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号一般性建议: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背 景
1.基于性别的暴力是严重阻碍妇女与男子平等享受权利和自由的一种歧视形式。
2.198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报告内列入关于暴力及对付暴力所拟实行的措施的资料(第八届会议第12号一般性建议)。
3.1991年第十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在第十一届会议分出部分时间,讨论并研究第6条和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性骚扰及色情剥削的其他条款。选择这个主题是为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作好准备,该会议根据大会1990年12月18日第45/155号决议规定召开。
4.委员会的结论是,缔约国的报告没有充分反映出歧视妇女,以性别为基础的暴力、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之间的密切关系。《公约》的充分执行需要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对妇女施加的一切形式暴力。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法律与政策,根据《公约》规定提交报告时,应照顾到委员会关于对基于性别的暴力的下列意见。
一般性意见
6.《公约》第1条界定对妇女的歧视。歧视的定义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即因为女人是女人而对之施加暴力,或女人受害比例特大。它包括施加身体的、心理的或性的伤害或痛苦、威胁施加这类行动、压制和其他剥夺自由行动。基于性别的暴力可能违犯《公约》的具体条款,不论这些条款是否明文提到暴力。
7.基于性别的暴力损害或阻碍妇女依照一般国际法或具体的人权公约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符合《公约》第1条所指的歧视。这些权利和自由除其他外,有:
(a) 生命权;
(b) 不受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的权利;
(c) 在国际或国内武装冲突时享受人道主义规范的平等保护的权利;
(d) 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利;
(e) 法律之前平等保护权;
(f) 家庭平等权;
(g) 可达到的最高身心健康权;
(h) 工作条件公平有利的权利。
8.《公约》适用于公共当局所犯的暴力。这种暴力行为除了违反《公约》规定之外,也可能违反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法和其他公约所负的义务。
9.但是,应当指出,《公约》所指的歧视并不限于政府或以政府名义所作的行为(见第2条(e)款、第2条(f)款和第5条)。例如,《公约》第2条(e)款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根据一般国际法和具体的人权盟约规定,缔约国如果没有尽力防止侵犯权利或调查暴力行为并施以惩罚及提供赔偿,也可能为私人行为承负责任。
关于《公约》具体条款的意见
第2条和第3条
10.第2条和第3条规定了除第5至16条所规定的具体义务外,消除一切形式歧视的全面义务。
第2条(f)款、第5条和第10条(c)款
11.传统态度认为妇女处于从属地位或者具有传统定型的角色任务。这种态度长期助长广泛存在的一些做法,其中涉及暴力或胁迫,例如家庭暴力和虐待、强迫婚姻、嫁妆不足受屈死亡、被浇酸液、女性割礼等等。这类偏见和做法可证明,基于性别的暴力是保护或控制妇女的一种形式。这类暴力对妇女身心健康的影响很大,使她们不能平等享受、行使和知晓人权和基本自由。虽然这项评论意见主要针对实际发生或威胁进行的暴力而说的,但这些基于性别的暴力形式的后果助成了妇女的从属地位,使她们很少参与政治、受教育不多、技术水平低下和很少工作机会。
12.这类态度也助长色情文化的传播,将妇女形容为性玩物而不是完整个人。这反过来又助长基于性别的暴力。
第6条
13.第6条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及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行为。
14.贫穷和失业增加贩卖妇女的机会。除既有的贩卖妇女形式外,还有新形式的性剥削,例如性旅游,向发展中国家征聘劳工到发达国家去工作,安排发展中国家妇女同外国人结婚,这些做法与妇女平等享有权利以及尊重其权利和尊严都不相容。它们使妇女特别容易受到暴力和虐待。
15.贫穷和失业还逼良为娼,包括年轻少女。妓女尤其容易受到暴力,她们由于地位不合法,往往受到排斥。她们需要平等的法律保护,使她们不被强奸和受到其他形式的暴力。
16.战争、武装冲突、占领领土等往往导致娼妓人数以及贩卖妇女和对妇女进行性攻击的行为增加、需要采取具体的保护和惩罚性措施。
第11条
17.如果妇女遭到基于性别的暴力,例如在工作单位的性骚扰时,就业平等权利也会严重减损。
18.性骚扰包括不受欢迎的具有性动机的行为,如身体接触和求爱动作,带黄色的字眼,出示淫秽书画和提出性要求,不论是以词语还是用行动来表示。这类行为可以是侮辱人的,构成健康和安全的问题。如果妇女有合理理由相信,她如拒绝的话,在工作包括征聘或升级方面、对她都很不利,或者造成不友善的工作环境,则这类行为就是歧视性的。
第12条
19.第12条要求各国采取措施保证平等取得保健服务。对妇女施加暴力会使她们的健康和生命都有危险。
20.在某些国家,文化和传统长期助长了对妇女和儿童的健康都有害的一些传统习俗。这些习俗包括对孕妇饮食方面的限制、重男轻女、女性割礼或切割生殖器。
第14条
21.农村妇女容易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因为在许多农村社区,有关妇女的从属作用的传统观念仍顽固存在。农村社区的姑娘离开农村到城里找工作时特别容易遭到暴力和性剥削。
第16条(和第5条)
22.强制绝育或堕胎对妇女的身心健康有不利的影响,并且侵犯妇女决定生育子女的数目和间隔的权利。
23.家庭暴力是对妇女的最有害的暴力形式之一。它在所有的社会都普遍存在。在家庭关系中,各个年龄的子女都会遭受各种各样的暴力,包括殴打、强奸、其他形式的性攻击、精神方面的暴力以及由于传统观念而长期存在的其他形式的暴力。因缺乏经济独立,许多妇女被迫处在暴力关系之中。男子不承担其家庭责任的行为,也是一种形式的暴力和胁迫。这些形式的暴力置妇女的健康于危险之中,并损及她们平等地参与家庭生活及公共生活的能力。
具体建议
24. 鉴于这些评论意见,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建议:
(a)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而有效的措施,以扫除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不论是出于公共或私人行为;
(b) 缔约国应确保关于家庭暴力、强奸、性攻击及其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法律均能充分保护所有妇女并且尊重她们的人格完整和尊严。应向受害者提供适当保护和支助服务。向司法和执法人员及其他公务官员提供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培训,对于有效执行《公约》是根本必要的;
(c) 应鼓励缔约国汇编关于暴力的程度、原因和后果以及防止和处理暴力措施的有效性的统计并进行有关的研究;
(d) 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闻媒介尊重妇女和促进对妇女的尊重;
(e) 缔约国报告中应查明助长妇女受到暴力的态度、风俗和做法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产生哪一类暴力。它们应报告为克服暴力而采取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效果;
(f) 应采取有效措施来克服这些态度和做法。各国应展开教育和新闻方案,帮助消除妨碍妇女平等的偏见(1987年第3号建议);
(g) 必须采取具体的预防和惩罚性措施,来消除贩卖妇女和性剥削的行为;
(h) 缔约国报告中应叙述这些问题的严重程度以及为保护卖淫妇女或被贩卖妇女或受到其他形式性剥削的妇女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刑罚规定、预防性和康复性措施。也应说明这些措施的有效性;
(i) 应有有效的申诉程序和补救办法,包括赔偿损失;
(j) 缔约国应在其报告中载列有关性骚扰的资料以及为保护妇女在工作单位不受性骚扰及其他形式胁迫暴力而采取的措施;
(k) 缔约国应为家庭暴力、强奸、性攻击及其他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受害者建立服务或给予支助,包括收容所、特别受过训练的保健工作者、康复和咨询;
(l)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来克服这些传统习俗并应在报告健康问题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女性割礼的建议(第14号建议);
(m) 缔约国报告中应确保采取措施,防止在生育繁殖方面的胁迫行为,并确保妇女不致由于节育方面缺少适当服务而被迫寻求不安全的医疗手术,例如非法堕胎;
(n) 缔约国报告中应说明这些问题的严重程度,并应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
(o) 缔约国应确保农村妇女能够获得为暴力受害者措施的服务并确保必要时向边远社区提供特别服务;
(p) 保护她们不受暴力的措施应包括培训和就业机会以及监测从事家务劳动者的雇用条件;
(q) 缔约国应报告农村妇女面临的危险、她们遭受的暴力和虐待的程度和性质、她们对支助及其他服务的需要和获得情况以及克服暴力措施的有效性;
(r) 为克服家庭暴力所必需的措施应包括:
㈠ 如出现家庭暴力,必要时刑事处罚以及民事补救办法;
㈡立法规定在女性家庭成员受到殴打或杀害的情况下排除保护名 誉;
㈢提供服务以确保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保障,包括收容 所、咨询和康复方案;
㈣为家庭暴力的行为者开办改造方案;
㈤为出现乱伦或性虐待的家庭提供支助服务;
(s) 缔约国应报告家庭暴力和性虐待的程度,并报告已经采取的预防、惩罚和补救措施;
(t)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及其他措施,有效地保护妇女不受基于性别的暴力,这种措施除其他外,包括:
㈠有效的法律措施,包括刑事处罚、民事补救和赔偿措施,以保护妇女不受各种暴力、其中包括家庭暴力和虐待、工作单位的性攻击和性骚扰;
㈡预防措施,包括新闻和教育方案,以改变人们对男女角色和地位的观念;
㈢保护措施,包括为身为暴力受害者或易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收容所、咨询、康复和支助服务;
(u) 缔约国应报告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情况,并且这种报告应载列关于每种形式的暴力发生情况以及关于这种暴力对受害妇女的影响的一切现有数据;
(v) 缔约国报告中应载列关于为克服对妇女暴力而已经采取的各项法律、预防和保护措施及其有效性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