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非 常 状 态 和 武 装 冲 突 中 保 护 妇 女 和 儿 童 宣 言 联 合 国 大 会 于 一 九 七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第 3 3 1 8 ( X X I X ) 号 决 议 宣 布 大 会 , 审 议 了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一 九 七 四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第 1 8 6 1 ( L V I ) 号 决 议 所 载 的 建 议.
联 合 国 大 会 于 一 九 七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第 3 3 1 8 ( X X I X ) 号 决 议 宣 布 大 会 ,
审 议 了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一 九 七 四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第 1 8 6 1 ( L V I ) 号 决 议 所 载 的 建 议 ,
对 平 民 中 的 妇 女 和 儿 童 在 争 取 和 平 、 自 决 、 民 族 解 放 和 独 立 斗 争 的 非 常 状 态 和 武 装 冲 突 期 间 时 常 成 为 非 人 道 行 为 的 受 害 者 , 因 而 遭 受 严 重 伤 害 , 备 尝 苦 难 , 表 示 深 切 的 关 怀 ,
认 识 到 世 界 许 多 地 区 , 特 别 是 遭 受 压 制 、 侵 略 、 殖 民 主 义 、 种 族 主 义 、 外 国 统 治 和 外 国 征 服 的 地 区 的 妇 女 和 儿 童 受 到 的 苦 难 ,
对 下 述 事 实 深 为 关 怀 : 殖 民 主 义 、 种 族 主 义 、 异 族 和 外 国 统 治 尽 管 受 到 普 遍 而 且 明 确 的 谴 责 , 仍 然 使 许 多 民 族 继 续 处 于 它 们 的 奴 役 之 下 , 残 忍 地 压 制 民 族 解 放 运 动 , 使 在 其 统 治 下 的 人 民 , 包 括 妇 女 和 儿 童 在 内 , 受 到 重 大 的 损 失 和 无 限 的 痛 苦 ,
对 于 基 本 自 由 和 人 身 尊 严 仍 然 遭 受 着 严 重 的 打 击 , 对 别 国 从 事 殖 民 主 义 和 种 族 主 义 统 治 的 国 家 继 续 破 坏 国 际 人 道 法 律 , 表 示 痛 惜 ,
回 顾 关 于 在 平 时 和 战 时 保 护 妇 女 和 儿 童 的 国 际 人 道 法 律 文 书 中 所 载 的 有 关 规 定 ,
回 顾 除 了 其 他 重 要 文 件 以 外 , 关 于 在 武 装 冲 突 中 对 人 权 的 尊 重 和 保 护 平 民 的 基 本 原 则 的 大 会 一 九 六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第 2 4 4 4 ( X X I I I ) 号 、 一 九 六 九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第 2 5 9 7 ( X X I V ) 号 、 和 一 九 七 0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第 2 6 7 4 ( X X V ) 号 和 2 6 7 5 ( X X V ) 号 决 议 , 以 及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一 九 七 0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第 1 5 1 5 ( X L V I I I ) 号 决 议 , 在 这 一 决 议 中 理 事 会 请 大 会 审 议 可 否 起 草 一 项 在 非 常 时 期 或 战 时 保 护 妇 女 和 儿 童 的 宣 言 ,
深 感 到 它 对 于 在 成 长 中 的 一 代 的 命 运 , 和 在 社 会 上 、 在 家 庭 里 , 特 别 在 养 育 儿 童 方 面 ,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的 母 亲 的 命 运 , 所 负 的 责 任 ,
体 念 到 对 平 民 中 的 妇 女 和 儿 童 有 提 供 特 别 保 护 的 必 要 ,
郑 重 宣 布 在 非 常 状 态 和 武 装 冲 突 中 保 护 妇 女 和 儿 童 宣 言 , 并 要 求 所 有 会 员 国 严 格 遵 守 该 宣 言 :
1 . 禁 止 袭 击 和 轰 炸 平 民 , 以 致 造 成 无 限 的 痛 苦 , 特 别 是 袭 击 和 轰 炸 平 民 中 最 容 易 受 到 伤 害 的 妇 女 和 儿 童 , 并 对 这 类 行 为 加 以 谴 责 。
2 . 在 军 事 行 动 中 使 用 化 学 和 细 菌 武 器 乃 是 一 种 悍 然 违 犯 一 九 二 五 年 日 内 瓦 议 定 书 、 一 九 四 九 年 日 内 瓦 各 公 约 和 国 际 人 道 法 原 则 的 行 为 , 并 使 平 民 , 包 括 手 无 寸 铁 的 妇 女 和 儿 童 , 蒙 受 重 大 损 害 , 应 予 严 厉 谴 责 。
3 . 各 国 应 充 分 遵 守 其 依 一 九 二 五 年 日 内 瓦 议 定 书 和 一 九 四 九 年 日 内 瓦 各 公 约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在 武 装 冲 突 中 尊 重 人 权 的 国 际 法 文 书 的 规 定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 这 些 文 书 对 保 护 妇 女 和 儿 童 提 供 重 要 保 证 。
4 . 凡 在 外 国 领 土 卷 入 武 装 冲 突 、 采 取 军 事 行 动 的 国 家 , 或 在 仍 在 殖 民 统 治 下 的 领 土 采 取 军 事 行 动 的 国 家 , 应 尽 最 大 努 力 使 妇 女 和 儿 童 不 受 战 争 蹂 躏 ; 并 应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步 骤 , 确 保 禁 止 采 取 如 迫 害 、 拷 打 、 惩 罚 性 措 施 、 屈 辱 待 遇 和 施 行 强 暴 等 措 施 , 尤 其 禁 止 对 平 民 中 妇 女 和 儿 童 采 取 这 种 措 施 。
5 . 交 战 双 方 在 从 事 军 事 行 动 期 间 或 在 被 占 领 领 土 中 对 妇 女 和 儿 童 实 行 的 一 切 方 式 的 压 制 以 及 残 忍 和 惨 无 人 道 的 待 遇 , 包 括 监 禁 、 拷 打 、 射 杀 、 集 体 拘 捕 、 集 体 惩 罚 、 毁 坏 住 房 和 强 迫 迁 出 , 均 应 视 为 犯 罪 行 为 。
6 . 对 于 在 争 取 和 平 、 自 决 、 民 族 解 放 和 独 立 斗 争 的 非 常 状 态 和 武 装 冲 突 中 或 住 在 被 占 领 领 土 内 的 平 民 中 的 妇 女 和 儿 童 , 应 按 照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儿 童 权 利 宣 言 及 其 他 国 际 法 文 书 的 规 定 , 不 得 剥 夺 其 住 房 、 粮 食 、 医 药 援 助 和 其 他 不 容 剥 夺 的 权 利 。
资料来源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5d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