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护 所 有 遭 受 任 何 形 式 拘 留 或 监 禁 的 人 的 原 则 G.A. res.
43/173, annex, 43 U.N. GAOR Supp. (No. 49) at 298, U.N. Doc. A/43/49 (1988).
联 合 国 大 会 一 九 八 八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第 4 3 / 1 7 3 号 决 议 通 过
本 原 则 的 范 围
本 原 则 为 保 护 所 有 遭 受 任 何 形 式 拘 留 或 监 禁 的 人 而 适 用 。
用 语
为 本 原 则 的 目 的 :
( a ) “ 逮 捕 ” 是 指 因 指 控 的 罪 行 或 根 据 当 局 的 行 动 扣 押 某 人 的 行 为 ;
( b ) “ 被 拘 留 人 ” 是 指 除 因 定 罪 以 外 被 剥 夺 人 身 自 由 的 任 何 人 ;
( c ) “ 被 监 禁 人 ” 是 指 因 定 罪 而 被 剥 夺 人 身 自 由 的 任 何 人 ;
( d ) “ 拘 留 ” 是 指 上 述 被 拘 留 人 的 状 况 ;
( e ) “ 监 禁 ” 是 指 上 述 被 监 禁 人 的 状 况 ;
( f ) “ 司 法 当 局 或 其 他 当 局 ” 一 语 是 指 根 据 法 律 其 地 位 及 任 期 能 够 最 有 力 地 保 证 其 称 职 、 公 正 和 独 立 的 司 法 当 局 或 其 他 当 局 。
原 则 1
所 有 遭 受 任 何 形 式 拘 留 或 监 禁 的 人 均 应 获 得 人 道 待 遇 和 尊 重 其 固 有 人 格 尊 严 的 待 遇 。
原 则 2
逮 捕 、 拘 留 或 监 禁 仅 应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并 由 为 此 目 的 授 权 的 主 管 官 员 或 人 员 执 行 。
原 则 3
遭 受 任 何 形 式 拘 留 或 监 禁 的 人 在 任 何 国 家 内 依 据 法 律 、 公 约 、 条 例 或 习 惯 应 予 承 认 或 实 际 存 在 的 任 何 人 权 , 不 应 因 本 原 则 未 承 认 或 仅 在 较 小 范 围 内 予 以 承 认 而 加 以 限 制 或 减 损 。
原 则 4
任 何 形 式 的 拘 留 或 监 禁 以 及 影 响 到 在 任 何 形 式 拘 留 或 监 禁 下 的 人 的 人 权 的 一 切 措 施 , 均 应 由 司 法 当 局 或 其 他 当 局 以 命 令 为 之 , 或 受 其 有 效 控 制 。
原 则 5
1 . 本 原 则 应 适 用 于 在 任 何 一 国 领 土 内 所 有 的 人 , 不 因 其 人 种 、 肤 色 、 性 别 、 语 言 、 宗 教 或 宗 教 信 仰 、 政 治 或 其 他 见 解 、 国 籍 、 种 族 或 社 会 出 身 、 财 产 、 出 生 或 其 他 身 份 而 有 任 何 区 别 。
2 . 根 据 法 律 适 用 而 只 是 为 了 保 护 妇 女 特 别 是 孕 妇 和 哺 乳 母 亲 、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 老 年 人 、 病 人 或 残 废 人 的 权 利 和 特 殊 地 位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 不 应 视 为 歧 视 。 这 种 措 施 是 否 有 其 必 要 以 及 如 何 执 行 应 由 司 法 或 其 他 当 局 不 断 加 以 审 查 。
原 则 6
对 于 遭 受 任 何 形 式 拘 留 或 监 禁 的 人 不 应 施 加 酷 刑 或 施 以 残 忍 、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 * 任 何 情 况 均 不 得 作 为 施 以 酷 刑 或 其 他 残 忍 、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理 由 。
原 则 7
1 . 各 国 应 通 过 法 律 禁 止 任 何 违 反 本 原 则 所 载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行 动 , 规 定 任 何 这 种 行 为 应 受 适 当 制 裁 , 并 应 根 据 指 控 进 行 公 正 调 查 。
2 . 有 理 由 相 信 违 反 本 原 则 的 情 事 已 经 发 生 或 将 要 发 生 的 官 员 , 应 向 其 上 级 当 局 就 该 情 事 提 出 报 告 , 必 要 时 并 应 向 拥 有 覆 审 或 补 救 权 力 的 其 他 适 当 当 局 或 机 关 提 出 报 告 。
3 . 有 理 由 相 信 违 反 本 原 则 的 情 事 已 经 发 生 或 将 要 发 生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应 有 权 将 该 情 事 向 有 关 官 员 的 上 级 提 出 报 告 , 以 及 向 拥 有 覆 审 或 补 救 权 力 的 其 他 适 当 当 局 或 机 关 提 出 报 告 。
原 则 8
对 被 拘 留 人 应 给 予 适 合 其 尚 未 定 罪 者 身 份 的 待 遇 。 因 此 , 在 可 能 情 形 下 , 应 将 他 们 同 被 监 禁 人 隔 离 。
原 则 9
逮 捕 、 拘 留 某 人 或 调 查 该 案 的 当 局 只 应 行 使 法 律 授 予 他 们 的 权 力 , 此 项 权 力 的 行 使 应 受 司 法 当 局 或 其 他 当 局 的 覆 核 。
原 则 1 0
任 何 人 在 被 逮 捕 时 应 被 告 知 将 其 逮 捕 的 理 由 , 并 应 立 即 被 告 知 对 他 提 出 的 任 何 指 控 。
原 则 1 1
1 . 任 何 人 如 未 及 时 得 到 司 法 当 局 或 其 他 当 局 审 问 的 有 效 机 会 , 不 应 予 以 拘 留 。 被 拘 留 人 应 有 权 为 自 己 辩 护 或 依 法 由 律 师 协 助 辩 护 。
2 . 被 拘 留 人 与 其 如 果 有 的 律 师 , 应 及 时 获 得 完 整 的 通 知 , 说 明 拘 留 的 任 何 命 令 及 拘 留 理 由 。
3 . 司 法 当 局 或 其 他 当 局 应 被 授 权 根 据 情 况 对 拘 留 的 持 续 进 行 审 查 。
原 则 1 2
1 . 应 对 下 列 各 项 妥 为 记 录 :
( a ) 逮 捕 理 由 ;
( b ) 逮 捕 的 时 间 和 解 送 被 逮 捕 人 前 往 看 守 所 的 时 间 以 及 其 首 次 在 司 法 当 局 或 其 他 当 局 出 庭 的 时 间 ;
( c ) 有 关 的 执 法 官 员 的 身 份 ;
( d ) 关 于 看 守 的 确 切 资 料 。
2 . 这 种 记 录 应 以 法 定 格 式 通 知 被 拘 留 人 或 其 如 果 有 的 律 师 。
原 则 1 3
任 何 人 应 于 被 捕 时 和 拘 留 或 监 禁 开 始 时 或 于 其 后 及 时 地 由 负 责 逮 捕 、 拘 留 或 监 禁 的 当 局 , 分 别 提 供 并 解 释 其 享 有 权 利 的 资 料 和 说 明 如 何 行 使 这 些 权 利 。
原 则 1 4
一 个 人 如 果 不 充 分 通 晓 或 不 能 以 口 语 使 用 负 责 将 其 逮 捕 、 拘 留 或 监 禁 的 当 局 所 用 的 语 言 , 有 权 用 其 所 通 晓 的 语 言 及 时 得 到 在 原 则 1 0 、 原 则 1 1 第 2 段 、 原 则 1 2 第 1 段 和 原 则 1 3 中 所 提 到 的 资 料 , 如 果 必 要 的 话 , 有 权 在 其 被 捕 后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获 得 译 员 的 免 费 协 助 。
原 则 1 5
虽 有 原 则 1 6 第 4 段 和 原 则 1 8 第 3 段 所 载 的 例 外 , 被 拘 留 人 或 被 监 禁 人 与 外 界 , 特 别 是 与 其 家 属 或 律 师 的 联 络 , 不 应 被 剥 夺 数 日 以 上 。
原 则 1 6
1 . 被 拘 留 人 或 被 监 禁 人 在 被 逮 捕 后 和 每 次 从 一 个 拘 留 处 所 转 移 到 另 一 个 处 所 后 , 应 有 权 将 其 被 逮 捕 、 拘 留 或 监 禁 或 转 移 一 事 及 其 在 押 处 所 通 知 或 要 求 主 管 当 局 通 知 其 家 属 或 其 所 选 择 的 其 他 适 当 的 人 。
2 . 如 果 被 拘 留 人 或 被 监 禁 人 是 外 国 人 , 应 及 时 告 知 其 有 权 循 适 当 途 径 同 其 为 国 民 或 在 其 他 情 形 下 按 照 国 际 法 有 权 与 其 联 络 的 国 家 的 领 事 馆 或 外 交 使 团 联 络 , 如 其 为 难 民 或 在 其 他 情 形 下 受 国 际 组 织 保 护 , 则 有 权 同 主 管 国 际 组 织 的 代 表 联 络 。
3 . 如 果 被 拘 留 人 或 被 监 禁 人 是 青 少 年 或 者 无 能 力 理 解 其 权 利 , 则 应 由 主 管 当 局 主 动 进 行 本 原 则 所 指 的 通 知 , 应 特 别 注 意 通 知 其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
4 . 本 原 则 所 指 的 任 何 通 知 应 不 迟 延 地 进 行 或 允 许 不 迟 延 地 进 行 。 但 主 管 当 局 可 因 调 查 上 述 要 求 的 特 别 需 要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推 迟 通 知 。
原 则 1 7
1 . 被 拘 留 人 应 有 权 获 得 法 律 顾 问 的 协 助 。 主 管 当 局 应 在 其 被 捕 后 及 时 告 知 其 该 项 权 利 , 并 向 其 提 供 行 使 该 权 利 的 适 当 便 利 。
2 . 被 拘 留 人 如 未 自 行 选 择 法 律 顾 问 , 则 在 司 法 利 益 有 此 需 要 的 一 切 情 况 下 , 应 有 权 获 得 由 司 法 当 局 或 其 他 当 局 指 派 的 法 律 顾 问 , 如 无 充 分 的 支 付 能 力 , 则 无 须 支 付 。
原 则 1 8
1 . 被 拘 留 人 或 被 监 禁 人 应 有 权 与 其 法 律 顾 问 联 络 和 磋 商 。
2 . 应 允 许 被 拘 留 人 或 被 监 禁 人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和 便 利 与 其 法 律 顾 问 进 行 磋 商 。
3 . 除 司 法 当 局 或 其 他 当 局 为 维 持 安 全 和 良 好 秩 序 认 为 必 要 并 在 法 律 或 合 法 条 例 具 体 规 定 的 特 别 情 况 外 , 不 得 终 止 或 限 制 被 拘 留 人 或 被 监 禁 人 接 受 其 法 律 顾 问 来 访 和 在 既 不 被 搁 延 又 不 受 检 查 以 及 在 充 分 保 密 的 情 形 下 与 其 法 律 顾 问 联 络 的 权 利 。
4 . 被 拘 留 人 或 被 监 禁 人 与 其 法 律 顾 问 的 会 见 可 在 执 法 人 员 视 线 范 围 内 但 听 力 范 围 外 进 行 。
5 . 本 原 则 所 述 的 被 拘 留 人 或 被 监 禁 人 与 其 法 律 顾 问 之 间 的 联 络 不 得 用 作 对 被 拘 留 人 或 被 监 禁 人 不 利 的 证 据 , 除 非 这 种 联 络 与 继 续 进 行 或 图 谋 进 行 的 罪 行 有 关 。
原 则 1 9
除 须 遵 守 法 律 或 合 法 条 例 具 体 规 定 的 合 理 条 件 和 限 制 外 , 被 拘 留 人 或 被 监 禁 人 应 有 权 接 受 特 别 是 其 家 属 的 探 访 , 并 与 家 属 通 信 , 同 时 应 获 得 充 分 机 会 同 外 界 联 络 。
原 则 2 0
如 经 被 拘 留 人 或 被 监 禁 人 请 求 , 在 可 能 情 形 下 , 应 将 其 拘 禁 在 其 通 常 住 所 的 合 理 距 离 内 的 拘 留 或 监 禁 处 所 。
原 则 2 1
1 . 应 禁 止 不 当 利 用 被 拘 留 人 或 被 监 禁 人 的 处 境 而 进 行 逼 供 , 或 迫 其 以 其 他 方 式 认 罪 , 或 作 出 不 利 于 他 人 的 证 言 。
2 . 审 问 被 拘 留 人 时 不 得 对 其 施 以 暴 力 、 威 胁 使 用 损 害 其 决 定 能 力 或 其 判 断 力 的 审 问 方 法 。
原 则 2 2
即 使 被 拘 留 人 或 被 监 禁 人 同 意 , 也 不 得 对 其 做 任 何 可 能 有 损 其 健 康 的 医 学 或 科 学 试 验 。
原 则 2 3
1 . 被 拘 留 人 或 被 监 禁 人 的 任 何 审 问 的 持 续 时 间 和 两 次 审 问 的 间 隔 时 间 以 及 进 行 审 问 的 官 员 和 其 他 在 场 人 员 的 身 份 , 均 应 以 法 定 格 式 加 以 记 录 和 核 证 。 2 . 被 拘 留 人 或 被 监 禁 人 或 在 法 律 有 此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其 律 师 应 可 查 阅 本 原 则 第 1 段 所 指 的 资 料 。
原 则 2 4
在 被 拘 留 人 或 被 监 禁 人 到 达 拘 留 或 监 禁 处 所 后 , 应 尽 快 向 其 提 供 适 当 的 体 格 检 查 , 随 后 应 在 需 要 时 向 其 提 供 医 疗 和 治 疗 。 医 疗 和 治 疗 均 应 免 费 提 供 。
原 则 2 5
只 要 不 违 反 为 确 保 拘 留 或 监 禁 处 所 的 安 全 和 良 好 秩 序 而 定 的 合 理 条 件 , 被 拘 留 人 或 被 监 禁 人 或 其 律 师 应 有 权 向 司 法 当 局 或 其 他 当 局 要 求 或 申 请 第 二 次 体 格 检 查 或 医 疗 意 见 。
原 则 2 6
被 拘 留 人 或 被 监 禁 人 接 受 医 疗 检 查 的 事 实 、 医 生 姓 名 和 检 查 结 果 , 均 应 妥 为 记 录 。 这 类 记 录 应 确 保 可 以 查 阅 。 查 阅 的 方 式 应 按 照 国 内 法 的 有 关 规 则 。
原 则 2 7
在 确 定 是 否 采 纳 不 利 于 被 拘 留 人 或 被 监 禁 人 的 证 据 时 应 当 考 虑 不 符 合 取 证 原 则 的 情 形 。
原 则 2 8
只 要 不 违 反 为 确 保 拘 留 或 监 禁 处 所 的 安 全 和 良 好 秩 序 而 定 的 合 理 条 件 , 被 拘 留 人 或 被 监 禁 人 应 有 权 在 公 共 来 源 可 利 用 的 资 源 范 围 内 取 得 合 理 数 量 的 教 育 、 文 化 和 信 息 材 料 。
原 则 2 9
1 . 为 了 监 督 有 关 法 律 和 规 章 的 严 格 遵 守 , 应 由 直 接 负 责 管 理 拘 留 或 监 禁 处 所 的 机 关 以 外 的 主 管 当 局 所 指 派 并 向 其 负 责 的 合 格 而 有 经 验 的 人 员 定 期 视 察 拘 留 处 所 。
2 . 只 要 不 违 反 为 确 保 拘 留 或 监 禁 处 所 的 安 全 和 良 好 秩 序 而 定 的 合 理 条 件 , 被 拘 留 人 或 被 监 禁 人 应 有 权 同 按 照 第 1 段 视 察 拘 留 或 监 禁 处 所 的 人 进 行 自 由 和 完 全 保 密 的 谈 话 。
原 则 3 0
1 . 被 拘 留 人 或 监 禁 人 在 拘 留 或 监 禁 期 间 构 成 违 纪 行 为 的 类 型 、 可 以 施 加 的 惩 戒 方 式 和 期 限 、 以 及 有 权 施 加 惩 罚 的 当 局 , 应 以 法 律 或 合 法 条 例 加 以 规 定 , 并 正 式 公 布 。
2 . 在 采 取 惩 戒 行 动 以 前 , 被 拘 留 人 或 被 监 禁 人 应 有 权 陈 述 意 见 , 并 有 权 就 该 行 动 向 上 级 当 局 提 出 覆 审 。
原 则 3 1
主 管 当 局 应 力 求 按 照 国 内 立 法 确 保 被 拘 留 人 或 被 监 禁 人 的 家 属 特 别 是 未 成 年 家 属 在 需 要 时 得 到 帮 助 , 并 应 专 门 采 取 特 别 措 施 对 无 人 监 护 的 儿 童 给 予 适 当 照 料 。
原 则 3 2
1 . 拘 留 如 属 非 法 , 被 拘 留 人 或 其 律 师 应 有 权 随 时 按 照 国 内 立 法 向 司 法 或 其 他 当 局 提 起 诉 讼 , 对 其 拘 留 的 合 法 性 提 出 异 议 , 以 便 使 其 获 得 立 即 释 放 。
2 . 本 原 则 第 1 段 所 指 的 诉 讼 应 属 简 易 程 序 , 对 财 力 不 足 的 被 拘 留 人 不 应 收 费 。 拘 留 当 局 应 将 被 拘 留 人 移 送 该 覆 审 当 局 , 不 得 有 不 当 稽 延 。
原 则 3 3
1 . 被 拘 留 人 或 被 监 禁 人 或 其 律 师 应 有 权 向 负 责 管 理 拘 留 处 所 的 当 局 和 上 级 当 局 , 必 要 时 向 拥 有 覆 审 或 补 救 权 力 的 有 关 当 局 , 就 所 受 待 遇 特 别 是 受 到 酷 刑 或 其 他 残 忍 、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提 出 请 求 或 指 控 。
2 . 在 被 拘 留 人 或 被 监 禁 人 或 其 律 师 均 无 法 行 使 本 原 则 第 1 段 所 规 定 的 权 利 的 情 形 下 , 其 家 属 或 任 何 知 情 的 人 均 可 行 使 该 权 利 。
3 . 经 指 控 人 要 求 , 应 对 请 求 或 指 控 保 密 。
4 . 每 一 项 请 求 或 指 控 应 得 到 迅 速 处 理 和 答 覆 , 不 得 有 不 当 稽 延 。 如 果 请 求 或 指 控 被 驳 回 , 或 有 不 当 稽 延 情 事 , 指 控 人 应 有 权 提 交 司 法 当 局 或 其 他 当 局 。 无 论 被 拘 留 人 或 被 监 禁 人 还 是 本 原 则 第 1 段 所 指 的 任 何 指 控 人 都 不 得 因 提 出 请 求 或 指 控 而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
原 则 3 4
任 何 被 拘 留 人 或 被 监 禁 人 如 在 拘 留 或 监 禁 期 间 死 亡 或 失 踪 , 司 法 当 局 或 其 他 当 局 应 自 动 或 依 其 家 属 或 任 何 知 情 的 人 请 求 , 查 询 其 死 亡 或 失 踪 原 因 。 死 亡 或 失 踪 如 在 拘 留 或 监 禁 终 止 后 不 久 发 生 , 在 有 充 分 根 据 的 情 形 下 , 应 在 相 同 程 序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此 种 查 询 。 此 种 查 询 的 结 果 或 有 关 报 告 应 根 据 请 求 提 供 , 除 非 这 样 做 会 妨 害 正 在 进 行 的 刑 事 调 查 。
原 则 3 5
1 . 政 府 官 员 因 违 反 本 原 则 所 载 权 利 的 行 为 或 不 行 为 而 造 成 的 损 害 应 按 照 国 内 法 规 定 的 关 于 赔 偿 责 任 的 现 行 规 则 加 以 补 偿 。
2 . 根 据 本 原 则 要 求 作 记 录 的 资 料 应 按 照 国 内 法 所 规 定 的 程 序 提 供 , 以 用 于 根 据 本 原 则 提 出 的 索 赔 。
原 则 3 6
1 . 涉 赚 被 控 犯 有 刑 事 罪 行 的 被 拘 留 人 , 在 获 得 辩 护 上 一 切 必 要 保 证 的 公 开 审 判 中 依 法 确 定 有 罪 之 前 应 被 视 为 无 罪 。
2 . 有 调 查 和 审 判 期 间 , 只 有 在 执 法 上 确 有 必 要 时 , 才 能 根 据 法 律 具 体 规 定 的 理 由 及 其 条 件 和 程 序 对 这 种 人 进 行 逮 捕 和 拘 留 。 除 为 拘 留 目 的 、 或 为 防 止 阻 碍 调 查 和 执 法 过 程 、 或 为 维 持 拘 留 处 所 的 安 全 和 良 好 秩 序 而 确 有 必 要 外 , 应 禁 止 对 这 种 人 施 加 限 制 。
原 则 3 7
以 刑 事 罪 名 被 拘 留 的 人 应 于 被 捕 后 迅 速 交 给 司 法 当 局 或 其 他 法 定 当 局 。 这 种 当 局 应 不 迟 延 地 判 定 拘 留 的 合 法 性 和 必 要 性 。 除 非 有 这 种 当 局 的 书 面 命 令 , 在 调 查 中 或 审 判 中 不 得 对 任 何 人 加 以 拘 留 。 被 拘 留 人 在 交 给 这 种 当 局 时 , 应 有 权 就 其 在 押 期 间 所 受 待 遇 提 出 说 明 。
原 则 3 8
以 刑 事 罪 名 被 拘 留 的 人 应 有 权 在 合 理 期 间 内 接 受 审 判 或 在 审 判 前 获 释 。
原 则 3 9
除 法 律 规 定 的 特 别 情 形 外 , 以 刑 事 罪 名 被 拘 留 的 人 应 有 权 利 在 审 判 期 间 按 照 法 律 可 能 规 定 的 条 件 获 释 , 除 非 司 法 当 局 或 其 他 当 局 为 了 执 法 的 利 益 而 另 有 决 定 。 这 种 当 局 应 对 拘 留 的 必 要 性 进 行 覆 审 。
一 般 条 款
本 原 则 中 任 何 规 定 不 得 解 释 为 限 制 或 减 损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中 所 规 定 的 任 何 权 利 。
资料来源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8c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