 一 事 实 , 不 得 妨 碍 由 于 文 化 、 环 境 和 历 史 差 异 造 成 的 不 同 现 状 , 也 不 得 妨 碍 维 护 文 化 特 征 的 权 利 。
4 . 世 界 全 体 人 民 具 有 达 到 最 高 智 慧 、 技 术 、 社 会 、 经 济 、 文 化 和 政 治 水 平 的 同 等 能 力 。
5 . 各 国 人 民 文 明 成 就 的 差 异 完 全 由 地 理 、 历 史 、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和 文 化 等 方 面 因 素 造 成 。 此 等 差 异 不 得 成 为 将 民 族 或 国 家 划 分 等 级 的 任 何 藉 口 。
第 二 条
1 . 任 何 主 张 种 族 或 民 族 群 体 存 在 固 有 差 别 、 意 指 某 民 族 有 权 统 治 或 排 斥 其 他 被 认 为 是 低 劣 民 族 的 理 论 , 或 任 何 以 种 族 差 别 评 价 为 依 据 的 理 论 , 均 没 有 科 学 根 据 , 均 违 背 人 类 伦 理 与 道 德 原 则 。
2 . 种 族 主 义 系 指 由 种 族 不 平 等 以 及 道 德 与 科 学 上 论 证 群 体 之 间 的 歧 视 关 系 的 错 误 观 念 造 成 的 种 族 主 义 思 想 、 有 偏 见 的 态 度 、 歧 视 行 为 、 结 构 安 排 和 制 度 化 的 习 俗 ; 种 族 主 义 表 现 在 立 法 或 规 章 的 歧 视 性 条 款 以 及 歧 视 性 的 做 法 中 , 以 及 表 现 在 反 对 社 会 进 步 的 信 念 及 行 动 中 ; 种 族 主 义 阻 碍 受 歧 视 者 的 发 展 , 腐 蚀 实 行 歧 视 者 的 思 想 、 造 成 民 族 分 裂 , 阻 碍 国 际 合 作 , 并 引 起 人 民 之 间 的 政 治 对 立 ; 种 族 主 义 违 背 国 际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从 而 严 重 危 害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
3 . 种 族 偏 见 在 历 史 上 同 权 力 不 平 等 相 联 系 , 由 于 个 人 和 群 体 间 经 济 上 和 社 会 上 的 差 异 而 更 加 严 重 , 至 今 仍 然 有 人 企 图 为 此 种 不 平 等 辩 护 。
种 族 偏 见 是 毫 无 道 理 的 。
第 三 条
受 种 族 主 义 思 想 驱 使 的 、 基 于 种 族 、 肤 色 、 民 族 血 统 或 宗 教 上 不 容 忍 的 任 何 区 别 、 排 斥 、 限 制 或 优 惠 , 均 与 公 正 的 并 保 证 尊 重 人 权 的 国 际 秩 序 的 要 求 相 抵 触 ; 种 族 主 义 思 想 破 坏 或 损 害 国 家 主 权 平 等 及 人 民 自 决 权 利 , 或 任 意 限 制 或 歧 视 性 限 制 每 个 人 或 团 体 的 充 分 发 展 权 利 。 充 分 发 展 的 权 利 系 指 在 国 家 与 世 界 范 围 内 , 文 明 与 文 化 的 价 值 得 到 尊 重 的 情 况 下 , 一 切
个 人 或 集 体 有 提 高 自 身 地 位 的 同 等 机 会 。
第 四 条
1 . 任 何 基 于 种 族 或 民 族 原 因 对 人 类 充 分 发 挥 其 才 能 及 人 与 人 之 间 自 由 交 往 实 行 限 制 , 违 背 了 人 类 尊 严 和 权 利 平 等 的 原 则 , 是 不 能 容 许 的 。
2 . 种 族 隔 离 是 对 这 一 原 则 最 严 重 侵 犯 的 一 种 表 现 , 种 族 隔 离 如 同 种 族 灭 绝 一 样 , 系 一 危 害 人 类 的 罪 行 , 并 严 重 扰 乱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
3 . 其 他 种 族 分 离 和 歧 视 的 政 策 与 习 俗 构 成 违 反 人 类 良 知 与 尊 严 的 罪 行 , 可 能 导 致 政 治 对 抗 , 并 严 重 危 害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
第 五 条
1 . 作 为 全 人 类 劳 动 成 果 及 共 同 财 富 的 文 化 以 及 广 义 的 教 育 , 为 世 界 男 女 适 应 环 境 提 出 日 益 有 效 的 手 段 , 使 其 不 仅 确 信 在 尊 严 和 权 利 上 人 人 生 而 平 等 , 而 且 认 识 到 , 应 当 在 国 家 及 国 际 范 围 内 尊 重 所 有 群 体 保 持 其 本 身 文 化 特 征 的 权 利 , 以 及 其 独 特 的 文 化 生 活 的 发 展 。 不 言 而 喻 , 各 群 体 均 有 充 分 的 自 由 来 决 定 维 护 、 酌 情 调 整 或 丰 富 其 认 为 是 本 民 族 特 征 本 质 的 价 值 观 念 。
2 . 各 国 根 据 其 宪 法 的 原 则 和 程 序 同 所 有 其 他 有 关 当 局 及 整 个 教 育 界 一 样 , 有 责 任 保 证 各 国 的 教 育 部 门 均 起 着 反 对 种 族 主 义 的 作 用 , 特 别 要 保 证 课 程 和 课 本 包 括 有 关 人 类 团 结 和 多 样 化 的 科 学 与 伦 理 的 内 容 , 及 对 任 何 民 族 不 得 加 以 恶 意 地 区 别 ; 并 为 此 目 的 , 训 练 师 资 , 向 居 民 中 所 有 群 体 现 有 的 教 育 系 统 提 供 资 助 , 而 不 受 任 何 种 族 的 限 制 或 歧 视 ; 以 及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 消 除 某 些 种 族 或 民 族 群 体 由 于 他 们 的 教 育 与 生 活 水 平 而 遭 受 苦 难 的 不 利 因 素 , 尤 其 要 防 止 这 些 不 利 因 素 继 续 影 响 其 后 代 。
3 . 依 据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所 载 各 项 原 则 , 特 别 是 发 表 意 见 的 自 由 的 原 则 , 新 闻 机 构 和 那 些 负 责 或 从 事 新 闻 工 作 的 人 员 以 及 全 国 所 有 其 他 组 织 , 必 须 增 进 所 有 个 人 或 群 体 之 间 的 了 解 、 容 忍 与 友 谊 , 并 支 持 消 除 种 族 主 义 、 种 族 歧 视 和 种 族 偏 见 , 为 此 , 特 别 要 防 止 造 成 对 某 个 人 或 某 群 体 的 陈 腐 的 、 偏 袒 的 、 片 面 的 或 主 观 的 印 象 。 种 族 或 民 族 群 体 间 的 联 系 必 须 是 相 互 交 往 的 过 程 , 使 他 们 的 意 见 能 自 由 发 表 并 得 到 充 分 听 取 而 不 受 阻 碍 。
因 此 , 新 闻 机 构 应 能 自 由 地 采 纳 个 人 或 群 体 有 利 于 这 种 联 系 的 意 见 。
第 六 条
1 . 国 家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在 尊 严 和 权 利 人 人 完 全 平 等 的 基 础 上 , 确 保 所 有 个 人 与 群 体 的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由 。
2 . 各 国 应 在 其 权 力 范 围 内 , 并 根 据 宪 法 原 则 与 程 序 , 通 过 立 法 或 其 他 手 段 , 特 别 在 教 育 、 文 化 和 信 息 领 域 内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措 施 , 遵 照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和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所 载 各 项 原 则 , 防 止 、 禁 止 并 消 除 种 族 主 义 、 种 族 主 义 宣 传 、 种 族 分 隔 和 种 族 隔 离 , 并 鼓 励 宣 传 自 然 科 学 与 社 会 科 学 方 面 关 于 造 成 及 防 止 种 族 偏 见 和 种 族 主 义 态 度 的 知 识 和 研 究 成 果 。
3 . 鉴 于 禁 止 种 族 歧 视 的 法 律 本 身 尚 不 全 面 , 各 国 通 过 行 政 机 构 对 种 族 歧 视 事 例 进 行 系 统 的 调 查 、 通 过 反 对 种 族 歧 视 行 为 的 法 律 补 救 方 法 的 完 整 体 系 、 通 过 旨 在 反 对 种 族 偏 见 和 种 族 歧 视 的 广 泛 的 基 础 教 育 和 研 究 方 案 、 通 过 旨 在 促 进 群 体 间 真 正 相 互 尊 重 的 、 积 极 的 政 治 、 社 会 、 教 育 和 文 化 措 施 方 案 , 对 上 述 法 律 作 出 补 充 是 义 不 容 辞 的 责 任 。 在 可 能 情 况 下 , 应 实 施 专 门 方 案 以 促 进 处 于 不 利 地 位 的 群 体 获 得 进 展 , 对 于 本 国 国 民 , 则 应 实 施 确 保 其 有 效 参 与 社 会 决 策 进 程 的 计 划 。
第 七 条
法 律 如 同 政 治 、 经 济 和 社 会 措 施 一 样 , 是 保 障 个 人 尊 严 与 权 利 平 等 的 种 主 要 手 段 , 亦 是 制 止 以 所 谓 某 些 种 族 或 民 族 群 体 具 有 优 越 性 的 思 想 或 理 论 为 根 据 、 或 企 图 为 任 何 形 式 的 种 族 仇 恨 的 种 族 歧 视 辩 解 或 鼓 吹 的 任 何 宣 传 、 任 何 组 织 形 式 或 任 何 习 俗 的 一 种 主 要 手 段 。 各 国 应 为 此 通 过 适 当 的 法 律 , 并 遵 照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所 载 诸 原 则 保 证 法 律 效 力 及 保 证 为 所 有 执 法 机 构 所 遵 行 。 该 法 律 应 成 为 使 其 得 到 实 施 的 政 治 、 经 济 和 社 会 体 制 的 一 部 分 。 个 人 和 其 他 公 共 或 私 人 的 法 律 实 体 必 须 遵 循 这 一 法 律 , 并 采 用 一 切 适 当 手 段 帮 助 全 体 公 民 理 解 并 运 用 这 一 法 律 。
第 八 条
1 . 有 权 在 国 内 或 国 际 享 受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和 法 律 秩 序 的 个 人 , 诸 如 容 许 他 们 权 利 和 机 会 完 全 均 等 的 基 础 上 行 使 充 分 发 挥 才 能 的 权 利 的 个 人 , 对 其 同 胞 、 对 其 生 活 的 社 会 及 对 国 际 社 会 , 都 承 担 相 应 的 义 务 。 因 而 , 根 据 其 促 进 各 国 人 民 和 睦 的 义 务 , 他 们 应 反 对 种 族 主 义 和 种 族 偏 见 , 并 尽 一 切 力 量 消 除 各 种 形 式 的 种 族 歧 视 。
2 . 在 种 族 偏 见 、 种 族 主 义 态 度 和 习 俗 方 面 , 自 然 科 学 和 社 会 科 学 及 文 化 学 科 的 专 家 以 及 科 学 组 织 和 团 体 有 责 任 在 广 泛 的 学 科 间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客 观 的 研 究 ; 所 有 国 家 都 应 鼓 励 上 述 专 家 、 组 织 和 团 体 的 工 作 。
3 . 上 述 专 家 特 别 有 义 务 通 过 一 切 可 能 的 手 段 , 保 证 其 研 究 成 果 不 致 受 到 误 解 , 同 时 保 证 他 们 帮 助 公 众 理 解 这 些 研 究 成 果 。
第 九 条
1 . 全 人 类 和 各 国 人 民 不 论 其 种 族 、 肤 色 及 血 统 , 在 尊 严 和 权 利 上 一 律 平 等 的 原 则 , 是 得 到 普 遍 接 受 和 承 认 的 国 际 法 原 则 。 因 而 一 国 实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种 族 歧 视 即 构 成 侵 犯 国 际 法 的 行 为 , 应 当 承 担 国 际 责 任 。
2 . 必 要 时 , 应 采 取 特 别 措 施 , 以 保 障 个 人 或 群 体 在 尊 严 和 权 利 上 一 律 平 等 , 同 时 保 证 这 些 措 施 带 有 种 族 歧 视 的 色 彩 。 在 这 方 面 应 特 别 关 心 在 社 会 上 或 经 济 上 处 于 不 利 地 位 的 种 族 或 民 族 群 体 , 以 便 完 全 平 等 地 、 不 加 歧 视 或 限 制 地 在 法 律 和 规 章 上 对 这 些 人 予 以 保 护 , 并 使 现 行 的 社 会 措 施 符 合 其 利 益 , 特 别 是 关 于 住 房 、 就 业 和 保 健 方 面 ; 尊 重 其 文 化 及 价 值 准 则 的 正 当 性 , 特 别 是 通 过 教 育 促 使 其 社 会 及 职 业 状 况 的 改 善 。
3 . 对 于 外 裔 居 民 群 体 , 特 别 是 参 与 侨 居 国 建 设 的 移 民 工 人 及 其 家 属 , 应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以 维 护 其 安 全 , 并 尊 重 其 尊 严 及 文 化 价 值 准 则 , 促 使 其 适 应 侨 居 国 环 境 及 职 业 的 进 展 , 以 便 其 日 后 同 祖 国 重 新 结 合 并 为 祖 国 的 发 展 作 出 贡 献 ; 还 应 采 取 措 施 使 其 子 女 学 习 本 国 语 言 。
4 . 目 前 国 际 经 济 关 系 的 不 稳 定 助 长 了 种 族 主 义 和 种 族 偏 见 的 加 剧 ; 因 此 , 各 国 应 努 力 在 更 加 平 等 的 基 础 上 , 对 国 际 经 济 进 行 调 整 。
第 十 条
世 界 性 或 区 域 性 的 、 政 府 或 非 政 府 的 国 际 组 织 有 义 务 在 各 自 职 权 和 能 力 范 围 内 为 充 分 彻 底 执 行 本 宣 言 的 各 项 原 则 提 供 合 作 与 支 持 , 从 而 促 使 所 有 在 尊 严 和 权 利 上 生 而 平 等 的 人 投 身 反 对 种 族 主 义 、 种 族 分 隔 、 种 族 隔 离 和 种 族 灭 绝 迫 害 的 合 法 斗 争 , 以 便 全 世 界 人 民 永 远 免 遭 此 等 祸 害 。
资料来源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4k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