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届会议(1984年)
第14号一般性意见:第6条
1.人权事务委员会1982年7月27日第378次会议通过的一般性意见指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所阐明的生命权是甚至当社会紧急状态存在时也绝不允许减损的最重要的权利。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所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也揭橥同样的生命权。生命权是所有人权的基础。
2.委员会以往的一般评论还注意到,各国有防止战争的重大责任。战争和其他大规模暴行继续给人类带来灾祸,每年夺走成千上万无辜者的生命。
3.委员会一方面深为关切在武装冲突中由于常规武器所致人命损失,同时又指出,大会连续几届会议上,来自世界各地理区域的代表们对于研制和扩散日新月异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日益关切,这种武器不但威胁人命,同时还占用了否则可用于重要经济和社会用途的资源,特别是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用途者,从而可用于促使人人安享人权的资源。
4.委员会对此亦表关切。设计、试验、制造、拥有和部署核武器显然是当今对人类生命权利的最大威胁。不仅在战时可能实际使用这种武器,甚至因人为过失或机械故障均可能有实际使用这种武器的危险,使得核武器的威胁倍增。
5.此外,这种武器的实际存在和威力在国家之间制造了猜疑和恐怖气氛;从而足以妨害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关于人权的国际公约》的规定促使全世界都尊重和遵守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工作。
6.核武器的制造、试验、拥有、部署和使用都应予以禁止并作为危害人类的罪行看待。
7.为了人类的利益,委员会因此吁请所有各国,不论是否为《公约》的缔约国,都以单独和签订协定方式采取紧急步骤在世界上消除这一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