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法 人 员 使 用 武 力 和 火 器 的 基 本 原 则 第 八 届 联 合 国 预 防 犯 罪 和 罪 犯 待 遇 大 会 通 过一 九 九 0 年 八 月 二 十 七 日 至
第 八 届 联 合 国 预 防 犯 罪 和 罪 犯 待 遇 大 会 通 过
一 九 九 0 年 八 月 二 十 七 日 至 九 月 七 日 , 古 巴 哈 瓦 那
鉴 于 执 法 人 员 * 的 工 作 是 项 极 其 重 要 的 社 会 服 务 , 因 此 有 必 要 维 护 其 工 作 条 件 和 地 位 并 在 需 要 时 加 以 改 善 , 鉴 于 对 执 行 人 员 生 命 和 安 全 的 威 胁 必 须 看 成 是 对 整 个 社 会 安 定 的 威 胁 ,
鉴 于 执 法 人 员 的 保 护 由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给 予 保 证 并 经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加 以 重 申 的 生 命 、 自 由 和 人 身 安 全 的 权 利 方 面 起 着 至 关 重 要 的 作 用 ,
鉴 于 《 囚 犯 待 遇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规 则 》 规 定 监 狱 管 理 人 员 执 勤 时 可 使 用 武 力 的 各 种 情 况 ,
鉴 于 《 执 法 人 员 行 为 守 则 》 第 3 条 规 定 执 法 人 员 只 有 在 确 有 必 要 并 为 其 执 行 公 务 所 必 须 的 情 况 下 方 能 使 用 武 力 ,
鉴 于 在 意 大 利 瓦 伦 纳 举 行 的 第 七 届 联 合 国 预 防 犯 罪 和 罪 犯 待 遇 大 会 筹 备 会 议 就 限 制 执 法 人 员 使 用 武 力 和 火 器 的 今 后 工 作 中 应 予 考 虑 的 因 素 达 成 了 一 致 意 见 ,
鉴 于 第 七 届 大 会 特 别 在 其 第 1 4 号 决 议 中 强 调 , 执 法 人 员 使 用 武 力 和 火 器 时 应 相 应 注 意 对 人 权 的 适 当 尊 重 ,
鉴 于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在 其 1 9 8 6 年 5 月 2 1 日 第 1 9 8 6 / 1 0 号 决 议 第 九 节 中 请 会 员 国 在 执 行 《 守 则 》 时 特 别 注 意 执 法 人 员 使 用 武 力
资料来源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8i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