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 合 國 教 育 、 科 學 及 文 化 組 織 大 會
於 一 九 七 八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第 二 十 屆 會 議 上 宣 布
序 言
大 會 ,
憶 及 根 據 教 科 文 組 織 組 織 法 , 宗 旨 是 “ 通 過 教 育 、 科 學 及 文 化 來 促 進 各 國 間 之 合 作 , 對 和 平 與 安 全 作 出 貢 獻 , 以 增 進 對 正 義 、 法 治 及 聯 合 國 憲 章 所 確 認 之 世 界 人 民 不 分 種 族 、 性 別 、 語 言 或 宗 教 均 享 人 權 與 基 本 自 由 之 普 遍 尊 重 ” ( 第 1 條 1 ) , 為 實 現 這 一 宗 旨 本 組 織 將 努 力 “ 運 用 文 字 與 形 象 促 進 思 想 之 自 由 交 流 ” 。 ( 第 1 條 2 )
並 憶 及 根 據 其 組 織 法 , 教 科 文 組 織 各 成 員 國 “ 秉 人 皆 有 充 分 與 平 等 受 教 育 機 會 之 信 念 , 秉 不 受 限 制 地 尋 求 客 觀 真 理 以 及 自 由 交 流 思 想 與 知 識 之 信 念 , 特 同 意 並 決 心 發 展 及 增 進 各 國 人 民 之 間 交 往 手 段 , 並 借 此 種 手 段 之 運 用 促 成 相 互 了 解 , 達 到 對 彼 此 之 生 活 有 一 更 真 實 、 更 全 面 認 識 之 目 的 ” ( 序 言 部 分 第 六 段 ) ,
憶 及 《 聯 合 國 憲 章 》 具 體 闡 明 的 聯 合 國 各 項 宗 旨 與 原 則 ,
憶 及 聯 合 國 大 會 一 九 四 八 年 通 過 的 《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 , 特 別 是 該 宣 言 第 十 九 條 , 其 中 規 定 “ 人 人 有 權 享 有 主 張 和 發 表 意 見 的 自 由 ; 此 項 權 利 包 括 持 有 主 張 而 不 受 干 涉 的 自 由 , 和 通 過 任 何 媒 介 和 不 論 國 界 尋 求 、 接 受 和 傳 遞 了 消 息 和 思 想 的 自 由 。 “ 以 及 聯 合 國 大 會 一 九 六 六 年 通 過 的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 其 中 第 十 九 條 宣 布 了 同 樣 原 則 , 第 二 十 條 譴 責 煽 動 戰 爭 、 鼓 吹 民 族 、 種 族 或 宗 教 仇 恨 以 及 任 何 形 式 的 歧 視 、 敵 視 或 強 暴 等 行 為 ,
憶 及 聯 合 國 大 會 一 九 六 五 年 通 過 的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種 族 歧 視 國 際 公 約 》 和 聯 合 國 大 會 一 九 七 三 年 通 過 的 《 禁 止 並 懲 治 種 族 隔 離 罪 行 國 際 公 約 》 , 根 據 這 兩 項 公 約 , 加 入 這 些 公 約 的 國 家 承 諾 立 即 採 取 積 極 措 施 , 以 便 根 除 對 種 族 歧 視 的 一 切 煽 動 或 歧 視 行 為 , 並 一 致 同 意 不 得 鼓 勵 《 任 何 種 族 隔 離 罪 行 和 類 似 的 種 族 分 隔 政 策 及 其 表 現 ,
憶 及 聯 合 國 大 會 一 九 六 五 年 通 過 的 《 在 青 年 中 促 進 各 國 人 民 之 間 和 平 、 互 愛 和 了 解 的 理 想 的 宣 言 》 ,
憶 及 聯 合 國 各 機 構 通 過 的 關 於 建 立 新 的 國 際 經 濟 秩 序 的 各 項 宣 言 與 決 議 , 要 求 教 科 文 組 織 在 這 一 方 面 發 揮 作 用 ,
憶 及 教 科 文 組 織 大 會 一 九 六 六 年 通 過 的 《 國 際 文 化 合 作 原 則 宣 言 》 ,
而 聯 合 國 大 會 一 九 四 六 年 通 過 的 第 5 9 ( I ) 號 決 議 , 其 中 宣 布 :
“ 查 情 報 自 由 ( 現 譯 : 新 聞 自 由 。 - 譯 注 ) 原 為 基 本 人 權 之 一 , 且 屬 聯 合 國 所 致 力 維 護 之 一 切 自 由 之 關 鍵 ;
“ … …
“ 欲 求 情 報 自 由 之 實 現 , 須 具 有 行 使 此 特 權 之 意 願 與 能 力 , 並 避 免 其 濫 用 : 此 為 其 不 可 或 缺 之 要 素 。 尤 須 一 本 道 德 責 任 心 , 探 求 事 實 , 不 存 偏 私 , 廣 播 知 識 不 懷 邪 意 ;
“ … … , ”
憶 及 聯 合 國 大 會 一 九 四 七 年 通 過 的 第 1 1 0 ( I I ) 號 決 議 , 其 中 斥 責 所 有 各 種 意 圖 或 足 以 煽 動 或 鼓 勵 任 何 威 脅 和 平 、 破 壞 和 平 , 或 侵 略 行 為 之 宣 傳 ,
憶 及 聯 合 國 大 會 一 九 四 七 年 通 過 了 1 2 7 ( I I ) 號 決 議 , 其 中 請 各 會 員 國 採 取 措 施 , 在 其 憲 法 程 序 範 圍 內 , 制 止 凡 足 妨 害 國 際 間 友 好 關 係 ?纁 熙 y 事 實 之 報 告 及 歪 曲 事 情 報 告 之 傳 播 ; 以 及 聯 大 有 關 新 聞 工 具 及 其 對 加 強 各 國 間 和 平 、 信 任 和 友 好 關 係 的 其 他 決 議 ,
憶 及 教 科 文 組 織 大 會 一 九 六 八 年 通 過 的 關 於 重 申 教 科 文 組 織 協 助 根 除 殖 民 主 義 與 種 族 主 義 之 目 標 的 第 9 . 1 2 號 決 議 以 及 大 會 一 九 七 六 年 通 過 的 第 1 2 . 工 號 決 議 , 其 中 宣 布 新 老 殖 民 主 義 和 種 族 主 義 的 一 切 形 式 與 表 現 均 違 背 教 科 文 組 織 的 根 本 目 的 ,
憶 及 教 科 文 組 織 大 會 一 九 七 0 年 通 過 的 第 4 . 3 0 1 號 決 議 , 其 中 論 及 新 聞 工 具 對 促 進 國 際 了 解 與 合 作 , 以 利 和 平 與 人 類 福 利 、 對 抗 衡 戰 爭 、 種 族 主 義 、 種 族 隔 離 和 民 族 仇 恨 的 宣 傳 的 貢 獻 , 並 意 識 到 新 聞 工 具 可 能 為 實 現 這 些 目 標 作 出 十 分 重 要 的 貢 獻 ,
憶 及 教 科 文 組 織 在 第 二 十 屆 會 議 上 通 過 的 《 關 於 種 族 與 種 族 偏 見 的 宣 言 》 ,
認 識 到 現 代 社 會 中 有 關 新 聞 的 各 種 問 題 十 分 複 雜 , 業 已 提 出 的 解 決 辦 法 多 種 多 樣 ( 教 科 文 組 織 內 對 這 些 問 題 的 審 議 尤 其 証 明 這 一 點 ) , 各 有 關 方 面 要 求 對 其 願 望 、 觀 點 和 文 化 特 性 給 予 應 有 考 慮 乃 屬 合 理 要 求 ,
意 識 到 各 發 展 中 國 家 要 求 建 立 一 個 新 的 、 更 加 公 正 和 有 效 的 世 界 新 聞 與 交 流 秩 序 的 熱 切 願 望 ,
玆 於 一 九 七 八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宣 布 《 關 於 新 聞 工 具 為 加 強 和 平 與 國 際 了 解 、 促 進 人 權 、 反 對 種 族 主 義 、 種 族 隔 離 及 戰 爭 煽 動 作 出 貢 獻 的 基 本 原 則 宣 言 》 。
第 一 條
為 加 強 和 平 與 國 際 了 解 , 促 進 人 權 、 反 對 種 族 主 義 、 種 族 隔 離 及 戰 爭 煽 動 , 需 要 新 聞 的 自 由 流 通 以 及 更 廣 泛 、 更 均 衡 的 傳 播 。 為 此 目 的 , 新 聞 工 具 可 作 出 重 要 貢 獻 。 如 果 新 聞 能 反 映 所 處 理 問 題 的 各 個 不 同 方 面 , 這 種 貢 獻 將 更 有 成 效 。
第 二 條
1 . 享 有 主 張 、 發 表 意 見 和 新 聞 等 自 由 的 權 利 , 被 公 認 為 人 權 與 基 本 自 由 之 不 可 分 割 部 分 , 這 些 權 利 的 行 使 是 加 強 和 平 與 國 際 了 解 的 一 個 重 要 因 素 。
2 . 公 眾 了 解 新 聞 時 , 應 保 証 其 新 聞 來 源 與 手 段 的 多 樣 化 , 從 而 使 每 個 個 人 能 夠 檢 查 事 實 的 准 確 性 和 客 觀 地 評 價 各 種 事 件 。 為 此 , 記 者 必 須 具 有 報 導 的 自 由 和 可 能 取 得 新 聞 的 最 充 分 的 便 利 條 件 。 同 樣 重 要 的 是 , 新 聞 工 具 必 須 重 視 人 民 與 個 人 關 切 的 問 題 , 從 而 促 使 公 眾 參 與 新 聞 編 寫 。
3 . 為 了 加 強 和 平 與 國 際 了 解 , 促 進 人 權 與 反 對 種 族 主 義 、 種 族 隔 離 及 戰 爭 煽 動 , 全 世 界 的 新 聞 工 具 , 鑒 於 其 作 用 , 應 有 助 於 促 進 人 權 , 特 別 是 反 映 從 事 反 對 新 老 殖 民 主 義 , 外 國 佔 領 和 各 種 新 形 式 的 種 族 歧 視 和 種 族 壓 迫 的 鬥 爭 但 在 其 本 國 無 發 言 權 的 被 壓 迫 人 民 。
4 . 為 使 新 聞 工 具 能 夠 在 其 活 動 中 促 進 本 宣 言 之 各 項 原 則 , 必 須 保 証 記 者 和 新 聞 工 具 的 其 他 人 員 在 本 國 和 國 外 受 到 保 護 , 以 保 障 其 從 事 專 業 工 作 的 最 佳 條 件 。
第 三 條
1 . 新 聞 工 具 可 在 加 強 和 平 與 國 際 了 解 、 反 對 種 族 主 義 、 種 族 隔 離 及 戰 爭 煽 動 等 方 面 作 出 重 要 貢 獻 。
2 . 為 反 對 侵 略 戰 爭 、 種 族 主 義 、 種 族 隔 離 和 主 要 因 偏 見 和 愚 昧 所 產 生 的 其 他 侵 犯 人 權 行 為 , 新 聞 工 具 應 通 過 傳 播 關 於 各 國 人 民 的 目 標 、 願 望 、 文 化 和 需 要 的 新 聞 , 協 助 根 除 人 民 間 的 無 知 和 誤 解 , 使 一 國 的 國 民 對 他 國 國 民 的 需 要 和 願 望 有 較 深 理 解 , 保 証 尊 重 一 切 國 家 、 一 切 民 族 和 一 切 個 人 的 權 利 與 尊 嚴 , 而 不 分 種 族 、 性 別 、 語 言 、 宗 教 或 國 籍 , 並 提 請 人 們 注 意 人 類 遭 受 的 諸 如 貧 困 、 營 養 不 良 和 疾 病 等 巨 大 禍 害 , 從 而 促 使 各 國 為 促 進 減 輕 國 際 緊 張 局 勢 、 和 平 和 公 正 解 決 國 際 爭 端 制 定 出 最 佳 政 策 。
第 四 條
新 聞 工 具 在 以 和 平 、 正 義 、 自 由 、 相 互 尊 重 和 了 解 的 精 神 教 育 青 年 方 面 應 發 揮 主 要 作 用 , 以 促 進 人 權 、 全 人 類 與 各 民 族 間 的 權 利 平 等 和 經 濟 與 社 會 進 步 。 新 聞 工 具 在 使 人 們 了 解 青 年 一 代 的 觀 點 與 願 望 方 面 也 應 發 揮 重 要 作 用 。
第 五 條
為 了 尊 重 享 有 主 張 發 表 意 見 和 新 聞 等 自 由 , 為 了 使 新 聞 能 反 映 各 種 觀 點 , 重 要 的 是 應 傳 播 那 些 認 為 所 發 表 或 傳 播 的 有 關 他 們 的 新 聞 嚴 重 妨 礙 其 致 力 於 加 強 和 平 與 國 際 了 解 、 促 進 人 權 或 反 對 種 族 主 義 、 種 族 隔 離 及 戰 爭 煽 動 的 人 所 表 達 的 觀 點 。
第 六 條
為 了 建 立 新 聞 流 通 的 新 的 平 衡 和 更 大 的 互 惠 性 , 從 而 有 助 於 建 立 公 正 而 持 久 的 和 平 和 使 發 展 中 國 家 在 經 濟 與 政 治 上 取 得 獨 立 , 就 必 須 糾 正 新 聞 在 發 展 中 國 家 流 入 或 流 出 和 在 這 些 國 家 相 互 之 間 流 通 等 方 面 的 不 平 衡 現 象 。 為 此 ,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新 聞 工 具 必 須 具 備 發 展 與 擴 大 以 及 在 發 展 中 國 家 之 間 和 與 發 達 國 家 新 聞 工 具 之 間 進 行 合 作 的 條 件 與 資 源 。
第 七 條
新 聞 工 具 應 更 廣 泛 地 傳 播 有 關 聯 合 國 各 機 構 據 以 通 過 決 議 的 各 項 普 遍 接 受 的 目 標 與 原 則 之 新 聞 , 這 就 會 為 加 強 和 平 與 國 際 了 解 、 促 進 人 權 和 建 立 更 加 公 正 和 平 等 的 國 際 經 濟 秩 序 而 作 出 有 效 的 貢 獻 。
第 八 條
各 專 業 組 織 、 參 與 記 者 和 新 聞 工 具 的 其 他 人 員 職 業 培 訓 的 個 人 以 及 負 責 協 助 他 們 履 行 職 責 的 人 , 在 判 定 和 保 証 執 行 職 業 道 德 守 則 時 應 特 別 重 視 本 宣 言 之 各 項 原 則 。
第 九 條
根 據 本 宣 言 的 精 神 , 國 際 社 會 應 協 助 創 造 條 件 , 使 新 聞 得 以 自 由 流 通 和 更 廣 泛 、 更 均 衡 進 行 傳 播 , 以 及 在 記 者 和 新 聞 工 具 的 其 他 人 員 履 行 其 職 責 時 受 到 保 護 。 教 科 文 組 織 在 這 方 面 理 應 作 出 重 要 貢 獻 。
第 十 條
1 . 必 須 在 適 當 尊 重 旨 在 保 証 新 聞 自 由 的 各 項 憲 法 條 款 和 適 用 的 國 際 文 件 與 協 議 的 同 時 , 在 全 世 界 創 造 和 維 持 各 種 條 件 , 使 參 與 新 聞 傳 播 專 業 工 作 的 組 織 與 個 人 得 以 實 現 本 宣 言 的 各 項 目 的 。
2 . 至 關 重 要 的 是 要 鼓 勵 新 聞 自 由 流 通 和 更 廣 泛 、 更 均 衡 的 傳 播 。
3 . 為 此 , 各 國 必 須 提 供 便 利 , 使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新 聞 工 具 取 得 實 現 發 展 與 擴 大 的 充 分 條 件 與 資 金 , 必 須 支 持 發 展 中 國 家 之 間 以 及 與 發 達 國 家 之 間 的 新 聞 工 具 進 行 合 作 。
4 . 同 樣 , 根 據 權 利 平 等 、 互 利 與 相 互 尊 重 構 成 人 類 共 同 遺 產 的 各 種 文 化 的 多 樣 性 等 原 則 , 必 須 鼓 勵 和 發 展 各 國 之 間 , 特 別 是 具 有 不 同 經 濟 與 社 會 制 度 的 國 家 之 間 開 展 雙 邊 和 多 邊 的 新 聞 交 流 。
第 十 一 條
為 充 分 實 現 本 宣 言 , 必 須 在 適 當 尊 重 各 締 約 國 的 立 法 與 行 政 規 定 及 其 他 義 務 時 , 保 証 依 照 《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 各 項 條 款 與 聯 合 國 大 會 一 九 六 六 年 通 過 的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中 宣 布 的 相 應 原 則 , 使 新 聞 工 具 具 備 開 展 活 動 的 各 項 有 利 條 件 。
资料来源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4j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