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 合 國 大 會 於 一 九 七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第 3 3 1 8 ( X X I X ) 號 決 議 宣 布 大 會 ,
審 議 了 經 濟 及 社 會 理 事 會 一 九 七 四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第 1 8 6 1 ( L V I ) 號 決 議 所 載 的 建 議 ,
對 平 民 中 的 婦 女 和 兒 童 在 爭 取 和 平 、 自 決 、 民 族 解 放 和 獨 立 鬥 爭 的 非 常 狀 態 和 武 裝 衝 突 期 間 時 常 成 為 非 人 道 行 為 的 受 害 者 , 因 而 遭 受 嚴 重 傷 害 , 備 嘗 苦 難 , 表 示 深 切 的 關 懷 ,
認 識 到 世 界 許 多 地 區 , 特 別 是 遭 受 壓 制 、 侵 略 、 殖 民 主 義 、 種 族 主 義 、 外 國 統 治 和 外 國 徵 服 的 地 區 的 婦 女 和 兒 童 受 到 的 苦 難 ,
對 下 述 事 實 深 為 關 懷 : 殖 民 主 義 、 種 族 主 義 、 異 族 和 外 國 統 治 盡 管 受 到 普 遍 而 且 明 確 的 譴 責 , 仍 然 使 許 多 民 族 繼 續 處 於 它 們 的 奴 役 之 下 , 殘 忍 地 壓 制 民 族 解 放 運 動 , 使 在 其 統 治 下 的 人 民 , 包 括 婦 女 和 兒 童 在 內 , 受 到 重 大 的 損 失 和 無 限 的 痛 苦 ,
對 於 基 本 自 由 和 人 身 尊 嚴 仍 然 遭 受 著 嚴 重 的 打 擊 , 對 別 國 從 事 殖 民 主 義 和 種 族 主 義 統 治 的 國 家 繼 續 破 壞 國 際 人 道 法 律 , 表 示 痛 惜 ,
回 顧 關 於 在 平 時 和 戰 時 保 護 婦 女 和 兒 童 的 國 際 人 道 法 律 文 書 中 所 載 的 有 關 規 定 ,
回 顧 除 了 其 他 重 要 文 件 以 外 , 關 於 在 武 裝 衝 突 中 對 人 權 的 尊 重 和 保 護 平 民 的 基 本 原 則 的 大 會 一 九 六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第 2 4 4 4 ( X X I I I ) 號 、 一 九 六 九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第 2 5 9 7 ( X X I V ) 號 、 和 一 九 七 0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第 2 6 7 4 ( X X V ) 號 和 2 6 7 5 ( X X V ) 號 決 議 , 以 及 經 濟 及 社 會 理 事 會 一 九 七 0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第 1 5 1 5 ( X L V I I I ) 號 決 議 , 在 這 一 決 議 中 理 事 會 請 大 會 審 議 可 否 起 草 一 項 在 非 常 時 期 或 戰 時 保 護 婦 女 和 兒 童 的 宣 言 ,
深 感 到 它 對 於 在 成 長 中 的 一 代 的 命 運 , 和 在 社 會 上 、 在 家 庭 裏 , 特 別 在 養 育 兒 童 方 面 ,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的 母 親 的 命 運 , 所 負 的 責 任 ,
體 念 到 對 平 民 中 的 婦 女 和 兒 童 有 提 供 特 別 保 護 的 必 要 ,
鄭 重 宣 布 在 非 常 狀 態 和 武 裝 衝 突 中 保 護 婦 女 和 兒 童 宣 言 , 並 要 求 所 有 會 員 國 嚴 格 遵 守 該 宣 言 :
1 . 禁 止 襲 擊 和 轟 炸 平 民 , 以 致 造 成 無 限 的 痛 苦 , 特 別 是 襲 擊 和 轟 炸 平 民 中 最 容 易 受 到 傷 害 的 婦 女 和 兒 童 , 並 對 這 類 行 為 加 以 譴 責 。
2 . 在 軍 事 行 動 中 使 用 化 學 和 細 菌 武 器 乃 是 一 種 悍 然 違 犯 一 九 二 五 年 日 內 瓦 議 定 書 、 一 九 四 九 年 日 內 瓦 各 公 約 和 國 際 人 道 法 原 則 的 行 為 , 並 使 平 民 , 包 括 手 無 寸 鐵 的 婦 女 和 兒 童 , 蒙 受 重 大 損 害 , 應 予 嚴 厲 譴 責 。
3 . 各 國 應 充 分 遵 守 其 依 一 九 二 五 年 日 內 瓦 議 定 書 和 一 九 四 九 年 日 內 瓦 各 公 約 以 及 其 他 有 關 在 武 裝 衝 突 中 尊 重 人 權 的 國 際 法 文 書 的 規 定 所 承 擔 的 義 務 , 這 些 文 書 對 保 護 婦 女 和 兒 童 提 供 重 要 保 証 。
4 . 凡 在 外 國 領 土 卷 入 武 裝 衝 突 、 採 取 軍 事 行 動 的 國 家 , 或 在 仍 在 殖 民 統 治 下 的 領 土 採 取 軍 事 行 動 的 國 家 , 應 盡 最 大 努 力 使 婦 女 和 兒 童 不 受 戰 爭 蹂 躪 ; 並 應 採 取 一 切 必 要 步 驟 , 確 保 禁 止 採 取 如 迫 害 、 拷 打 、 懲 罰 性 措 施 、 屈 辱 待 遇 和 施 行 強 暴 等 措 施 , 尤 其 禁 止 對 平 民 中 婦 女 和 兒 童 採 取 這 種 措 施 。
5 . 交 戰 雙 方 在 從 事 軍 事 行 動 期 間 或 在 被 佔 領 領 土 中 對 婦 女 和 兒 童 實 行 的 一 切 方 式 的 壓 制 以 及 殘 忍 和 慘 無 人 道 的 待 遇 , 包 括 監 禁 、 拷 打 、 射 殺 、 集 體 拘 捕 、 集 體 懲 罰 、 毀 壞 住 房 和 強 迫 遷 出 , 均 應 視 為 犯 罪 行 為 。
6 . 對 於 在 爭 取 和 平 、 自 決 、 民 族 解 放 和 獨 立 鬥 爭 的 非 常 狀 態 和 武 裝 衝 突 中 或 住 在 被 佔 領 領 土 內 的 平 民 中 的 婦 女 和 兒 童 , 應 按 照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經 濟 、 社 會 、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兒 童 權 利 宣 言 及 其 他 國 際 法 文 書 的 規 定 , 不 得 剝 奪 其 住 房 、 糧 食 、 醫 藥 援 助 和 其 他 不 容 剝 奪 的 權 利 。
资料来源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5d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