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ity of Minnesota

 

人權委員會

第六十二屆會議

臨時議程項目 15 土 著 問 題

人 權與 土著 問題

根 據 人 權 委 員會 1995 年 3 月 3 日第 1995/32 號決議
設 立的工作 組 第十一 屆會議報 告

主席兼 報 告 員 :路易斯-恩 裏 克 · 查 韋 斯 ( 秘 魯 )

內 容 提 要

拟定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草案的闭会期间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十一届会议,于 2005 年 12 月 5 日至 16 日和 2006 年 1 月 30 日至 2 月 3 日举行。本报告记载了这两次会议的简要情况。主席对宣言草案所作的要点汇编和提案修订稿,载于本报告附件一。 *


目 錄

段 次 頁 次

導 言 ........................ ......................................................... 1 3

 

一、會議開幕 ........................ ............................................. 2 - 8 3

二、工作安排 ................... .................................................. 9 - 10 4

三、討論情況摘要 ...... ......................................................... 11 - 26 5

四、結論 .................... ........................................................ 27 - 30 7

附 件

附件一 主席的要點彙編和提案修訂稿 ..................................................... ........ 9

附件二 文件和出席情況 ......................................................................... ...... 40


導 言

1. 人權委員會 1995 年 3 月 3 日第 1995/32 號決議決定設立一個人權委員會閉會期間不限成員名額的工作組,其唯一目的是參照防止歧視及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 ( 現稱 “ 增進和保護人權小組委員會 ”)1994 年 8 月 26 日第 1994/45 號決議附件中題爲 “ 聯合國土著人民權利宣言草案 ” 的草稿,擬定一份宣言草案,供大會在 “ 世界土著人民國際十年 ” 框架內審議和通過。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1995 年 7 月 25 日第 1995/32 號決議核准了這一決定。委員會第 2005/50 號決議決定,批准根據大會 1994 年 12 月 23 日第 49/214 號決議第 5 段擬定一項宣言草案的人權委員會工作組再舉行一次會議,以便完成它的工作。

一、會議開幕

2. 擬定聯合國土著人民權利宣言草案的工作組第十一屆會議,由 Julian Burger 先生代表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主持開幕。他向與會者表示歡迎,並轉達了高級專員和副高專對不能出席會議而表示的歉意。他還對墨西哥政府于 2005 年 9 月在 Pátzcuaro 組織了一次關于宣言草案研討會表示感謝。

3. 墨西哥代表代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組提名 Luis-Enrique Chavez 擔任本屆會議的主席兼報告員。工作組以鼓掌方式選舉 Luis-Enrique Chavez 擔任本屆會議的主席兼報告員。

4. 墨西哥代表介紹了墨西哥政府和高專辦于 2005 年 9 月 26 日至 30 在 Pátzcuaro( Michoacán, Mexico) 聯合組織的研討會的報告 (E/CN.4/2005/WG.15/ CRP.1) 。他 說 ,研討會不是一次談判活動,既不是爲了取代工作組,也不是爲了建立一個平行的論壇。研討會的主要目的,是以非正式的方式協助討論宣言草案的主要問題,如自決問題、土地、領土和資源問題,及各項一般規定。大約 90 名各國政府的代表、世界各主要土著人地區的專家、非政府組織、學者和土著人的人權與基本自由情況特別報告員等出席了會議。研討會提供了一次坦率和真誠地交換不同意見的機會,積極推動了對各方面問題的進一步了解,也爲如何縮小各方立場之間的差距,力求達成一項強有力的土著人民權利宣言提出了意見。

5. 一位土著代表報告了 2005 年 8 月 10 日至 13 日在蒙特利爾舉行的土著專家會議 ( 無報告 ) 。這次會議的目的,是爲工作組第十一屆會議的討論作准備,參加會議的有來自各地區的大約 30 位土著人代表。與會者討論了在自決權、土地、領土和資源等問題上土著人權利的一些關鍵問題,以及各項一般規定。在自決權問題上,代表們申明,支持已得到 絕 大多數人認同的土著人提案。關于土地、領土和資源問題,他們強調,得到複原的權利是一項基本權利。最後,他們討論了各項一般規定,強調,宣言必須確認土著人民的集體人權,並防止國家提案削弱這方面的特定權利。

6. 土著人核心小組兩主席之一提出,關于工作組的上屆會議,請特別 說 明,土著人核心小組隨時准備暫時通過以下條款:序言部分第 1 、第 2 、第 3 、第 5 、第 6 、第 7 、第 9 、第 12 、第 16 、第 17 和第 18 段,以及第 2 、第 8 、第 9 、第 10 、第 19 、第 34 、第 40 、第 42 和第 44 條。

7. 主席兼報告員在開場白中 說 ,發表一般意見的時間已經過去。現在必須根據案文提出具體方案。他強調,必須有取得進展的明確迹象,因爲通過宣言的第一個時間框架 ―― 第一個土著人民國際十年已經結束。因此,他強烈建議各代表團采取靈活和妥協的態度,因爲必須向人權委員會的下一屆會議拿出進展,而衡量這種進展的尺度,是在盡可能多的條款上達成一致,如果可能的話,就整個宣言達成一致。

* 附件二不译,原文照发。

8. 主席兼報告員還介紹了在上屆會議討論過的主席對各條款的提案 (E/CN.4/ 2005/WG.15/2) 。他指出,他的提案旨在爲工作組提供一個可用來作爲形成一致意見的案文,既要盡可能接近最初的案文,又收入了那些看來必要的修改意見,因此他建議,全體會議集中討論他的提案。

二、工作安排

9. 工作組在 2005 年 12 月 5 日至 16 日期間舉行了 19 場非正式會議,在 2006 年 1 月 30 至 2 月 3 日期間舉行了十場會議。本報告收入了主席對這些會議所作的要點彙編。出席工作組會議的共有 488 人,包括 69 個國家政府、 8 個聯合國和政府間組織,及 49 個土著人和非政府組織的代表。

10. 主席兼報告員建議,頭兩個星期用來審議以下條款: (a) 自決權; (b) 土地、領土和資源; (c) 有可能達成協議的其他條款。接著他宣布,工作將圍繞以下三章安排:

三、 討論情況摘要

11. 會議商定,有關自決問題和有關土地和自然資源問題的兩組條款,將在非正式全體會議上審議,而第三組條款將在非正式磋商中討論。

12. 主席兼報關員請挪威代表繼續舉行磋商,在余下的條款中找出有哪些條款可能具備達成臨時協議的條件。主席兼報關員請求考慮將他的提案作爲討論的基礎。

13. 還就序言部分第 6 、第 13 段,和有關條約問題的第 36 條進行了磋商。主持人報告了磋商的結果 。

14. 第二個周末,在工作組的工作告一段落之前,主席兼報關員散發了三份要點彙編,載有上述三章每一條的討論情況,在有些情況下,還包括了尚須作出決定的具體提案 。

15. 關于自決權問題和土地、領土和資源問題的兩份要點彙編,一些決定仍有待作出,主席兼報關員請所有與會者在本屆會議第二和第三周之間的空隙時間裏,本著協商一致和靈活的態度,認真加以思考,帶回新的解決辦法和可以作出妥協的指示。

16. 關于挪威代表作爲協調員提出的有關其他條款的第三份要點彙編,主席兼報告員請各位與會者考慮各種不同的方案,使更多的條款具備達成協議的條件。在這方面,他請協調員在第三個星期裏繼續開展工作。他還說,磋商期間達成協議的行文,將在適當時機收入主席的提案。

17. 在第三個星期會議 (1 月 30 日至 2 月 3 日 ) 開始之際,主席兼報告員提醒各位與會者,估計這將是工作組最後一次會議,因此應努力達成協商一致。

18. 工作組繼續舉行全體會議,審議文件 E/CN.4/2005/WG.15/CRP.7 中主席對頭兩個星期討論情況的總結,有關自決權和對土地和資源的權利。其他條款繼續由挪威代表團牽頭,舉行了幾輪非正式磋商展開討論,目的是探討是否有可能確定盡可能多的條款,考慮作爲臨時協議的基礎。

19. 在有關自決權條款的討論結束後,主席兼報告員對這些條款的進展情況作了總結。他認爲序言部分第 12 、第 14 、第 15 和第 15 段之二已無需再作進一步討論。

20. 關于第 3 條,主席兼報告員指出,將第 31 條緊接著放在第 3 條之後,在這一點上可達成協商一致。他又補充說,可吸收與會者提出的建議,改進第 31 條。有關建議載于本報告附件一。

21. 關于第 32 和第 34 條,主席兼報告員認爲,對于是否應保留 “ 集體 ” 一詞尚未形成協商一致意見。他還指出,在第 33 條中, “ 信仰 ” 一詞也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在第 35 條第 2 款中提及 “ 邊界管制法 ” ,也是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在這方面,主席兼報告表示,他將在本報告附件一中的修訂案文中提出建議。

22. 加拿大代表向工作組報告了就第 45 條進行的非正式磋商。該報告收入了本報告附件一中的提案彙編。主席兼報告員表示,他將在磋商中産生的提案基礎上提出一個折中案文。他還告知工作組, 45 條之二還有另一項提案,以求解決一些國家對領土完整問題的關注,該項提案也收入了他的提案彙編。

23. 關于序言部分第 6 和第 13 段,以及有關條約問題的第 36 條,主席兼報告員建議,將工作組在 12 月第一期會議期間舉行的非正式磋商結果收入他的提案彙編。他認爲,産生的提案可作爲形成協商一致意見的基礎。但一個政府代表團表示,還需要進一步討論。

24. 在有關對土地和自然資源的權利討論結束時,主席兼報告員對有關條款的現狀作了總結。他認爲,序言部分第 8 和第 10 段已不存在任何困難。關于宣言的執行部分,他說,本屆會議最後一個星期取得了重要進展,但在很多條款上仍沒有達成妥協。他指出,他第 10 、第 21 和第 38 條,以及新的第 26 條之二和第 28 條之二已接近達成協議。然而,第 25 、第 26 、第 27 和第 30 條仍有一些問題沒有解決,將在他的修訂彙編中加以反映。他還提出,在他的修訂彙編中收入有關第 28 和第 29 條討論的積極成果。

25. 挪威代表向工作組彙報了她在這個星期裏促成的非正式磋商的結果。她列數了可作爲臨時協議基礎的一些條款。在這方面,她 說 ,以下段落和條款已無需再作進一步的討論:序言部分第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1 、 13 、 16 、 17 、 18 、 18 段之二和第 19 段,以及第 1 、 2 、 4 、 6 、 7 、 9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2 、 22 之二、 23 、 24 、 37 、 40 、 41 、 42 和第 44 條。這些條款的案文已收入本報告附件一中的主席的要點彙編。挪威代表還報告 說 ,第 12 、 13 和第 20 條已接近達成一致。仍有待解決的問題,反映在本報告附件一中主席修訂的要點彙編。

26. 一位政府代表強調,在非正式磋商中審議的一些條款,行文還須進一步討論。具體而言,他認爲序言部分第 1 段和第 1 和第 2 條不能認爲可作爲臨時協議的基礎。但一些政府和土著人代表表示,這些磋商的前提是,産生的結果應視爲臨時協議的一攬子方案,無一例外。

四、結 論

27. 負責擬定土著人民權利宣言草案的閉會期間不限成員名額工作組,同意通過摘要載于文件 E/CN.4/2005/WG.15/CRP.6 中的第一期會議的報告,在編入本報告時作了少量修改。工作組還同意,主席兼報告員和挪威代表在最後一次會議上所作的口頭總結也將收入報告。這些總結見于本報告第 18 至 30 段。

28. 主席兼報告員還告知工作組,他向上一屆會議提出的載于文件 E/CN.4/ 2005/WG.15/2 中的提案,將在吸收本屆會議期間全體會議討論和非正式磋商的結果後,在本報告附件一中收入其修訂本。他表示,他的修訂提案將收入協調員提供的所有行文,作爲臨時協議的基礎。他還表示,他將在本屆會議期間討論的基礎上,對一些尚未定稿的條款提出建議。

29. 一位土著代表表示關注,將提交人權委員會的案文中尚有很多條款未達成協商一致。一位政府代表再次提出,他主張在《宣言》中,在 “ 土地 ” 和 “ 領土 ” 之間使用連詞 “ 或 ” 。但他又 說 ,該國代表團將不反對在這個問題上的任何一致意見。一些政府代表感到遺憾,在經過了 11 年的談判之後,在一些根本問題上仍沒有達成協商一致,如自決問題、土地和資源、集體權利的性質、第三方的權利和所有其他公民的權利等。他們提出,《宣言》作爲一個整體必須立意明確,確保《宣言》成爲一套新的標准,而不是爭端的根源。他們表示認爲,未能取得各國協商一致的《宣言》,不會使土著人民得到真正和實際的受益。

30. 主席兼報告員最後 說 ,將向人權委員會提出經過修訂的主席提案,希望能將之作爲最後的妥協案文。

附 件 一

主席的要 點彙編 和提案修 訂 稿

土著人民 權 利宣言草案

原 文

序言部分

主席 對 各方面提案的 總結

第十一 屆會議

 

主席的提案

第十一 屆會議

 

PP1

PP1

PP1

申明土著人民 與 所有其他人民在尊 嚴 和 權 利上平等,同 時 承 認 所有民族均有 權與衆 不同,有 權 自 認與衆 不同, 並 有 權 因 與衆 不同而受到尊重

申明土著人民 與 所有其他人民完全平等,同 時 承 認 所有民族均有 權與衆 不同,有 權 自 認與衆 不同, 並 因之受到尊重,

 

來 源:第十一 屆會議 磋商 結

申明土著人民 與 所有其他人民完全平等,同 時 承 認 所有民族均有 權與衆 不同,自 認與衆 不同, 並 因之受到尊重,

PP2

PP2

PP2

還申明所有民族都爲構成人類共同遺産的文明和文化的多樣性和豐富性做出了貢獻

並申明各種文明和文化是人類的共同遺産,所有民族都爲其多樣性和豐富多彩做出了貢獻,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並申明各種文明和文化是人類的共同遺産,所有民族都爲其多樣性和豐富多彩做出了貢獻,

PP3

PP3

PP3

進一步申明凡是基于或鼓吹以民族根源、種族、宗教或文化之不同的民族或個人優越感的學說、政策和實踐都是種族歧視,在科學上是錯誤的,在法律上無效,在道德上應受譴責,在社會上是不公正的

進一步申明,所有基于民族出身、種族、宗教、族裔或文化差異,借屍還魂或鼓吹民族或個人優越至上的學說、政策和行爲都是種族主義的,僞科學的,在法律上無效,在道德上應受譴責,且在社會上不公正的,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進一步申明,所有基于民族出身、種族、宗教、族裔或文化差異,借屍還魂或鼓吹民族或個人優越至上的學說、政策和行爲都是種族主義的,僞科學的,在法律上無效,在道德上應受譴責,且在社會上不公正的,

PP4

PP4

PP4

還重申土著人民在行使其權利時應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

還重申土著人民在行使他們的權利時,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視,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還重申土著人民在行使他們的權利時,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視,

PP5

PP5

PP5

對土著人民人權和基本自由被剝奪,導致他們被殖民化,喪失土地、領土和資源,從而使他們無法按自己的需要和利益行使權利,尤其是他們的發展權,感到關切

關 切土著人民在 曆 史上受到的各 種 不公正待遇,特 別 是 對 他 們 的殖民 統 治和 剝奪 他 們 的土地、 領 土和 資 源等,使他 們無 法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利益行使 權 利,特 別 是 發 展 權 ,

 

來 源:第十一 屆會議 磋商 結 果

 

關 切土著人民在 曆 史上受到的各 種 不公正待遇,特 別 是 對 他 們 的殖民 統 治及 剝奪 他 們 的土地、 領 土和 資 源等,使他 們無 法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利益行使 權 利,特 別 是 發 展 權 ,

PP6

PP6

PP6

承 認 亟需尊重和促 進 土著人民固有的 權 利和特性,特 別 是他 們 源于其政治、 經濟 和社 會結構 以及其文化、精神 傳統 、 曆 史和哲 學對 其土地、 領 土和 資 源的 權 利

承 認 亟需尊重和促 進 土著人民固有的 權 利, 這 些 權 利源于他 們 的政治、 經濟 和社 會結構 ,也源于他 們 的文化、精神 傳統 、 曆 史和思想 體 系,特 別 是 對 其土地、 領 土和 資 源的 權 利,

還 承 認 ,亟需尊重和促 進 在土著人 與國 家 簽訂 的各 種條約 、 協議 和其他建 設 性安排中 確認 的土著人的 權 利,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承認亟需尊重和促進土著人民固有的權利,特別是對其土地、領土和資源的權利,這些權利源于他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結構,也源于他們的文化、精神傳統、曆史和思想體系,

還承認,亟需尊重和促進在土著人與國家簽訂的各種條約、協議和其他建設性安排中確認的土著人的權利,

 

來 源:美利堅合衆國

 

承 認 亟需尊重和促 進 土著人民固有的 權 利, 這 些 權 利源于他 們 的政治、 經濟 和社 會結構 ,也源于他 們 的文化、精神 傳統 、 曆 史和思想 體 系,特 別 是 對 其土地、 領 土和 資 源的 權 利,

還 承 認 ,亟需尊重和促 進 在土著人 與國 家 簽訂 的各 種條約 、 協議 和其他建 設 性安排中 確認 的土著人的 權 利,

 

PP7

PP7

PP7

喜 見 土著人民 爲 提高政治、 經濟 、社 會 和文化地位、 結 束不 論 何 處發 生的一切形式的歧 視 和 壓 迫,正在 組織 起 來

喜 見 土著人民正在 組織 起 來 , 爭 取提高自己的政治、 經濟 、社 會 和文化地位, 爭 取 結 束在任何情 況 下 發 生的、一切形式的歧 視 和 壓 迫,

 

來 源:第十一 屆會議 磋商 結 果

 

喜 見 土著人民正在 組織 起 來 , 爭 取提高自己的政治、 經濟 、社 會 和文化地位, 爭 取 結 束在任何情 況 下 發 生的、一切形式的歧 視 和 壓 迫,

PP8

PP8

PP8

深信土著人民如能掌握涉及他 們 自身及他 們 的土地、 領 土和 資 源的 開發 事 業 ,必能 維護 和加 強 其 機構 、文化和 傳統 ,根 據 其 願 望和需要促 進 自己的 發 展

深信土著人民在影 響 到他 們 自身及土著人土地、 領 土和 資 源的 發 展 問題 上 當 家作主,必能 維護 和加 強 他 們 的 機構 、文化和 傳統 ,根 據 自己的 願 望和需要促 進 自身的 發 展,

 

來 源:第十一 屆會議 磋商 結 果

 

深信土著人民在影 響 到他 們 自身及土著人土地、 領 土和 資 源的 發 展 問題 上 當 家作主,必能 維護 和加 強 他 們 的 機構 、文化和 傳統 ,根 據 自己的 願 望和需要促 進 自身的 發 展,

PP9

PP9

PP9

又認識到尊重土著知識、文化和傳統做法有助于環境的可持久的、公平的發展和適當的管理

還認爲尊重土著人的知識、文化和傳統習俗,有助于可持久的、公平的發展,也有利于對環境的適當管理,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還認爲尊重土著人的知識、文化和傳統習俗,有助于可持久的、公平的發展,也有利于對環境的適當管理,

PP10

PP10

PP10

強調 土著人民的土地和 領 土需要 實現 非 軍 事化, 這將 有助于世界各 國 、各 國 人民之 間 的和平、 經濟 社 會進 步和 發 展、相互 諒 解和友好 關 系

強調實現 土著人民土地和 領 土的非 軍 事化,可促 進 世界和平、 經濟 和社 會進 步 與發 展,及各民族和人民之 間 的 諒 解和友好 關 系,

 

來 源:第十一 屆會議 磋商 結 果

 

強調實現 土著人民土地和 領 土的非 軍 事化,可促 進 世界和平、 經濟 和社 會進 步 與發 展,及各民族和人民之 間 的 諒 解和友好 關 系,

PP11

PP11

PP11

特别 承认 土著家庭和社区有权保留养育、培训、教育其儿童并为他们谋福利的共同责任

特别承认土著家庭和社区有权依照儿童权利,保留养育、培训、教育他们的儿童及保证儿童幸福的共同责任,

 

来 源 :第十一届会议磋商结果

特别承认土著家庭和社区有权依照儿童权利,保留养育、培训、教育他们的儿童及保证儿童幸福的共同责任,

PP12

PP12

PP12

還承認土著人民有權以和其他公民共處的精神,自由地確定與國家的關系

還 承 認 土著人民有 權 本著共 處 、互利和充分尊重的精神,自由 決 定他 們與國 家的 關 系,

 

來 源:第十一 屆會議 磋商 結 果

 

還 承 認 土著人民有 權 本著共 處 、互利和充分尊重的精神,自由 決 定他 們與國 家的 關 系,

PP13

PP13

PP13

認爲國 家和土著人民之 間 的 條約 、 協議 和其他安排是 國際 社 會 理 應關 注的 負責 的事 務

認爲國 家 與 土著人 簽訂 的各 種條約 、 協議 和建 設 性安排中申明的 權 利,且在有些情 況 下是 國際關 注和 關 心的 問題 , 帶 有 國際責 任和性 質 ,

 

還認爲這 些 條約 、 協議 和其他建 設 性安排及其所代表的 關 系,是土著人民 與國 家之 間 加 強 夥伴 關 系的基 礎 ,

來 源:第十一 屆會議 磋商 結 果

承 認 各 種條約 、 協議 和其他建 設 性安排及其所代表的 關 系,是土著人民 與國 家之 間 加 強 夥伴 關 系的基 礎 ,

 

來 源:美利 堅 合 衆國

 

認爲國 家 與 土著人 簽訂 的各 種條約 、 協議 和建 設 性安排中申明的 權 利,且在有些情 況 下是 國際關 注和 關 心的 問題 , 帶 有 國際責 任和性 質 ,

 

還認爲這 些 條約 、 協議 和其他建 設 性安排及其所代表的 關 系,是土著人民 與國 家之 間 加 強 夥伴 關 系的基 礎 ,

 

PP14

PP14

PP14

承 認 《 聯 合 國憲 章》、《 經濟 、社 會 、文化 權 利 國際 公 約 》以及《 國際 公 約權 利和政治 權 利盟 約 》 確認 所有民族的自 決權 利的根本重要性,根 據 此 權 利他 們 可自由地 決 定其政治地位, 並 自由地追求其 經濟 、社 會 和文化 發 展

確認 《 聯 合 國憲 章》、《 經濟 、社 會 、文化 權 利 國際 公 約 》和《 國際 公 約權 利和政治 權 利公 約 》都申明所有人民享有自 決權 之根本重要性,根 據 此 項權 利,他 們 可以自由 決 定其政治地位, 並 自由地追求自身的 經濟 、社 會 和文化 發 展,

 

來 源:第十一 屆會議 磋商 結 果

確認 《 聯 合 國憲 章》、《 經濟 、社 會 、文化 權 利 國際 公 約 》和《 國際 公 約權 利和政治 權 利公 約 》都申明所有人民享有自 決權 之根本重要性,根 據 此 項權 利,他 們 可以自由 決 定其政治地位, 並 自由地追求自身的 經濟 、社 會 和文化 發 展,

 

PP15

PP15

PP15

銘記 本《宣言》的任何部分不得用 來剝奪 任何人民的自 決權 ,

銘記 本《宣言》之任何 內 容不得用 來剝奪 任何人民依照 國際 法行使自 決權 ,

 

來 源:第十一 屆會議 磋商 結 果

 

銘記 本《宣言》之任何 內 容不得用 來剝奪 任何人民依照 國際 法行使自 決權 ,

 

PP15 之二

PP15 之二

 

確 信本宣言 對 土著人民 權 利的承 認 , 將 有助于在正 義 、民主、尊重人 權 、不歧 視 和善意原 則 的基 礎 上,加 強 各 國 和土著人民之 間 的和 諧與 合作 關 系,

 

來 源:第十一 屆會議 磋商 結 果

鼓 勵 各 國 和土著人民在正 義 、民主、尊重人 權 、不歧 視 和善意的原 則 基 礎 上,建立和 諧 和合作的 關 系,

 

來 源:美利 堅 合 衆國

 

確 信本宣言 對 土著人民 權 利的承 認 , 將 有助于在正 義 、民主、尊重人 權 、不歧 視 和善意原 則 的基 礎 上,加 強 各 國 和土著人民之 間 的和 諧與 合作 關 系,

PP16

PP16

PP16

鼓 勵 各 國 同有 關 的人民 協 商合作,遵守 並 有效地 執 行所有 適 用于土著人民的 國際 文 書 ,特 別 是 與 人 權 有 關 的文 書 ,

鼓 勵 各 國與 有 關 人民 協 商和合作,遵守 並 切 實 履行所有 適 用于土著人民的 國際 文 書義務 ,特 別 是人 權 方面的 國際義務 ,

 

來 源:第十一 屆會議 磋商 結 果

 

鼓 勵 各 國與 有 關 人民 協 商和合作,遵守 並 切 實 履行所有 適 用于土著人民的 國際 文 書義務 ,特 別 是人 權 方面的 國際義務 ,

PP17

PP17

PP17

強調聯合國在促進和保護土著人民的權利方面可繼續發揮重要作用,

強調聯合國在促進和保護土著人民的權利方面可發揮重要和長期的作用,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強調聯合國在促進和保護土著人民的權利方面可發揮重要和長期的作用,

PP18

PP18

PP18

相信本《宣言》是朝向承 認 、促 進 和保 護 土著人民的 權 利和自由、 發 展 聯 合 國 系 統 在 該領 域的有 關 活 動邁 出的新的重要一步,

相信本《宣言》是朝向承 認 、促 進 和保 護 土著人民的 權 利和自由, 發 展 聯 合 國 系 統 在 這 一 領 域的有 關 活 動邁 出的新的、重要的一步,

 

來 源:第十一 屆會議 磋商 結 果

 

相信本《宣言》是朝向承 認 、促 進 和保 護 土著人民的 權 利和自由, 發 展 聯 合 國 系 統 在 這 一 領 域的有 關 活 動邁 出的新的、重要的一步,

PP19

PP19

PP19

莊嚴 宣布如下的《 聯 合 國 土著人民 權 利宣言》

莊嚴 宣布以下《 聯 合 國 土著人民 權 利宣言》 ―― 作 爲 本著夥伴 關 系和相互尊重的精神, 爭 取 實現 的 標 准,

 

來 源:第十一 屆會議 磋商 結 果

 

莊嚴 宣布以下《 聯 合 國 土著人民 權 利宣言》 ―― 作 爲 本著夥伴 關 系和相互尊重的精神, 爭 取 實現 的 標 准,

第一部分

 

 

第一條 (A1)

A1

A1

土著人民有權充分、有效地享受《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法律所承認的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

土著人集體和個人有權充分和切實享有《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法所承認的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土著人集體和個人有權充分和切實享有《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法所承認的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

A2

A2

A2

土著個人和人民有其自由,享有與所有其他個人和人民同等的尊嚴和權利,有權免受任何歧視,尤其是基于土著出生或身份的歧視。

土著個人和人民享有自由和與他人民和個人同樣的自由和平等,在行使他們的權利時,有權不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視,特別是基于其土著出身或身份的歧視。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土著人民和個人享有與所有其他人民和個人同樣的自由和平等,在行使他們的權利時,有權不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視,特別是基于其土著出身或身份的歧視。

A3

A3

A3

土著人民享有自決權利。據此權利,他們可自由地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和自由地追求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

土著人民享有自決權。根據此項權利,他們可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地追求自身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

土著人民享有本條中所闡述的自決權。

(a) 根據這項權利,他們可自由參與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自由地追求自身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

(b) 在行使這項自決權方面,他們在直接關系到其內部和當地事務的問題上享有自主和自我管理的權利。

(c) 行使這項權利必須依照法律,充分遵守法律程序和安排,信守承諾。

 

來 源: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國

 

土著人民享有自決權。根據此項權利,他們可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地追求自身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

 

A3 之二 ( A 31)

A3 之二 ( A 31)

 

作爲行使自決權的具體形式 / 在行使自決權方面,土著人民在所有關系其內部和當地事物的問題上,享有自主和自治的權利,以及這些自治職能的資金來源。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2. 行使這項權利必須依照法律,充分遵守法律程序和安排,信守承諾。

 

來 源:俄羅斯聯邦

 

在行使自決權方面,土著人民在有關其內部和當地事物的問題上,享有自主和自治的權利,以及這些自治職能的資金來源。

A4

A4

A4

土著人民有權維護和加強其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特征及其法律制度,同時,如果他們願意,保留充分參與國家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的權利。

土著人民有權 [ 可自由 ] 維護和加強其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特征, [ 及其法律制度 ] ,同時,保留 [ 在他們願意的情況下, ] 充分參與國家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的權利。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土著人民有權維護和加強其獨特的政治、法律、經濟、社會和文化特征,同時保留有權根據他們自己的選擇,充分參與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

A5

A5

A5

每個土著人都享有國籍權。

每個土著人都享有國籍權。

每個土著人都享有國籍權。

第二部分

 

 

A6

A6

A6

土著人民集體有權作爲獨特民族自由、和平與安全地生活,得到充分的保障,不對其實行種族滅絕或任何其他暴力行爲,包括不以任何借口將土著兒童從其家庭和社區帶走。

 

此外,他們每人都享有生命權、身心完整權、人身自由和安全權。

 

每個土著人都享有生命權,享有身心健全、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權利。

 

作爲單一民族的土著人,享有自由、和平與安全生活的集體權利,不受任何種族滅絕行爲或任何其他暴力行爲的侵害,包括強行將兒童從一個族群轉移到另一個族群。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每個土著人都享有生命權,享有身心健全、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權利。

 

作爲單一民族的土著人,享有自由、和平與安全生活的集體權利,不受任何種族滅絕行爲或任何其他暴力行爲的侵害,包括強行將兒童從一個族群轉移到另一個族群。

 

A7

A7

A7

土著人民集體和個人有權免遭種族滅絕和文化滅絕,必須防止和糾正:

(a) 任何旨在或實際剝奪其作爲獨特民族的完整性的行動,或剝奪其文化價值觀或民族特性的行動;

(b) 任何旨在或實際奪走其土地、領土或資源的行動;

(c) 任何形式的旨在或實際上侵犯或損害其任何一種權利的人口轉移;

(d) 任何形式的通過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將其他文化或生活方式強加于他們的同化或融合;

(e) 任何形式的反對他們的宣傳。

 

土著人民和個人享有不受強行同化的權利,不得對他們的文化進行破壞。

 

各國應提供有效機制,防止和糾正以下情況:

(a) 任何旨在或實際上剝奪他們作爲完整之單一民族的行動,剝奪其文化價值或民族特性的行動;

(b) 任何旨在或實際上剝奪他們土地、領土或資源的行動;

(c) 任何形式的強行遷移人口,旨在或實際上侵犯或損害他們的任何權利;

(d) 采用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任何形式強迫他們同化、融入其他文化或生活方式的行爲;

(e) 任何形式旨在鼓吹或煽動針對他們的種族或民族歧視的宣傳。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土著人民和個人享有不受強行同化的權利,不得對他們的文化進行破壞。

 

各國應提供有效機制,防止和糾正以下情況:

(a) 任何旨在或實際上剝奪他們作爲完整之單一民族的行動,剝奪其文化價值或民族特性的行動;

(b) 任何旨在或實際上剝奪他們土地、領土或資源的行動;

(c) 任何形式的強行遷移人口,旨在或實際上侵犯或損害他們的任何權利;

(d) 采用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任何形式強迫他們同化、融入其他文化或生活方式的行爲;

(e) 任何形式旨在鼓吹或煽動針對他們的種族或民族歧視的宣傳。

A8

A8

A8( 删除 )

土著人民集體和個人有權維護和發展其特性和特征,包括有權自認爲土著人並被承認爲土著人。

 

土著人集體和個人有權保留和宏揚他們單獨的特征和特性,包括有權自認爲土著人並得到承認。

土著人集體和個人有權維護和發展自身獨特的特征和特點,包括有權並可自我如是認同。

 

土著人民有權通過透明和合理的程序,得到國家對其土著身份的承認。國家在對土著人給予承認時,應包括多方面的因素,例如但並不限于以下方面:

− 該族群是否自認爲土著人;

− 該族群是否爲某種人的後裔,那些人在國家享有主權之前在某個地理區域內定居;

− 該族群是否在曆史上享有主權;

− 該族群是否仍保持獨特的社區,並有某些方面的政府結構;

− 該族群是否有文化親合力,並有特定的土地或領土範圍;

− 該族群是否有單獨的客觀特征,如語言、宗教、文化等;和

− 國家在曆史上是否將該族群作爲土著人對待。

 

來 源:美國提案

 

 

A9

A9

A9

土著人民和個人有權根據所涉社區或民族的傳統和習俗歸屬某一土著社區或民族。行使這種權利絕不得引起任何一種損害。

土著人民和個人有權根據有關社區或民族的傳統和習俗,歸屬某一土著社區或民族。行使這項權利不得引起任何形式的歧視。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土著人民和個人有權根據有關社區或民族的傳統和習俗,歸屬某一土著社區或民族。行使這項權利不得引起任何形式的歧視。

A10

A10

A10

不得強迫土著人民遷離其土地或領土。未經有關土著人民自由和知情的同意、沒有議定公正和公平的賠償、可能時還有選擇返回的自由之前,不得重新安置土著人民。

不得強迫土著人民遷離他們的土地或領土。在未得到有關土著人民自由、事前和知情同意的情況下,並在未達成公正和公平的賠償之前,不得對他們進行重新安置,在可能的情況下還應保留返回的選擇。

来 源 :第十一届会议磋商结果

不得強迫土著人民遷離他們的土地或領土。在未得到有關土著人民自由、事前和知情同意的情況下,並在未達成公正和公平的賠償之前,不得對他們進行重新安置,在可能的情況下還應保留返回的選擇。

A11

A11

A11( 删除 )

在武裝衝突時期,土著人民有權得到特別的保護和安全。

 

國家應遵守關于在緊急和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平民人口的國際標准,特別是 1949 年日內瓦四公約,而且不應:

(a) 違反土著人意願招募他們加入武裝部隊,特別是用于反對其他土著人民;

(b) 在任何情形下招募土著兒童加入武裝部隊;

(c) 強迫土著人民放棄其土地、領土或謀生手段或爲軍事目的把他們重新安置在特別的中心裏;

(d) 按歧視性條件強迫土著人民從事軍事目的的工作。

 

在武裝衝突時期間,土著人民有權得到特別保護和安全。各國承認,發生武裝衝突時,在有些情況下,可能必須對土著人民給予特別保護和安全。

 

各國應遵守國際標准,特別是 1949 年的日內瓦四公約適用的國際人權標准和國際人道主義法,在緊急狀態和武裝衝突期間保護平民,不得:

(a) 除在法律對所有公民統一規定的情況下,不得違反土著人意願招募他們加入武裝部隊,特別是直接用于對其他土著民族或同一土著民族的其他成員作戰;

(b) 不得在任何情況下違反國際法,招募土著兒童加入武裝部隊,或在武裝衝突中使用土著兒童;

(c) 強迫土著人民放棄其土地、領土或謀生手段,或爲軍事目的把他們安置在特別的中心;

(d) 在任何歧視性條件下,強迫土著人爲軍事目的工作。

 

來 源: E/CN.4/2004/WG.15/CRP.1

在武裝衝突期間,土著人民有權得到 [ 特別的 ] 保護和安全。

 

各國應遵守在緊急狀態和武裝衝突期間保護平民的 [ 適用的國際人權標准和國際人道主義法, ] [ 國際標准,特別是 1949 年日內瓦四公約 ] ,不得:

 

(a) [ 違反土著人的意願,招募他們服兵役,但法律爲所有公民規定而不對土著豁免的情況除外; ][ 違反土著人意願招募他們加入武裝部隊,特別是用于反對其他土著人民 [ 或反對某一土著人民的其他成員 ] ; ]

(b) 在任何情況下招募土著兒童加入武裝部隊;

(c) 強迫土著人民放棄其土地、領土或謀生手段或爲軍事目的把他們重新安置在特別的中心裏;

(d) 按歧視性條件強迫土著人民從事軍事目的的工作。

 

第 11 條備選案文

 

在武裝衝突期間 [ 時 ] ,土著人民有權得到保護和安全。國家應 [ 遵守和確保遵守 ][ 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則和原則,特別是根據 1949 年日內瓦四公約關于在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平民人口的規則和原則 ] 。它們應 [ 避免 ][ 或不應 ] :

(a) [ 強迫土著個人在敵對勢力的部隊中服役;

(b) 強制或自願地征募 18 歲以下土著個人進入國家武裝部隊; ]

(c) 強迫土著個人 [ 人 ] 放棄其土地、領土或謀生手段或爲軍事目的把他們重新安置在特別的中心裏;

(d) 按歧視性條件強迫土著個人 [ 人 ] 從事軍事目的的工作。

 

第 11 條備選案文

 

[ 國家不應以歧視性方式征募土著個人加入武裝部隊。

 

土著個人有權獲得國際人道主義法,特別是 1949 年日內瓦四公約給予的所有保護。

 

國家承認,發生武裝衝突時,可能存在著土著人民需要特別保護和安全的情況。 ] 。

 

第 11 條備選案文 (2)

 

[1. 在武裝衝突期間,土著個人和人民有權得到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的一切保護。

 

具體而言,各國應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包括關于在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平民的 1949 年日內瓦四公約。各國不得:

(a) 以歧視性方式或違背國際法的其他方式,違反土著個人意願征募其加入武裝部隊,特別是用于反對其他土著人民;

(b) 違背國際法,征募土著兒童加入武裝部隊,或部署土著兒童參加敵對行動;

(c) 違背國際法,強迫土著個人放棄其擁有、使用或占據的土地或謀生手段,或爲軍事目的把他們重新安置在特別的中心裏;

(e) 在任何歧視性條件下,或以違背國際法的其他方式,強迫土著人從事軍事目的的工作。

 

第 11 條備選案文

 

[ 發生衝突時,土著人有權得到國際人道主義法,特別是日內瓦四公約給予的一切保護。在以任何形式征募土著人加入武裝部隊時,國家不得加以歧視。國家不應因其土著身份,單純爲雇用土著人而強迫征聘或招募他們參加具體針對其他土著人的敵對行動。土著兒童有權得到關于征募兒童參加武裝部隊問題的可適用國際法給予的所有保護。 ]

 

來 源: E/CN.4/2003/92

 

 

第三部分

 

 

A12

A12

A12

土著人民有權遵循和振興其文化傳統和習俗。這包括有權保存、保護和發展表現其文化的舊有、現有和未來的形式,例如考古和曆史遺址、人工制品、圖案設計、典禮儀式、技術、觀賞藝術和表演藝術,有權收回未經他們自由和知情同意或違反其法律、傳統和習俗而奪走的文化、知識、宗教、精神財産。

土著人民有權遵行和複興自己的文化傳統和習俗。這包括有權保存、保護和發展其文化曆史、現今和未來的表現形式,如考古和曆史遺址、手工藝品、圖案設計、典禮儀式、技術、觀賞藝術和表演藝術,以及文學等。

 

對未經土著人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或違反他們的法律、傳統和習俗,而掠走的土著文化、知識、宗教和精神財産,各國應與土著人民一道,制定有效機制作出補償,包括複原。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土著人民有權遵行和複興自己的文化傳統和習俗。這包括有權保存、保護和發展其文化曆史、現今和未來的表現形式,如考古和曆史遺址、手工藝品、圖案設計、典禮儀式、技術、觀賞藝術和表演藝術,以及文學等。

 

對未經土著人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或違反他們的法律、傳統和習俗,而掠走的土著文化、知識、宗教和精神財産,各國應與土著人民一道,制定有效機制作出補償,包括複原。

A13

A13

A13

土著人民有權表現、實踐、發展和傳授他們的精神和宗教傳統、習俗和儀式;有權爲此保存、保護和私下進入其宗教和文化場所;有權使用和掌握儀式用具;有權使遺骨得到歸還。

 

國家應與有關土著人民共同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土著聖地、包括墓地得到保存、尊重和保護。

 

土著人民有權表現、遵行、發展和傳授他們的精神和宗教傳統、習俗和禮儀;有權保留、保護他們的宗教和文化場所和單獨進入這些場所;有權使用和控制他們的禮儀用具;有權要求歸還土著人的遺骨。

 

各國應努力與有關土著人民一道,共同制定公平、透明和有效辦法,將他們擁有的禮儀用具和人類遺骨開放和 / 或 / 和歸還。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土著人民有權表現、遵行、發展和傳授他們的精神和宗教傳統、習俗和禮儀;有權保留、保護他們的宗教和文化場所和單獨進入這些場所;有權使用和控制他們的禮儀用具;有權要求歸還土著人的遺骨。

 

各國應努力與有關土著人民一道,共同制定公平、透明和有效辦法,將他們擁有的禮儀用具和人類遺骨開放和 / 或歸還。

A14

A14

A14

土著人民有權振興、使用、發展和向後代傳授他們的曆史、語言、口述傳統、哲學、書寫方式和著作,有權爲社區、地點和人物取用和保留土著名稱。

 

凡土著人民的任何權利受到威脅,國家均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該項權利得到保護,還確保他們在政治、法律和行政程序過程中能聽懂別人,並能被別人聽懂,必要時應提供翻譯或采取其他適當辦法。

 

土著人民有權複興、使用、光大和向後代傳授他們的曆史、語言、口述傳統、思想體系、書寫方式和著作,有權爲社區、地方和人物命名和保留土著人自己的名稱。

 

各國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這項權利得到保護,並應確保在政治、法律和行政程序中土著人能夠聽懂他人和被他人聽懂,必要時通過翻譯或采取其他適當辦法。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土著人民有權複興、使用、光大和向後代傳授他們的曆史、語言、口述傳統、思想體系、書寫方式和著作,有權爲社區、地方和人物命名和保留土著人自己的名稱。

 

各國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這項權利得到保護,並應確保在政治、法律和行政程序中土著人能夠聽懂他人和被他人聽懂,必要時通過翻譯或采取其他適當辦法。

 

第四部分

 

 

A15

A15

A15

土著兒童有權獲得國家各種級別和各種形式的教育。全體土著人民也都享有這一權利,有權建立和掌管以自己的語言、酌情按照自己具有文化特色的教學方法提供教育的教育體系和機構。

 

住在其社區外的土著兒童有權獲得自己的文化和語言教育。

 

國家應采取有效措施爲此目的提供適當資金。

 

土著人民有權建立和掌管自己的教育制度和機構,按照適合自己文化的教學方法,以土著人自己的語言提供教育。

土著人,特別是土著兒童,有權接受國家提供的各級和各種形式的教育,不得受到歧視。

 

國家應與土著人民一道,采取有效措施,使土著人,特別是土著兒童,包括生活在土著社區以外的土著人,在可能的情況下,以本民族的語言接受本族文化的教育。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土著人民有權建立和掌管自己的教育制度和機構,按照適合自己文化的教學方法,以土著人自己的語言提供教育。

土著人,特別是土著兒童,有權接受國家提供的各級和各種形式的教育,不得受到歧視。

 

國家應與土著人民一道,采取有效措施,使土著人,特別是土著兒童,包括生活在土著社區以外的土著人,在可能的情況下,以本民族的語言接受本族文化的教育。

 

A16

A16

A16

土著人民有權以任何教育和宣傳形式使其文化、傳統、曆史和願望的尊嚴和多樣性得到適當的反映。

 

國家應與有關土著人民協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偏見和歧視,促進土著人民和社會各階層之間相互寬容、諒解和友好的關系。

 

土著人民有權保護他們的文化、傳統、曆史和願望的尊嚴和多樣性,這一點應在教育和公共信息中得到適當反映。

 

各國應征求有關土著人民的意見並與之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偏見,消除歧視,促進土著人民之間和土著人與社會所有其他階層之間的互相寬容、諒解和友好關系。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土著人民有權保護他們的文化、傳統、曆史和願望的尊嚴和多樣性,這一點應在教育和公共信息中得到適當反映。

 

各國應征求有關土著人民的意見並與之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偏見,消除歧視,促進土著人民之間和土著人與社會所有其他階層之間的互相寬容、諒解和友好關系。

 

A17

A17

A17

土著人民有權以自己的語言建立自己的傳播媒介。他們也有權平等接觸一切形式的非土著傳播媒介。

 

國家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國有傳播媒介適當反映土著文化多樣性。

 

土著人民有權以自己的語言建立自己的傳播媒介,並可一視同仁地得到所有形式非土著傳播媒介之利。

 

各國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國有傳播媒體適當反映土著文化的多樣性。國家應在不影響確保言論充分自由的情況下,鼓勵私營媒體充分反映土著文化的多樣性。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土著人民有權以自己的語言建立自己的傳播媒介,並可一視同仁地得到所有形式非土著傳播媒介之利。

 

各國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國有傳播媒體適當反映土著文化的多樣性。國家應在不影響確保言論充分自由的情況下,鼓勵私營媒體充分反映土著文化的多樣性。

A18

A18

A18

土著人民有權充分享受國際勞工法和國家勞工立法規定的一切權利。

 

土著個人有權不接受任何歧視性勞動、就業或薪給條件。

 

土著個人和土著人民有權充分享有適用的國際法和本國勞工法所規定的一切權利。

 

各國應征求土著人民的意見並與之合作,考慮到土著兒童特別脆弱的情況,並考慮到教育對其成長的重要性,采取具體措施,保護土著兒童免受經濟剝削,並不得從事任何可能有危險或妨礙兒童受教育的工作,以及任何可能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精神、道德或社會成長的工作。

土著個人有權不接受任何歧視性勞動條件,包括就業和薪水等方面的歧視性條件。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土著個人和土著人民有權充分享有適用的國際法和本國勞工法所規定的一切權利。

 

各國應征求土著人民的意見並與之合作,考慮到土著兒童特別脆弱的情況,並考慮到教育對其成長的重要性,采取具體措施,保護土著兒童免受經濟剝削,並不得從事任何可能有危險或妨礙兒童受教育的工作,以及任何可能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精神、道德或社會成長的工作。

土著個人有權不接受任何歧視性勞動條件,包括就業和薪水等方面的歧視性條件。

 

A19

A19

A19

土著人民有權按本身意願通過他們按自己程序挑選的代表在各決策層次上均充分參與可能影響到他們的權利、生活和命運的事務,也有權維護和發展他們自己的土著決策機構。

土著人民有權通過他們按土著人自己的程序選出的代表,在影響到土著人權利的問題上參與決策,土著人還有權保留和發展他們自己的決策機構。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土著人民有權通過他們按土著人自己的程序選出的代表,在影響到土著人權利的問題上參與決策,土著人還有權保留和發展他們自己的決策機構。

A20

A20

A20

土著人民有權按本身意願通過自己決定的程序充分參與制訂對他們可能有影響的立法或行政措施。

 

國家在通過和執行這種措施之前,應先征得有關人民的自由和知情的同意。

 

國家在通過和實施可能影響到土著人 / 土著人權利的立法或行政措施之前,應通過土著人自己的代表機構 / 征求有關人民的自由和知情的同意 / 盡最大努力以求得到有關土著人民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國家在通過和實施可能影響到土著人的立法或行政措施之前,應通過土著人自己的代表機構,真誠地征求有關土著人民的意見並與他們合作,以求得到他們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A21

A21

A21

土著人民有權維護和發展其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有權安穩地享用自己的謀生和發展手段,自由從事他們的一切傳統活動和其他經濟活動。被剝奪了謀生和發展手段的土著人民有權獲得公正和公平的賠償。

土著人民有權保留和發展他們自己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或機構,有權安穩地享有自己的生存和發展手段,自由地從事他們的一切傳統的和其他經濟活動。

 

被剝奪了生存和發展手段的土著人,有權通過有效的機制,得到公正和公平的補償。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非正式全體會議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剝奪土著人民自身的生存手段。

 

來 源:國際土著資源發展組織

 

土著人民有權保留和發展他們自己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或機構,有權安穩地享有自己的生存和發展手段,自由地從事他們的一切傳統的和其他經濟活動。

 

被剝奪了生存和發展手段的土著人,有權得到公正和公平的補償。

 

A22

A22

A22

土著人民有權要求在諸如就業、職業培訓和再培訓、住房、衛生、保健和社會安全等領域采取特別措施,立即、有效、持續不斷地改善其經濟和社會條件。

 

土著老人、婦女、青年、兒童和殘疾人的權利和特殊需要應得到特別關注。

 

土著人民有權要求在不受任何歧視的條件下,改善他們的經濟和社會狀況,特別是在教育、就業、職業培訓和再培訓、住房、衛生、保健和社會保障等領域的條件。

 

國家應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時采取特別措施,確保不斷改善他們的經濟和社會狀況。應特別注意土著老人、婦女、青年、兒童和殘疾人的權利和特殊需要。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土著人民有權要求在不受任何歧視的條件下,改善他們的經濟和社會狀況,特別是在教育、就業、職業培訓和再培訓、住房、衛生、保健和社會保障等領域的條件。

 

國家應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時采取特別措施,確保不斷改善他們的經濟和社會狀況。應特別注意土著老人、婦女、青年、兒童和殘疾人的權利和特殊需要。

 

 

A22 之二

A22 之二

 

在執行本宣言過程中,應特別注意土著老人、婦女、青年、兒童和殘疾人的權利和特殊需要。

 

國家應與土著人民一道,采取措施,確保土著婦女和兒童享有充分保護和保障,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和歧視。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在執行本宣言過程中,應特別注意土著老人、婦女、青年、兒童和殘疾人的權利和特殊需要。

 

國家應與土著人民一道,采取措施,確保土著婦女和兒童享有充分保護和保障,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和歧視。

 

A23

A23

A23

土著人民有權確定和擬訂他們行使發展權的優先次序和戰略。

 

土著人民尤其有權確定和擬訂一切會影響他們的保健、住房和其他經濟和社會方案,並盡可能通過自己的機構管理這種方案。

 

土著人民有權決定和制定他們行使發展權的優先事項和戰略。具體而言,土著人民有權積極參與制定和決定影響他們的衛生、住房和其他經濟和社會方案,並盡可能通過自己的機構管理這些方案。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土著人民有權決定和制定他們行使發展權的優先事項和戰略。具體而言,土著人民有權積極參與制定和決定影響他們的衛生、住房和其他經濟和社會方案,並盡可能通過自己的機構管理這些方案。

A24

A24

A24

土著人民有權使用自己的傳統醫藥和保健方法,包括有權保護重要的藥用植物、動物和礦物。

 

他們還有權使用一切醫療機構、保健服務和醫療,不受任何歧視。

 

土著人民有權使用自己的傳統醫藥,繼承其保健方法,包括保護重要的藥用植物、動物和礦物。土著人個人還有權得到所有社會和衛生服務,不得歧視。

 

每個土著人都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准的身心健康的平等權利。各國應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充分實現這項權利。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土著人民有權使用自己的傳統醫藥,繼承其保健方法,包括保護重要的藥用植物、動物和礦物。土著人個人還有權得到所有社會和衛生服務,不得歧視。

 

每個土著人都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准的身心健康的平等權利。各國應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充分實現這項權利。

 

第六部分

 

 

A25

A25

A25

土著人民有權維護和加強他們同曆來擁有或以其他方式占有或使用的土地、領土、水域、近海和其他資源之間特有的精神和物質關系,在這方面負起他們對後代的責任。

土著人民有權維護和加強他們與其傳統擁有的或以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的土地、領土、水域、近海和其他資源特有的精神聯系,並在這方面負起他們對後代人的責任。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非正式全體會議

2. 國家應與土著人民一道,采取措施,便利有關土著人民使用並非完全由他們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或領土,從事他們傳統的精神活動。在這方面,應特別注意遊牧民族和遊耕農的情況。

 

來 源:墨西哥、希臘

 

土著人民有權維護和加強他們與其傳統擁有的或以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的土地、領土、水域、近海和其他資源特有的精神聯系,並在這方面負起他們對後代人的責任。

A26

A26

A26

土著人民有權擁有、發展、控制和使用土地和領土,包括他們曆來擁有或以其他方式占有或使用的土地、空氣、水域、近海、海冰、動植物群和其他資源構成的整體環境。這包括有權使他們的法律、傳統、習俗、土地所有權制度以及資源發展和管理體制得到充分承認,有權要求國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任何對這些權利的幹涉、剝奪或侵犯。

土著人民有權擁有、使用、開發和控制曆來歸他們所有,或曆來由他們占有或使用,以及以其他方式獲得 / 持有的土地、領土和資源。

 

土著人民對他們曆來擁有、占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得到的土地、領土和資源享有權利。

 

各國應在法律上承認和保護這些土地、領土和資源。這種承認應充分尊重 / 符合有關土著人民的習俗、傳統和土地所有權制度。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非正式全體會議

 

土著人民對他們曆來擁有、占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得到的土地、領土和資源享有權利。

 

土著人民有權擁有、使用、開發和控制曆來歸他們所有,或曆來由他們占有或使用,以及以其他方式獲得的土地、領土和資源。

 

各國應在法律上承認和保護這些土地、領土和資源。這種承認應充分尊重有關土著人民的習俗、傳統和土地所有權制度。

 

 

A26 之二

A26 之二

 

各國應與有關土著人民一道,建立並落實公正、獨立、公平、開放和透明的程序,在充分承認土著人法律、傳統、習俗和土地所有權制度的條件下,承認和裁定土著人民對其土地、領土和資源的權利,包括他們曆來擁有或以其他方式占有或使用的土地和資源。土著人民應有權參與這一程序。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非正式全體會議

 

各國應與有關土著人民一道,建立並落實公正、獨立、公平、開放和透明的程序,在充分承認土著人法律、傳統、習俗和土地所有權制度的條件下,承認和裁定土著人民對其土地、領土和資源的權利,包括他們曆來擁有或以其他方式占有或使用的土地和資源。土著人民應有權參與這一程序。

 

A26 之三

A26 之三

 

此外,對並非完全歸土著人所有、占有、使用或以其他方式獲得但在傳統上他們賴以生存和從事傳統活動的土地、領土和資源,應在適當情況下采取有效措施,保證並在法律上承認有關人民使用這些土地、領土和資源的權利。

 

來 源:挪威

 

各國應酌情采取措施,考慮進現時與曆史情況,以及他們曆來使用土地的情況,加強土著人民對土地和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來 源:加拿大

 

 

A27

A27

A27

土著人民有權收回他們曆來擁有或以其他方式占有或使用但未經其自由和知情的同意而被沒收、占據、使用或破壞的土地、領土和資源。如無法收回,則他們有權獲得公正和公平的賠償。賠償形式應是質量、面積和法律地位相等的土地、領土和資源,但有關的人民自由地另行商定者除外。

曆來歸土著人民所有或以其他方式占有或使用、但未經他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而被沒收、剝奪、占有、使用或破壞的土地、領土和資源,土著人民有權得到補救,采用的方法可包括歸還,在無法歸還的情況下,應得到公正、合理和公平的賠償。

賠償的形式,應盡量采取質量、面積和法律地位相當的土地、領土和資源,或采取貨幣賠償或其他適當的補償辦法,但有關人民自由另行商定者除外。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非正式全體會議

 

曆來歸土著人民所有或以其他方式占有或使用、但未經他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而被沒收、剝奪、占有、使用或破壞的土地、領土和資源,土著人民有權得到補救,采用的方法可包括歸還,在無法歸還的情況下,應得到公正、合理和公平的賠償。

賠償形式應是質量、面積和法律地位相當的土地、領土和資源,或以貨幣賠償或其他適當的補償辦法,但有關人民自由另行商定者除外。

 

A28

A28

A28

土著人民有權保持、恢複和保護其整體環境及其土地和領土的生産能力,有權得到國家和通過國際合作爲此提供的援助。在土著人民的土地和領土上不得進行軍事活動,但有關的人民自由地另行商定者除外。

 

國家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不在土著人民的土地和領土上存放或傾倒有害材料。

 

國家還應采取有效措施,根據需要保證受這種材料影響的土著人民所擬訂和執行的監測、維護和恢複土著人民身體健康的方案得到充分實施。

 

土著人民有權保持和保護其土地、領土和資源的環境及其生産能力。國家應爲這方面的保持和保護,制定和執行對土著人的援助計劃,不得歧視。

 

國家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未經土著人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不得在土著人的土地或領土上存放或傾倒危險材料。

 

國家還應采取有效措施,對受到這類材料影響的人民制定和執行的監測、保護和恢複土著人民健康的方案,根據需要確保其得到充分實施。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非正式全體會議

 

土著人民有權保持和保護其土地、領土和資源的環境及其生産能力。國家應爲這方面的保持和保護,制定和執行對土著人的援助計劃,不得歧視。

 

國家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未經土著人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不得在土著人的土地或領土上存放或傾倒危險材料。

 

國家還應采取有效措施,對受到這類材料影響的人民制定和執行的監測、保護和恢複土著人民健康的方案,根據需要確保其得到充分實施。

 

 

A28 之二

A28 之二

 

不得在土著人的土地或領土上進行軍事活動,除非相關的公衆利益受到嚴重威脅,或有關土著人民自由同意或提出要求。

 

在使用土著人的土地或領土用于軍事活動之前,國家應盡可能通過適當程序,特別是通過土著人的代表機構,切實征求有關土著人民的意見。在所有這類活動中,國家應確保充分尊重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非正式全體會議

 

不得在土著人的土地或領土上進行軍事活動,除非相關的公衆利益受到嚴重威脅,或有關土著人民自由同意或提出要求。

 

在使用土著人的土地或領土用于軍事活動之前,國家應通過適當程序,特別是通過土著人的代表機構,切實征求有關土著人民的意見。

 

A29

A29

A29

土著人民對其文化和知識財産的全部所有權、控制權和保護權應得到承認。

 

土著人民有權采取特別措施控制、發展和保護自己的科學、技術和文化表現形式、包括人的和其他的遺傳資源、種子、醫藥、有關動植物群特性的知識、口授傳統、文學、圖案、觀賞藝術和表演藝術

和文化表現形式,包括人類和遺傳資源、種子、醫藥、有關動植物群特性的知識、口授傳統、文學、圖案、體育和傳統遊戲,及觀賞和表演藝術。他們並有權保持、控制、保護和發展他們對這些文化遺産、傳統知識和傳統文化表達形式的知識産權。

 

各國應與土著人民一道采取有效措施,包括特別措施,保護這項權利的行使。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非正式全體會議

土著人民有權維護、保持和發展他們的文化遺産,包括傳統知識和傳統的文化表達形式,如人類和遺傳資源、種子、醫藥、有關動植物群特性的知識、口授傳統、文學、圖案、體育和傳統遊戲,及觀賞和表演藝術,特別是他們的科學、技術和文化表現形式。

 

各國應進行合作,包括通過適當的國際組織,鼓勵和促進提高土著人的知識産權意識。

來 源:俄羅斯聯邦

 

土著人民有權維護、控制、保護和發展他們的文化遺産、傳統知識和傳統的文化表達形式,以及他們的科學、技術土著人民有權維護、控制、保護和發展他們的文化遺産、傳統知識和傳統的文化表達形式,以及他們的科學、技術和文化表現形式,包括人類和遺傳資源、種子、醫藥、有關動植物群特性的知識、口授傳統、文學、圖案、體育和傳統遊戲,及觀賞和表演藝術。他們並有權保持、控制、保護和發展他們對這些文化遺産、傳統知識和傳統文化表達形式的知識産權。

 

各國應與土著人民一道采取有效措施,保護這項權利的行使。

 

A30

A30

A30

土著人民有權確定和制訂開發或使其土地、領土和其他資源的優先次序和戰備,包括有權要求國家在批准任何影響到他們的土地、領土和其他資源特別是有關開發、利用或開采礦物、水域或其他資源的任何項目之前,先征得他們自由和知情的同意。

 

根據同有關土著人民的協定,應爲任何這類活動和措施提供公正和公平的賠償,以便減少不利的環境、經濟、社會、文化或精神影響。

 

土著人民有權決定和制訂開發或使用其土地或領土和其他資源的優先事項和戰略。

 

國家在批准任何影響到土著人土地或領土和其他資源的項目之前,特別是有關開發、利用或開采其礦産、水文或其他資源的項目之前,應根據他們的法律義務,征求或取得有關土著人民的自由和知情同意。

 

國家應提供有效機制,對任何這類活動作出公正和公平的補救,並應采取適當措施,減輕不利的環境、經濟、社會、文化或精神影響。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非正式全體會議

土著人民有權擁有和控制其傳統土地和領土的地表和地下資源。

 

來 源: IOIRD

 

土著人民有權決定和制訂開發或使用其土地或領土和其他資源的優先事項和戰略。

 

國家在批准任何影響到土著人土地或領土和其他資源的項目之前,特別是有關開發、利用或開采其礦産、水文或其他資源的項目之前,應通過土著人自己的代表機構,真誠地征求有關土著人民的意見並與他們合作,征得土著人的自由和知情同意。

 

國家應提供有效機制,對任何這類活動作出公正和公平的補救,並應采取適當措施,減輕不利的環境、經濟、社會、文化或精神影響。

 

第七部分

 

 

A31

A31

A31( 删除――新的 A3 之二 )

作爲行使自決權的一種方式,土著人民有權在有關其內部和當地事務的問題上實行自治,在諸如文化、宗教、教育、宣傳、媒介、保健、住房、就業、社會福利、經濟活動、土地和資源管理、環境和非本族人的進入以及資助這些自治職能的方式方法等問題上實行自治。

作爲行使自決權的一種方式,土著人民有權在有關其內部和當地事務的問題上實行自治,在諸如文化、宗教、教育、宣傳、媒介、保健、住房、就業、社會福利、經濟活動、土地和資源管理、環境和非本族人的進入以及資助這些自治職能的方式方法等問題上實行自治。

 

來 源: E/CN.4/2004/WG.15/CRP.1

作爲行使自決權的一種方式,土著人民有權在有關其內部和當地事務的問題上實行自治 [ 包括 / 特別是 / 但不限于文化、宗教、教育、宣傳、媒介、保健、住房、就業、社會福利、經濟活動、土地和資源管理、環境和非本族人的進入, ][ 以及 / 包括這些自治職能的資金來源 ] 。

土著人民有權對他們的內部和當地事務實行自治,包括通過他們的體制機構實行自治。這項權利的行使應該是由土著人民與國家之間作出安排 / 達成協議 / 開展談判 / 解決的一項事務。

 

來 源: E/CN.4/2004/81

 

 

 

A31 之二

A3 1 之二

 

國家爲實現增進和諧與合作之目標,應與土著人民一道制定程序,確保土著人民盡早和切實行使自主或自治權。

 

來 源:加拿大

 

 

A32

A32

A32

土著人民集體有權根據其習俗和傳統決定他們自己的公民資格。土著公民資格無損于土著個人獲得所居住國家公民資格的權利。

 

土著人民有權根據自己的程序決定自己的機構體制,選擇這些機構的成員。

 

土著人民有權根據其習俗和傳統,決定自己的身份特征和歸屬。這不損害土著人享有獲得居住國公民資格的個人權利。

 

土著人民有權根據自己的程序,決定他們的體制機構和挑選機構的成員。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非正式全體會議

土著人民有權根據其習俗和傳統,決定自己的身份特征和歸屬。這不損害土著人享有獲得居住國公民資格的個人權利。

 

土著人民有權根據自己的程序,決定他們的體制機構和挑選機構的成員。

 

A33

A33

A33

土著人民有權根據國際上承認的人權標准促進、發展和維護其機構體制及其獨特的司法習俗、傳統、程序和慣例。

土著人民有權根據國際人權標准,促進、發展和保留他們的體制機構及特有的習俗、信仰、傳統、程序和習慣,在有自己的司法制度或慣例的情況下,促進、發展和保留相關的制度或慣例。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非正式全體會議

 

 

来 源 :第十一届会议非正式全体会议

土著人民有權根據國際人權標准,促進、發展和保留他們的體制機構及特有的習俗、信仰、傳統、程序和習慣,在有自己的司法制度或慣例的情況下,促進、發展和保留相關的制度或慣例。

A34

A34

A34

土著人民集體有權確定個人對其社區應負的責任 。

土著人民集體有權決定個人對其社區應負的責任。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非正式全體會議

 

土著人民有權決定個人對其社區應負的責任。

A35

A35

A35

土著人民,特別是被國際邊界分開的土著人民,有權與國界那邊的其他人保持和發展接觸、聯系和合作,包括從事精神、文化、政治、經濟和社會目的的活動。

 

各國應該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這一權利的行使和落實。

 

土著人民,特別是被國際邊界分開的土著人民,有權與國界以外的本族人和其他人民保持和發展接觸、聯系和合作,包括從事精神、文化、政治、經濟和社會目的的活動。

 

各國應征求土著人民的意見並與他們合作,根據邊界管制法采取有效措施,便利行使並確保這項權利的落實。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非正式全體會議

 

土著人民,特別是被國際邊界分開的土著人民,有權與邊界另一邊的本族人和其他人民保持和發展接觸、聯系和合作,包括從事精神、文化、政治、經濟和社會目的的活動。

 

各國應征求土著人民的意見並與他們合作,采取有效措施,便利行使這一權利,確保其落實。

 

A36

A36

A36

土著人民有權要求他們同國家或其繼承國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建設性安排按其原來的精神和意圖得到承認、遵守和執行,有權要求國家履行和尊重這種條約、協定和其他建設性安排。無法解決的衝突和爭端應訴諸有關各方議定的主管國際機構。

土著人民對他們與國家或其繼承國締結的條約、協議和其他建設性安排,有權要求予以承認、遵守和執行,並有權要求國家履行和遵守這些條約、協議和其他建設性安排。

 

本《宣言》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爲削弱或取消各種條約、協議和建設性安排中規定的土著人民的權利。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非正式全體會議

各國應根據國內法采取一切必要步驟,承認、遵守和執行與土著人民締結的條約、協議和其他建設性安排。

 

此種條約和協定産生之爭端,應根據條約、協議和其他建設性安排具體規定的任何程序加以解決,或提交本國的主管機關或程序,根據平等和正義的原則盡快解決。

 

本《宣言》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爲削弱或取消各種條約、協定和建設性安排中規定的土著人民的權利。

 

來 源:美利堅合衆國

 

土著人民對他們與國家或其繼承國締結的條約、協議和其他建設性安排,有權要求予以承認、遵守和執行,並有權要求國家履行和遵守這些條約、協議和其他建設性安排。

 

本《宣言》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爲削弱或取消各種條約、協議和建設性安排中規定的土著人民的權利。

 

第八部分

 

 

A37

A37

A37

各國應同有關土著人民協商,采取有效和適當措施,充分實施本《宣言》的規定。本《宣言》所承認的權利應以能爲土著人民實際利用的方式通過和納入國家立法 。

各國應征求土著人民的意見並與他們合作,采取適當措施,包括立法措施,實現本《宣言》的目標。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各國應征求土著人民的意見並與他們合作,采取適當措施,包括立法措施,實現本《宣言》的目標。

A38

A38

A38

土著人民有權從國家及通過國際合作取得足夠的財政和技術援助,自由地從事他們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精神發展,享受本《宣言》所承認的權利和自由。

土著人民爲享有本《宣言》中所載的各項權利,有權從國家及通過國際合作取得財政和技術援助。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非正式全體會議

 

土著人民爲享有本《宣言》中所載的各項權利,有權從國家及通過國際合作取得財政和技術援助。

A39

A39

A39

爲了解決他們與國家的衝突或爭端,土著人民有權使用相互接受的、公正的程序,獲得迅速的裁決,對他們個人和集體權利的一切侵犯獲得有效補救。這種裁決應考慮有關土著人民的習俗、傳統、規則和法律制度。

爲解決他們與國家和第三方的衝突或爭端,土著人民有權使用 [ 相互接受的 / 適當的 ] 和公正的程序,獲得迅速的裁決,對他們個人和集體權利的一切侵犯獲得有效補救。這種裁決應 [ 考慮 / 到 ] 有關土著人民的習俗、傳統、規則和法律制度以及國際人權標准 / 法 [ 本國法律的有關規定 ][ 包括本《宣言》的規定 ] 。

 

來 源: E/CN.4/2004/WG.15/CRP.1,

經修改

 

土著人民與國家或其他方面發生衝突或爭端,有權通過公正和公平的程序,迅速作出裁決;對他們個人和集體權利的一切侵犯,有權得到有效的補救。這種裁決應充分考慮到有關土著人民的習俗、傳統、規則和法律制度,以及國際人權。

A40

A40

A40

聯合國系統的各組織和專門機構應通過特別是動員提供合作和技術援助,促使本《宣言》的各項規定得到充分的實施,並應確立一定方式方法確保土著人民參與處理影響到他們的問題。

聯合國系統各組織和專門機構及其他政府間組織,應爲全面實現本《宣言》的各項規定作出貢獻,特別是通過提供經濟合作和技術援助。應制定各種方式和辦法,確保土著人民參與解決與他們有關的問題。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聯合國系統各組織和專門機構及其他政府間組織,應爲全面實現本《宣言》的各項規定作出貢獻,特別是通過提供經濟合作和技術援助。應制定各種方式和辦法,確保土著人民參與解決與他們有關的問題。

A41

A41

A41

聯合國應采取必要步驟確保本《宣言》得到實施,包括在最高一級設立一個機構專司這方面的特殊職能、並由土著人民直接參與。所有聯合國機構應促使本《宣言》的各項規定得到尊重和充分的運用。

聯合國、聯合國各機構,特別是土著問題常設論壇,以及各專門機構,包括國家一級的機構,各國,均應促進遵守和全面執行本《宣言》的各項規定,跟蹤《宣言》的落實情況。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聯合國、聯合國各機構,特別是土著問題常設論壇,以及各專門機構,包括國家一級的機構,各國,均應促進遵守和全面執行本《宣言》的各項規定,跟蹤《宣言》的落實情況。

 

第九部分

 

 

A42

A42

A42

本《宣言》所承認的權利是世界各地土著人民的生存、尊嚴和幸福的最低標准。

本《宣言》所承認之權利,乃世界各地土著人民生存、尊嚴和幸福之最低標准。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本《宣言》所承認之權利,乃世界各地土著人民生存、尊嚴和幸福之最低標准。

A43

A43

A43

本《宣言》所承認的一切權利和自由均規定由土著男女個人平等享受 。

所有土著人,無分男女,均可平等享有本《宣言》所承認之一切權利和自由。

所有土著人,無分男女,均可平等享有本《宣言》所承認之一切權利和自由 。

A44

A44

A44

本《宣言》的任何內容不得理解爲削弱或取消土著人民現在或將來可能享有或得到的權利。

本《宣言》之任何內容,不得理解爲削弱或取消土著人民現在享有或將來可能得到的任何權利。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本《宣言》之任何內容,不得理解爲削弱或取消土著人民現在享有或將來可能得到的任何權利。

 

A45

A45

A45

本《宣言》的任何內容不得解釋爲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從事任何違背《聯合國憲章》的活動或行爲。

1. 本《宣言》的任何 內 容,不得解釋爲允許任何國家、群體、組織或個人有權從事任何違背《聯合國憲章》的活動或行爲。

 

2. 行使本《宣言》中所確定的權利,必須尊重所有人的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行使本《宣言》所規定的權利,應只受法律 ( 根據國際人權法 / 標准 ) 所規定的限制。

 

[ 任何有關限制均不得帶有歧視性,且僅出于確保充分承認和尊重他人權利和自由之目的,及爲滿足民主社會正義和最緊迫需要所嚴格必須者。 ]

 

[ 每個人在行使本《宣言》中所確定的權利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九條之二

3. 對本《宣言》規定的解釋,應依照公正、民主、尊重人權、平等、不歧視、善政、和誠意的原則。在土著人民和個人、國家和其他有關方面對權利的適用出現任何分歧時,這些原則也是解決分歧的基本要素。

 

來 源:第十一屆會議磋商結果

 

本《宣言》的任何內容,不得解釋爲允許任何國家、群體、組織或個人有權從事任何違背《聯合國憲章》的活動或行爲。

 

行使本《宣言》中闡述的權利,必須尊重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行使本《宣言》所規定的權利,應只受法律根據國際人權義務所規定的限制。任何有關限制均不得帶有歧視性,且僅出于確保充分承認和尊重他人權利和自由之目的,及爲滿足民主社會正義和最緊迫需要所嚴格必須者。

 

對本《宣言》規定的解釋,應依照公正、民主、尊重人權、平等、不歧視、善政和誠意的原則。

 

 

A45 之二

 

 

本《宣言》的任何內容不得理解爲授權或鼓勵任何完全或部分肢解或損害主權和獨立國家領土完整或政治統一的行爲,這些主權和獨立國家遵守各民族權利平等和自治原則,其政府一視同仁地代表境內的全體人民。

 

來 源: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利堅合衆國

在不妨礙本《宣言》中所設想的各項權利的情況下,《宣言》的任何規定,均不得用來損害國家主權、民族和政治統一,及領土完整。

 

來 源:俄羅斯聯邦

 

 

 


Annex II

A. DOCUMENTATION

1. The working group had before it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E/CN.4/2005/WG.15/1 Provisional agenda (December session)

E/CN.4/2006/WG.15/1 Provisional agenda (January session)

E/CN.4/2005/WG.15/2 * Chairman’s Summary and Proposal

E/CN.4/2005/WG.15/CRP.1 Report by the Government of Mexico on the International workshop on the draft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Patzcuaro, Michoacán, Mexico, 26 to 30 September 2005

E/CN.4/2005/WG.15/CRP.2 Joint submission of indigenous organizations o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Draft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E/CN.4/2005/WG.15/CRP.3 Joint submission by indigenous organizations on the urgent need to improve the United Nations Standard-setting process Importance of criteria of “Consistent with international law and its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E/CN.4/2005/WG.15/CRP.4 Joint submission of indigenous organizations on the Indigenous Peoples’ Right to Restitution

E/CN.4/2005/WG.15/CRP.5 Observaciones y enmiendas a los artículos examinados del proyecto de declaración sobre los derechos de los pueblos indígenas y la introducción de nuevos párrafos en la parte dispositiva by the Movimiento Indio Tupaj Katari el Consejo Mundial por la Paz

E/CN.4/2005/WG.15/CRP.6 Draft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E/CN.4/2005/WG.15/CRP.7 Chairperson’s summary of proposals


2. The following background documents were made available to the working group:

Draft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Sub-Commission resolution 1994/45, annex.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establ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resolution 1995/32 of 3 March 1995 on its tenth session (E/CN.4/2005/89, and Add.1 and Add.2).

B. PARTICIPATION

3. The following States Memb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were represented by observers: Angola, Argentina, Australia, Austria, Azerbaijan, Belgium, Bolivia, Brazil, Canada, Chile, China, Colombia, Congo, Costa Rica, Cuba, Cyprus, Czech Republic, Denmark, Dominican Republic, Ecuador, Egypt, El Salvador, Estonia, Finland, France, Germany, Greece, Guatemala, Haiti, Honduras, Hungary, India, Indonesia, Iran (Islamic Republic of), Israel, Italy, Japan, Kenya, Latvia, Libyan Arab Jamahiriya, Malaysia, Mexico, Morocco, Myanmar, Netherlands, New Zealand, Nigeria, Norway, Panama, Paraguay, Peru, Philippines, Poland, Portugal, Republic of Korea, Romania, Russian Federation, Slovakia, South Africa, Spain, Sudan, Sweden, Switzerland, Turkey, Ukrain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enezuela, Zimbabwe.

4. The following non-Member State was represented by an observer: Holy See.

5. The following United Nations bodies, specialized agencies and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were represented by observers: United Nations Institute for Training and Research, United Nations Institute for Disarmament Research, United Nations Permanent Forum on Indigenous Issues,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World Bank, 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European Union and European Commission.

6. The following national institution was represented by an observer: Aboriginal and Torres Strait Islander Social Justice Commissioner, Human Rights and Equal Opportunity Commission.

7. The following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consultative status with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were represented as observers: American Indian Law Alliance, Asian 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Network, Assembly of First Nations, Asociacion Kunas Unidos por Napguana, Association of Indigenous Peoples of The North, Siberia and Far East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Association of World Citizens, Centre for Organisation Research and Education, Comision Juridica para el Autodesarollo de los Pueblos Originarios Andinos, Communities Forestry and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Congress of Aboriginal Peoples, Foundation for Aboriginal and Islander Research Action, Franciscans International, Friends World Committee for Consultation (Quakers), Grand Council of the Crees, Incomindios, Indian Council of South America, Indian Law Resource Centre, Indigenous Peoples and Nations Coalition, Indigenous Peoples’ Centre For Documentation, Research and Information, Indigenous World Association, Innu Council of Nitassinan, Interfaith International,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tic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Human Rights Leagues, International Indian Treaty Council, International League for the Rights and Liberation of Peopl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Indigenous Resources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Service for Human Rights,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Threatened Peoples, International Work Group for Indigenous Affairs, Inuit Circumpolar Conference, Lutheran World Association, Mandat International, Metis National Council, National Congress of American Indians, National Indian Youth Council, Native American Rights Fund, Native Women’s Association of Canada, Netherlands Centre for Indigenous Peoples, Saami Council, Shimin Gaikou Centre, South Asia Human Rights, Documentation Centre, Tebtebba Foundation, World Council of Churches.

8. The following organizations of indigenous people accredited in accordance with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resolution 1995/32 were represented as observers: Ainu Association of Hokkaido, Association of the Shor People, Association pour le developpement global des Batwa du Rwanda, Association Tamaynut, Confederación Sindical Unica de Trabajadores Campesinos de Bolivia, Consejo de Todas las Tierras, Consultative Committee of Finno Ugric Peoples, Cordillera Peoples Alliance, Indian Confederation of 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Movimiento Indio Tupaj Kataru, Na Koa Ikaika Kalahui, Hawai, Navajo Nation, Organización de la Nacion Aymara, Teton Sioux Nation Treaty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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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is document was submitted to th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at its sixty-first session as document E/CN.4/2005/89/Add.2, in English on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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