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建议24: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12条—— 妇女和保健
1.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认为,妇女获得保健包括生殖保健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委员会在其第二十届会议上根据第21条,决定拟订一项关于《公约》第12条的一般性建议。
背 景
2.各缔约国遵守《公约》第12条对于妇女的保健和福址极其重要。这要求各国消除在妇女获得终生保健服务尤其是在计划生育、怀孕、分娩方面以及在产后期间对妇女的歧视。对各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所提交报告进行的审查表明,妇女的保健是被承认是促进妇女保健和福址应关心的一个中心问题。为了缔约国以及特别关心和注意妇女保健方面各种问题的各方的利益,这项一般性建议力图阐述委员会对第12条的理解,并论述为消除歧视、实现妇女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而需采取的措施。
3.联合国最近举行的几次世界会议也讨论了这些问题。委员会在编制这项一般性建议时考虑到了联合国各次世界会议所通过的有关行动纲领,尤其是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和1995年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行动纲领。委员会还注意到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联合国人口基金和联合国其他机构所作的工作。此外,它在编制这项一般性建议时,也同在妇女保健方面具有专门技能的许多非政府组织开展了协作。
4.委员会注意到联合国其他文书中把着重点放在实现良好健康和保障获得健康所需条件的权利方面。这些文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5.委员会还提到其以前关于女性割礼、艾滋病毒/艾滋病、残疾妇女、对妇女施行暴力和家庭关系中平等问题的一般性建议,所有这些都提到充分履行《公约》第12条所必须处理的事项。
6.虽然男女的生物差异可能导致健康状况的差别,但是也有一些社会性的因素,对男女的健康状况有决定作用;这些因素在妇女相互之间也可能各个有别。因此,应特别重视脆弱群体和处境不利群体妇女的保健需求与权利,如:移徙妇女、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女童和老年妇女、卖淫妇女、土著妇女,以及体残和智残妇女。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只有通过安全、富有营养和因地制宜的食物供应、从而完成它们尊重、保护和促进妇女终生获得营养福址这一妇女的基本人权时,才有可能充分实现妇女的保健权利。为此目的,缔约国应采取步骤,便利实际而经济地取得生产资源、尤其是对农村妇女;或在其他情况下,确保在其管辖下的一切妇女特殊的营养需求都得到满足。
第12条
8. 第12条条文如下: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委员会鼓励各缔约国正视妇女一生的健康问题。因此,为这项一般性建议的目的,“妇女”包括女孩和少女。这项一般性建议将阐述委员会对第12条各项主要要素的分析。
主要要素
第12条第1款
9.缔约国最合适报告本国境内影响妇女的最关键的保健问题。因此,为使委员会能评价消除在保健领域对妇女歧视的措施是否适当,各缔约国在制定妇女保健立法、计划和政策时,必须依据有关危害妇女健康的疾病和情况出现频率和严重程度的,按性别分类的可靠数据以及预防性和治疗性措施的采行情况与成本效益。向委员会提出的报告必须表明,保健立法、计划和政策所依据的是对本国妇女保健状况和需要的科学性和道德性研究与评价,并考虑到族裔、区域或社区的所有各种差异,或宗教、传统或文化上的习俗。
10.委员会鼓励各缔约国在其报告中列入关于对妇女或某些妇女群体造成有别于男子的有害健康影响的疾病或情况方面的资料,以及在这方面可能采取行动的相关资料。
11.假设某一保健制度不提供预防、诊察和治疗妇女特有的疾病的服务,那么,此种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措施就被认为是不适当的。如缔约国拒绝在法律上许可为妇女提供某种生殖健康服务,那就是歧视。例如,保健部门如因良心理由拒绝提供此类服务,即应采取措施确保将妇女转至其他保健机构。
12.各缔约国应汇报它们如何按照其对保健政策和措施的理解,从妇女的需要和利益出发,正视妇女的保健权利,以及如何正视妇女有别于男子的以下显著特点和因素:
(a) 妇女有别于男子的生理因素,如她们的月经周期及其生育功能和更年期。又如,妇女患性传染疾病的风险较高;
(b) 对妇女总体,尤其是对某些妇女群体而言有差别的社会经济因素。例如,男女在家庭和工作场所中的不平等权利关系可能消极地影响妇女营养和健康。她们可能遭受各种形式的暴力,从而影响其健康。女童和少女往往易受比她们年长男性和家庭成员的性凌虐,使她们极有可能受到身心伤害以及非自愿或过早地怀孕。诸如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之类的某些文化或传统做法也极有可能导致死亡和残疾。
(c) 男女之间存在差别的心理社会因素包括抑郁,特别是产后抑郁以及引起厌食或贪食等症状的其他心理状况;
(d) 虽说不严格保密对男女都会产生影响,但这会使妇女不愿寻求咨询和治疗,从而给她们的健康和福址带来不利的影响。妇女因此不太愿意为生殖器官方面的疾病、为避孕或为不完全流产,以及遭受性暴力或伤害身体的暴力而寻求医疗护理。
13.各缔约国确保人人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获得保健服务的责任意味着必须尊重、保护和实现妇女的保健权利。缔约国有责任确保立法、行政行动和政策履行这三项义务。它们还必须建立确保有效司法行动的制度。做不到这一点即为违反第12条。
14.尊重权利的义务要求各缔约国不采取阻碍妇女为寻求健康而采取的行动。缔约国应提供报告,介绍公私营保健部门如何履行其尊重妇女获得保健权利的责任。例如,缔约国不应由于以下原因限制妇女获得保健服务或到提供保健服务的医务所就诊:没有得到丈夫、伴侣、父母或卫生当局的同意、因为她们未婚、
或因为她们是妇女。其他妨碍妇女获得适当保健的障碍包括将进行只有妇女需要的医疗程序定为犯罪行为的法律,或惩罚接受这类医疗的妇女的法律。
15.保护妇女健康权利的义务要求各缔约国、其代理人和官员采取行动,防止个人和组织违反这些权利,并对违反行为进行制裁。由于基于性别的暴力对于妇女是一个重大的保健问题,缔约国必须确保:
(a) 制订并有效实施法律,拟订政策,包括保健程序和医院程序,以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对女童的性凌虐,并提供适当的保健服务;
(b) 进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培训,使保健工作者能察觉和处理对妇女的暴力给健康造成的后果;
(c) 拟订公平的保护程序,以受理关于保健专业人员性虐待女病人的申诉,并给予适当制裁;
(d) 制订和有效实施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童婚的法律。
16.各国应确保提供充足的保护和保健服务、包括创伤治疗和咨询,给予处境特别困难的妇女、如陷入武装冲突境遇中的妇女和妇女难民。
17.实现权利的责任,使缔约国负有义务使用最大限度的现有资源,采取适当的立法、司法、行政、预算、经济和其他措施,以确保妇女实现保健权利。这类研究报告强调全世界的产妇死亡率和产妇发病率均很高,许多夫妇愿意实行计划生育,但没有机会获得或根本不使用任何形式的避孕药具。这些事实有力地说明,缔约国可能没有履行确保妇女获得保健的责任。委员会请缔约国提出报告,说明它们是如何处理严重的妇女疾病问题的,特别是可预防的疾病,如结核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关切:各国正在将保健职能转交给私营机构,从而日益明显地表明它们正在放弃自己的责任。缔约国不能通过将这些权力下放或转交给私营部门的机构来免除自己在这些方面的责任。因此,缔约国必须报告:它们做了些什么,以组织政府系统以及各种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促进和保护妇女健康。它们应报告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制止第三方侵犯妇女权利、保护她们的健康,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提供此类服务。
18.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性传染病是妇女和少女性保健权利的中心问题。许多国家的妇女和少女不能获得充分的信息和服务,以确保性保健。由于基于性别的权力关系不平等,妇女和少女常常不能拒绝性要求或坚持安全负责的性行为。有害的传统习俗,如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一夫多妻制以及婚内强奸也可能使女童和妇女染上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染疾病。卖淫妇女也特别容易受到这些疾病的侵害。缔约国应无偏见、无歧视地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获得性保健信息、教育和服务,包括被拐卖的妇女和女童在内,即使她们并非合法居住于该国境内。缔约国特别应确保男女少年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教育的权利,此种教育应在专门制订、尊重隐私和保密权的方案内由经过适当培训的人员提供。
19.各缔约国应在报告中说明借以评估妇女是否能够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获得保健的测试,以证明遵守第12条。在进行这些测试时,缔约国必须铭记公约第1条的规定。因此,报告应评述保健政策、程序、法律和规定对妇女和男子的不同影响。
20.妇女在同意治疗或接受研究时,有权要求经适当训练的人员全面介绍各种选择,包括提议的程序和现有的选择可能带来的好处和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21.各缔约国应报告已采取何种措施来消除妨碍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因素,已采取何种措施来确保妇女及时经济地获得这些服务。这类障碍包括不利于妇女取得保健服务的要求或条件,例如保健服务费用高昂、事先必须得到配偶、父母――或医院当局的准许、距离医疗设施很远和缺乏方便和负担得起的公共交通工具。
22.各缔约国还应报告为确保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所采取的措施,例如,采取措施,使保健服务为妇女能够接受。所谓可以接受的服务,就是在向妇女提供这类服务时,确保她们完全知情并同意、维护她们的尊严、为其保密并体谅她们的需要和看法。缔约国不应允许任何形式的胁迫,如未经同意的绝育这种做法、强制性测试性病、或强制性妊娠测试,作为雇用条件,侵犯妇女的知情同意权和尊严。
23.各缔约国应在报告中说明,已采取何种措施来确保及时获得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有关的、特别是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各种服务。 应特别重视青少年保健教育,包括提供关于各种计划生育方法的教育和咨询。
24.委员会对老年妇女的保健服务状况表示关切,这不仅是因为妇女比男子常常更长寿和更容易患致残和变性慢性病,如骨质疏松和老年痴呆症,还因为她们往往有责任照料年龄越来越大的配偶。因此,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老年妇女能享受保健服务,以应付与老龄化有关的各种残疾。
25.身患残疾的妇女,不论年纪多大,往往因身体条件所限而难以获得保健服务。心理残疾的妇女,处境尤其不利,而一般对心理健康受到的各种危险了解有限。由于性别歧视、暴力、贫穷、武装冲突、流离失所和其他形式的社会困境,妇女遭受这种危险的人数多得不成比例。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保健服务能照顾残疾妇女的需要,并尊重她们的人权和尊严。
第12条第2款
26.报告还应说明缔约国已采取何种措施来确保妇女在怀孕、分娩和产后获得适当的服务。报告应阐明这些措施降低了各国、特别是易受影响的群体、地区和社区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情况。
27.各缔约国应在报告中说明,它们如何在必要时提供免费服务,以确保妇女在怀孕、分娩和产后的安全。许多妇女因没有钱取得必须的服务包括产前、分娩和产后服务,而面临因怀孕造成的死亡或残疾的危险。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妇女安全孕产和获得紧急产科服务的权利。缔约国应给这些服务划拨尽可能多的资金。
《公约》的其他有关条款
28.敦促各缔约国在报告为遵守第12条而采取的措施时,应认识到该条与《公约》中与妇女保健有关的其他各条的关联。其他各条包括第5条(b)项,其中要求各缔约国确保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第10条,其中要求各缔约国确保平等的教育机会,使妇女能够较易获得保健并减少往往因早孕而引起的女生退学率;第10条(h)项,规定缔约国应让妇女和女童有接受特殊知识辅导的机会,以有助于确保家庭的福祉,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第11条一部分是关于在工作环境中保护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包括维护生殖功能、怀孕期间不担任有害工作的特别保护,以及提供带薪产假;第14条第2款(b)项要求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享有适当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h)项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确保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这一切对预防疾病和促进良好的健康极为重要;第16条第1款(e)项要求缔约国确保妇女拥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使妇女获得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第16条第2款还禁止童年订婚和结婚,这是防止过早生育而引起身心伤害的一个重要因素。
供政府采取行动的建议
29.各缔约国应实施一项全面的国家战略,促进妇女整个生命周期的保健。其中包括采取干预措施,预防和处理影响妇女的疾病和问题以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作出反应,并确保所有妇女普遍享受负担得起的各种优质保健,包括性保健和生殖保健。
30.各缔约国应划拨充足的预算、人力和行政资源,确保保健预算总数中分配给妇女保健的份额与分配给男子保健的份额相仿,同时考虑到妇女的不同保健需要。
31. 各缔约国还应特别是:
(a) 将性别观点置于影响妇女保健的各项政策和方案的核心,并使妇女参与规划、实施和监测这类政策和方案,参与向妇女提供保健服务;
(b) 确保消除妨碍妇女获得保健服务、教育和信息的所有因素,包括在性保健和生殖保健领域,特别是划拨资源,用于针对青少年的预防和治疗性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方案;
(c) 通过计划生育和性教育,优先预防意外怀孕,并通过安全孕产服务和产前协助,降低产妇死亡率。尽可能修改定堕胎为犯罪的法律,以撤销对堕胎妇女的惩罚性措施;
(d) 由公众、非政府组织和私营组织监测向妇女提供的保健服务,确保机会均等和服务质量;
(e) 要求各项保健服务尊重妇女人权,包括自主权、隐私权、保密权、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
(f) 确保保健工作者的训练课程包括全面、强制性的、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关于妇女保健和人权、特别是关于对妇女的暴力的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