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 族 或 族 裔 、 宗 教 和 语 言 上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人 的 权 利 宣 言 G.A. res.
47/135, annex, 47 U.N. GAOR Supp. (No. 49) at 210, U.N. Doc. A/47/49 (1993).
联 合 国 大 会 一 九 九 二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第 4 7 / 1 3 5 号 决 议 通 过
大 会 ,
重 申 《 宪 章 》 所 宣 布 的 联 合 国 的 基 本 宗 旨 之 一 是 不 分 种 族 、 性 别 、 语 言 或 宗 教 , 促 进 并 鼓 励 对 于 全 体 人 类 之 人 权 及 基 本 自 由 之 尊 重 ,
重 申 对 基 本 人 权 、 人 的 尊 严 与 价 值 、 男 女 权 利 平 等 及 大 小 各 国 权 利 平 等 的 信 念 ,
希 望 促 进 载 于 下 列 文 书 的 各 项 原 则 的 实 现 : 《 宪 章 》 、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 《 防 止 及 惩 治 灭 绝 种 族 罪 公 约 》 、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 、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盟 约 》 、 《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盟 约 》 、 《 消 除 基 于 宗 教 或 信 仰 原 因 的 一 切 形 式 的 不 容 忍 和 歧 视 宣 言 》 、 和 《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 以 及 其 他 举 世 或 区 域 一 级 通 过 和 联 合 国 个 别 会 员 国 之 间 缔 结 的 有 关 国 际 文 书 ,
为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盟 约 》 第 2 7 条 关 于 在 族 裔 、 宗 教 或 语 言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个 人 权 利 的 规 定 所 鼓 舞 ,
考 虑 到 促 进 和 保 护 在 民 族 或 族 裔 、 宗 教 和 语 言 上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人 权 利 有 利 于 他 们 居 住 国 的 政 治 和 社 会 稳 定 ,
强 调 在 基 于 法 治 的 民 主 范 围 内 , 作 为 整 个 社 会 发 展 的 必 不 可 少 的 部 份 , 不 断 促 进 和 实 现 在 民 族 或 族 裔 、 宗 教 和 语 言 上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人 的 权 利 必 然 会 有 助 于 增 强 各 国 人 民 间 和 各 国 家 间 的 友 谊 与 合 作 ,
考 虑 到 联 合 国 在 保 护 少 数 群 体 方 面 可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
铭 记 在 联 合 国 系 统 内 , 特 别 是 人 权 委 员 会 、 防 止 歧 视 及 保 护 少 数 小 组 委 员 会 和 根 据 国 际 人 权 盟 约 和 其 他 有 关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所 设 立 的 那 些 机 构 , 在 促 进 和 保 护 在 民 族 或 族 裔 、 宗 教 和 语 言 上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人 的 权 方 面 迄 今 所 做 的 工 作 ,
考 虑 到 各 政 府 间 组 织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为 保 护 少 数 群 体 和 为 促 进 和 保 护 在 民 族 或 族 裔 、 宗 教 和 语 言 上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人 的 权 利 所 做 的 重 要 工 作 ,
认 识 到 关 于 在 民 族 或 族 裔 、 宗 教 和 语 音 上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人 的 权 利 方 面 需 要 确 保 更 加 有 效 地 执 行 各 项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
兹 宣 布 《 在 民 族 或 族 裔 、 宗 教 和 语 言 上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人 的 权 利 宣 言 》 如 下 :
第 一 条
1 . 各 国 应 在 各 自 领 土 内 保 护 少 数 群 体 的 存 在 及 其 民 族 或 族 裔 、 文 化 、 宗 教 和 语 言 上 的 特 征 并 应 鼓 励 促 进 该 特 征 的 条 件 。
2 . 各 国 应 采 取 适 当 的 立 法 和 其 他 措 施 以 实 现 这 些 目 的 。
第 二 条
1 . 在 民 族 或 族 裔 、 宗 教 和 语 言 上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人 ( 下 称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人 ) 有 权 私 下 和 公 开 、 自 由 而 不 受 干 扰 或 任 何 形 式 歧 视 地 享 受 其 文 化 、 信 奉 其 宗 教 并 举 行 其 仪 式 以 及 使 用 其 语 言 。
2 .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人 有 权 有 效 地 参 加 文 化 、 宗 教 、 社 会 、 经 济 和 公 共 生 活 。
3 .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人 有 权 以 与 国 家 法 律 不 相 抵 触 的 方 式 切 实 参 加 国 家 一 级 和 适 当 时 区 域 一 级 关 于 其 所 属 少 数 群 体 或 其 所 居 住 区 域 的 决 定 。
4 .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人 有 权 成 立 和 保 持 他 们 自 己 的 社 团 。
5 .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人 有 权 在 不 受 歧 视 的 情 况 下 与 其 群 体 的 其 他 成 员 及 属 于 其 他 少 数 群 体 的 人 建 立 并 保 持 自 由 与 和 平 的 接 触 , 亦 有 权 与 在 民 族 或 族 裔 \ 宗 教 或 语 言 上 与 他 们 有 关 系 的 其 他 国 家 的 公 民 建 立 和 保 持 跨 国 界 的 接 触 。
第 三 条
1 .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人 可 单 独 和 与 其 群 体 的 其 他 成 员 一 起 行 使 其 权 利 , 包 括 本 宣 言 规 定 的 权 利 , 而 不 受 任 何 歧 视 。
2 . 不 得 因 行 使 或 不 行 使 本 宣 言 规 定 的 权 利 而 对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任 何 人 造 成 不 利 。
第 四 条
1 . 各 国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确 保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人 可 在 不 受 任 何 歧 视 并 在 法 律 面 前 完 全 平 等 的 情 况 下 充 分 而 切 实 地 行 使 其 所 有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
2 . 各 国 应 采 取 措 施 , 创 造 有 利 条 件 , 使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人 得 以 表 达 其 特 征 和 发 扬 其 文 化 、 语 言 、 宗 教 、 传 统 和 风 俗 , 但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和 不 符 国 际 标 准 的 特 殊 习 俗 除 外 。
3 . 各 国 应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 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 使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人 有 充 分 的 机 会 学 习 其 母 语 或 在 教 学 中 使 用 母 语 。
4 . 各 国 应 酌 情 在 教 育 领 域 采 取 措 施 , 以 期 鼓 励 对 其 领 土 内 的 少 数 群 体 的 历 史 、 传 统 、 语 言 和 文 化 的 了 解 。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人 应 有 充 分 机 会 获 得 对 整 个 社 会 的 了 解 。
5 . 各 国 应 考 虑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 使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人 可 充 分 参 与 其 本 国 的 经 济 进 步 和 发 展 。
第 五 条
1 . 国 家 政 策 和 方 案 的 制 订 和 执 行 应 适 当 照 顾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
2 . 各 国 间 的 合 作 与 援 助 方 案 的 制 订 和 执 行 应 适 当 照 顾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
第 六 条
各 国 应 就 涉 及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人 的 问 题 进 行 合 作 , 包 括 交 流 资 料 和 经 验 , 以 期 促 进 相 互 了 解 和 信 任 。
第 七 条
各 国 应 进 行 合 作 , 促 进 对 本 宣 言 规 定 的 权 利 的 尊 重 。
第 八 条
1 . 本 宣 言 的 任 何 规 定 不 得 妨 碍 各 国 履 行 有 关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人 的 国 际 义 务 。 各 国 特 别 应 真 诚 地 履 行 根 据 其 作 为 缔 约 国 的 国 际 条 约 和 协 定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和 承 诺 。
2 . 行 使 本 宣 言 规 定 的 权 利 不 得 妨 害 一 切 个 人 享 受 普 遍 公 认 的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
3 . 各 国 为 确 保 充 分 享 受 本 宣 言 所 规 定 的 权 利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不 得 因 其 表 现 形 式 而 视 为 违 反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所 载 平 等 权 利 。
4 . 本 宣 言 的 任 何 内 容 均 不 得 解 释 为 允 许 从 事 违 反 联 合 国 宗 旨 和 原 则 、 包 括 国 家 主 权 平 等 、 领 土 完 整 和 政 治 独 立 的 任 何 活 动 。
第 九 条
联 合 国 系 统 内 的 各 专 门 机 构 和 其 他 组 织 应 在 各 自 权 限 范 围 内 促 进 全 面 实 现 本 宣 言 规 定 的 权 利 和 原 则 。
资料来源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4l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