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号一般性建议:修正《公约》第20条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注意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应大会所请,将于1995年间开会,考虑修正《公约》第20条,
回顾它先前曾于第十届会议决定要确保其工作效能,防止缔约国报告的审议工作出现不良积压情况。
回顾《公约》是经数目最多的缔约国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一,
认为《公约》各条款处理妇女在其日常生活的所有各个方面以及在社会和国家的所有领域的基本人权,
关注委员会的工作负荷,因为批准的国家数目日增,加上如附件一所示待审议的报告积压,
又关注缔约国报告的提交和审议之间旷日持久,以致缔约国必须提供新的资料以增订其报告,
铭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是唯一经《公约》限定会议时间的人权条约机构,其会议时间如附件二所示是所有人权条约机构中最短的,
注意到《公约》对届会期间的限制,已成为委员会有效履行《公约》规定的职能的严重障碍,
1. 建议缔约国积极考虑修正《公约》第20条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部分,让委员会年度会议的期间为有效履行《公约》规定的职能所必需的,除大会另有决定外无具体限制;
2. 还建议大会在修正过程结束之前授权委员会例外地于1996年举行两届会议,每届为期三星期,并举行会前工作组会议;
3. 又建议缔约国会议要求收到委员会主席关于委员会在履行其职能方面遇到的种种困难的口头报告;
4. 建议秘书长向缔约国会议提供关于委员会的工作负荷的一切有关资料和关于别的人权条约机构的比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