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 除 基 于 宗 教 或 信 仰 原 因 的 一 切形 式 的 不 容 忍 和 歧 视 宣 言 G.A. res.
36/55, 36 U.N. GAOR Supp. (No. 51) at 171, U.N. Doc. A/36/684 (1981).
联 合 国 大 会 于 一 九 八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第 3 6 / 5 5 号 决 议 宣 布
考 虑 到 《 联 合 国 宪 章 》 的 一 个 基 本 原 则 是 要 维 护 全 人 类 的 尊 严 和 平 等 , 所 有 会 员 国 都 誓 言 与 联 合 国 合 作 , 共 同 或 分 别 采 取 行 动 , 以 促 进 并 鼓 励 不 分 种 族 、 性 别 、 语 言 或 宗 教 的 区 别 , 普 遍 尊 重 和 遵 守 所 有 一 切 人 的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
考 虑 到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和 有 关 人 权 的 各 项 国 际 公 约 , 已 宣 布 不 歧 视 原 则 和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的 原 则 以 及 人 人 享 有 思 想 、 良 心 、 宗 教 或 信 仰 等 自 由 的 权 利 ,
考 虑 到 对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漠 视 和 侵 犯 , 特 别 是 对 思 想 、 良 心 、 宗 教 或 任 何 信 仰 等 自 由 的 权 利 的 漠 视 和 侵 犯 , 已 经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给 人 类 带 来 了 战 争 和 巨 大 的 痛 苦 , 尤 其 是 在 被 利 用 来 作 为 外 国 干 涉 他 国 内 政 的 手 段 , 以 及 煽 起 民 族 间 和 国 家 间 的 仇 恨 时 更 是 如 此 ,
考 虑 到 宗 教 或 信 仰 对 于 任 何 信 教 或 抱 有 信 仰 的 人 来 说 是 他 人 生 观 中 的 一 个 基 本 因 素 , 并 考 虑 到 宗 教 或 信 仰 自 由 应 受 到 充 分 的 尊 重 和 保 障 。
考 虑 到 在 涉 及 有 关 宗 教 自 由 和 信 仰 自 由 的 问 题 时 必 须 促 进 谅 解 、 容 忍 和 尊 重 , 并 考 虑 到 必 须 确 实 保 证 绝 不 允 许 利 用 宗 教 或 信 仰 以 实 现 违 反 《 联 合 国 宪 章 》 、 联 合 国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以 及 本 宣 言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的 目 的 ,
深 信 宗 教 自 由 或 信 仰 自 由 还 应 该 有 助 于 实 现 世 界 和 平 、 社 会 正 义 和 各 国 人 民 友 好 等 目 标 , 应 该 有 助 于 消 除 殖 民 主 义 和 种 族 歧 视 的 意 识 形 态 或 行 为 ,
满 意 地 注 意 到 在 联 合 国 和 各 专 门 机 构 主 持 下 已 通 过 几 个 关 于 消 除 各 种 形 式 歧 视 的 公 约 , 而 且 有 些 公 约 已 经 生 效 ,
对 世 界 上 某 些 地 区 在 宗 教 和 信 仰 问 题 上 仍 有 种 种 不 容 忍 的 表 现 , 仍 有 歧 视 的 现 象 存 在 , 甚 表 关 切 ,
决 心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措 施 , 以 求 迅 速 消 除 这 种 不 容 忍 的 一 切 形 式 和 表 现 , 并 防 止 和 反 对 基 于 宗 教 或 信 仰 原 因 的 歧 视 行 为 ,
特 此 宣 布 《 消 除 基 于 宗 教 或 信 仰 原 因 的 一 切 形 式 的 不 容 忍 和 歧 视 宣 言 》 :
第 一 条
1 . 人 人 皆 应 享 有 思 想 、 良 心 和 宗 教 自 由 的 权 利 。 这 项 权 利 应 包 括 信 奉 自 己 所 选 择 的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自 由 , 以 及 个 别 或 集 体 地 、 公 开 或 私 下 地 以 礼 拜 、 遵 守 教 规 、 举 行 仪 式 和 传 播 教 义 等 表 示 他 的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自 由 。
2 . 任 何 人 不 得 受 到 压 制 , 而 有 损 其 选 择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自 由 。
3 . 有 表 明 自 己 选 择 的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自 由 , 其 所 受 限 制 只 能 在 法 律 所 规 定 以 及 为 了 保 障 公 共 安 全 、 秩 序 、 卫 生 或 道 德 、 或 他 人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所 必 需 的 范 围 之 内 。
第 二 条
1 . 任 何 国 家 、 机 关 、 团 体 或 个 人 都 不 得 以 宗 教 或 其 他 信 仰 为 理 由 对 任 何 人 加 以 歧 视 。
2 . 本 宣 言 中 ” 基 于 宗 教 或 信 仰 原 因 的 不 容 忍 和 歧 视 ” 一 语 系 指 以 宗 教 或 信 仰 为 理 由 的 任 何 区 别 、 排 斥 、 限 制 或 偏 袒 , 其 目 的 或 结 果 为 取 消 或 损 害 在 乎 等 地 位 上 对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承 认 、 享 有 和 行 使 。
第 三 条
人 与 人 之 间 由 于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原 因 进 行 歧 视 , 这 是 对 人 的 尊 严 的 一 种 侮 辱 , 是 对 《 联 合 国 宪 章 》 原 则 的 否 定 , 因 而 应 该 受 到 谴 责 , 因 为 这 样 做 侵 犯 了 经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布 并 由 有 关 人 权 的 各 项 国 际 公 约 加 以 详 细 阐 明 的 各 项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 同 时 也 为 国 与 国 之 间 建 立 和 平 友 好 关 系 设 置 了 障 碍 。
第 四 条
1 . 凡 在 公 民 、 经 济 、 政 治 、 社 会 和 文 化 等 生 活 领 域 里 对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承 认 、 行 使 和 享 有 等 方 面 出 现 基 于 宗 教 或 信 仰 原 因 的 歧 视 行 为 , 所 有 国 家 均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予 以 制 止 及 消 除 。
2 . 所 有 国 家 在 必 要 时 均 应 致 力 于 制 订 或 废 除 法 律 以 禁 止 任 何 此 类 歧 视 行 为 , 同 时 还 应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的 措 施 反 对 这 方 面 的 基 于 宗 教 或 其 他 信 仰 原 因 的 不 容 忍 现 象 。
第 五 条
1 . 父 母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有 权 根 据 他 们 的 宗 教 或 信 仰 , 并 考 虑 到 他 们 认 为 子 女 所 应 接 受 的 道 德 教 育 来 安 排 家 庭 生 活 。
2 . 所 有 儿 童 均 应 享 有 按 照 其 父 母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意 愿 接 受 有 关 宗 教 或 信 仰 方 面 的 教 育 的 权 利 ; 不 得 强 迫 他 们 接 受 违 反 其 父 母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意 愿 之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教 育 , 关 于 这 方 面 的 指 导 原 则 应 以 最 能 符 合 儿 童 的 利 益 为 准 。
3 . 所 有 儿 童 都 应 受 到 保 护 , 使 其 不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基 于 宗 教 或 信 仰 原 因 的 歧 视 。 儿 童 所 受 的 教 育 应 贯 彻 谅 解 、 容 忍 、 各 国 人 民 友 好 、 和 平 、 博 爱 和 尊 重 他 人 的 宗 教 或 信 仰 自 由 等 精 神 , 并 使 他 们 充 分 意 识 到 应 奉 献 自 由 的 精 力 和 才 能 为 其 同 胞 服 务 。
4 . 对 不 在 其 父 母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照 管 下 的 儿 童 , 在 宗 教 或 信 仰 问 题 上 也 应 适 当 考 虑 到 他 们 所 表 示 的 意 愿 , 或 任 何 其 他 可 证 明 他 们 意 愿 的 表 示 , 关 于 这 方 面 的 指 导 原 则 应 以 最 能 符 合 儿 童 的 利 益 为 准 。
5 . 儿 童 接 受 有 关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教 育 , 其 各 种 做 法 决 不 能 损 害 儿 童 的 身 心 健 康 或 全 面 发 展 , 关 于 这 方 面 的 情 况 可 参 照 本 宣 言 第 一 条 第 3 款 的 规 定 。
第 六 条
按 照 本 宣 言 第 一 条 并 考 虑 到 第 一 条 第 3 款 的 规 定 , 有 关 思 想 、 良 心 、 宗 教 或 信 仰 等 方 面 的 自 由 权 利 应 着 重 包 括 下 列 各 种 自 由 :
( a ) 有 宗 教 礼 拜 和 信 仰 集 会 之 自 由 以 及 为 此 目 的 设 立 和 保 持 一 些 场 所 之 自 由 ;
( b ) 有 设 立 和 保 持 适 当 的 慈 善 机 构 或 人 道 主 义 性 质 机 构 的 自 由 ;
( c ) 有 适 当 制 造 、 取 得 和 使 用 有 关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仪 式 或 习 惯 所 需 用 品 的 自 由 ;
( d ) 有 编 写 、 发 行 和 散 发 有 关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刊 物 的 自 由 ;
( e ) 有 在 适 当 的 场 所 传 播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自 由 ;
( f ) 有 征 求 和 接 受 个 人 和 机 构 的 自 愿 捐 款 和 其 他 捐 献 的 自 由 ;
( g ) 有 按 照 宗 教 或 信 仰 之 要 求 和 标 准 , 培 养 、 委 任 和 选 举 适 当 领 导 人 或 指 定 领 导 接 班 人 的 自 由 ;
( h ) 有 按 照 自 己 的 宗 教 和 信 仰 的 戒 律 奉 行 安 息 日 、 过 宗 教 节 日 以 及 举 行 宗 教 仪 式 的 自 由 ;
( i ) 有 在 国 内 和 国 际 范 围 内 与 个 人 和 团 体 建 立 和 保 持 宗 教 成 信 仰 方 面 的 联 系 的 自 由 。
第 七 条
本 宣 言 所 列 的 各 种 权 利 和 自 由 应 列 入 国 家 立 法 中 , 务 使 实 际 上 人 人 都 能 享 有 这 些 权 利 和 自 由 。
第 八 条
本 宣 言 任 何 规 定 均 不 得 解 释 为 对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和 有 关 人 权 的 各 项 国 际 公 约 所 规 定 的 任 何 权 利 有 所 限 制 或 克 减 。
资料来源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4i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