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政治權利公約 193 U.N.T.S. 135, 生效於195477.



締約國, 切望實行聯合國憲章所載男女權利平等之原則, 承認人人有權直接或經其自由選擇之代表參加其本國政府,並有以平等機會在其本國服公職之權,並切願依聯合國憲章及世界人權宣言之規定使男女皆能居於平等地位以享有並行使政權, 經決定為此目的締結一項公約, 茲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婦女有權參加一切選舉,其條件與男子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視。

第二條

婦女有資格當選任職於依國家法律設立而由公開選舉產生之一切機關,其條件應與男子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視。

第三條

婦女有權擔任依國家法律而設置之公職及執行國家法律所規定之一切公務,其條件應與男子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視。

第四條

一、本公約應聽由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及經大會邀請之任何其他國家簽字。

二、本公約應予批准,批准書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

第五條

一、本公約應開放給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之所有國家加入。

二、加入應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加入書。

第六條

一、本公約應俟第六份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之日起第九十日發生效力。

二、本公約對於在第六份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始行批准或加入之國家,應于該國之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之日起第九十日發生效力。

第七條

倘任何國家於簽字、批准或加入時對本公約任何條款提出保留,秘書長應將保留全文通知所有業為本公約締約國或可能成為本公約締約國之國家。任何國家對此項保留如有異議,得于秘書長髮出該項通知後之九十日內(或于該國成為本公約締約國時)向秘書長聲明不予接受。遇此情形,本公約在該國與提出保留之國家間不生效力。

第八條

一、 任何締約國得以書面通知聯合國秘書長聲明退出本公約。退約應于秘書長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後發生效力。

二、倘因退約關係致本公約締約國之數目不足六國時,本公約應於最後退約國之退約生效日起失效。

第九條

兩締約國或兩國以上之締約國對於本公約之解釋或適用發生爭端而未能以談判方式解決時,除爭端當事國協定以其他方式解決外,經爭端當事國任何一方之請求應將爭端交由國際法院裁決。

第十條

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列事項通知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及本公約第四條第一款所指之非會員國:

(甲)依照第四條規定之簽字及依該條規定所收到之批准書;

(乙)依照第五條規定所收到之加入書;

(丙)依照第六條規定本公約開始生效之日期;

(丁)依照第七條規定所收到之通知書及聲明;

(戊)依照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所收到之退約通知書;

(己)依照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本公約之廢止。

第十一條

一、本公約應交存聯合國檔案案庫,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準。

二、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正式副本分送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及第四條第一款所指之非會員國。

注:按照第六條的規定,該公約於一九五四年七月七日生效

資料來源 http://www.nwccw.gov.cn/falvfagui/guoji/guoji_0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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