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号一般性建议:城乡家庭企业中的无酬女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铭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条(c)项和第11条(c)、(d)和(e)项以及关于妇女状况统计数字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第八届会议,1989年),
考虑到缔约国中在通常为一男性家庭成员所拥有的企业中工作的妇女很少获得薪酬、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注意到提交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报告一般不提及家庭企业中无酬女工问题,
申明无酬劳动是剥削妇女的一种形式,有悖于《公约》,
建议缔约国:
(a) 在其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中列入关于家庭企业中无酬女工的法律和社会状况的资料,
(b) 收集关于在一家庭成员所拥有的企业中工作的妇女没有薪酬、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资料,并将其列入提交委员会的报告;
(c) 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在一家庭成员所拥有的企业中工作但没有薪酬、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妇女获得这些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