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第1号一般性建议 依照《公约》第18条提出的最初报告应讨论到提出日期为止的局势。此后,应提出在首次报告的日期之后,至少每四年应提交报告,并且应说明在充分执行《公约》时所遭遇的阻碍以及为克服这类阻碍而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