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保 护 被 剥 夺 自 由 少 年 规 则 一 九 九 0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第 4 5 / 1 1 3 号 决 议 通 过.
一 九 九 0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第 4 5 / 1 1 3 号 决 议 通 过
一 、 基 本 原 则
1 . 少 年 司 法 系 统 应 维 护 少 年 的 权 利 和 安 全 , 增 进 少 年 的 身 心 福 祉 , 监 禁 办 法 只 应 作 为 最 后 手 段 加 以 采 用 。
2 . 只 应 根 据 本 《 规 则 》 和 《 联 合 国 少 年 司 法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规 则 》 所 规 定 原 则 和 程 序 来 剥 夺 少 年 的 自 由 。 剥 夺 少 年 的 自 由 应 作 为 最 后 的 一 种 处 置 手 段 , 时 间 应 尽 可 能 短 , 并 只 限 于 特 殊 情 况 。 制 裁 的 期 限 应 由 司 法 当 局 确 定 , 同 时 不 排 除 今 后 早 日 释 放 的 可 能 性 。
3 . 本 《 规 则 》 旨 在 制 订 出 符 合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为 联 合 国 所 接 受 保 护 以 各 种 形 式 被 剥 夺 自 由 少 年 的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 目 的 在 避 免 一 切 拘 留 形 式 的 有 害 影 响 , 并 促 进 社 会 融 合 。
4 . 本 《 规 则 》 应 公 正 无 私 地 适 用 于 所 有 少 年 , 不 得 由 于 种 族 、 肤 色 、 性 别 、 年 龄 、 语 言 、 宗 教 、 国 籍 、 政 治 观 点 或 其 他 见 解 、 文 化 信 仰 或 习 俗 、 财 产 、 出 生 或 家 庭 地 位 、 族 裔 本 源 或 社 会 出 身 、 或 残 疾 而 有 任 何 歧 视 。 少 年 的 宗 教 文 化 信 仰 、 习 俗 及 道 德 观 念 应 得 到 尊 重 。
5 . 制 订 《 规 则 》 是 为 了 向 管 理 少 年 司 法 系 统 的 专 业 人 员 提 供 一 种 现 成 的 参 考 标 准 、 鼓 励 和 指 导 。
6 . 本 《 规 则 》 应 以 本 国 语 文 印 发 给 少 年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 不 熟 悉 拘 留 所 内 工 作 人 员 所 用 语 文 的 少 年 应 有 权 在 必 要 时 获 得 传 译 服 务 , 特 别 应 有 权 在 体 格 检 查 和 纪 律 程 序 过 程 中 获 得 这 种 服 务 。
7 . 各 国 酌 情 将 本 《 规 则 》 纳 入 本 国 立 法 或 对 本 国 立 法 作 出 相 应 修 正 , 并 对 违 反 本 《 规 则 》 情 事 规 定 有 效 补 救 措 施 , 包 括 少 年 受 到 伤 害 时 为 其 提 供 赔 偿 。 各 国 还 应 监 测 本 《 规 则 》 的 适 用 情 况 。
8 . 主 管 机 构 应 不 断 致 力 , 使 公 众 认 识 到 , 照 料 好 被 拘 留 的 少 年 , 让 他 们 为 重 返 社 会 作 好 准 备 , 是 一 项 非 常 重 要 的 社 会 服 务 , 为 此 目 的 , 应 采 取 积 极 步 骤 , 促 进 少 年 与 当 地 社 区 的 公 开 接 触 。
9 . 本 《 规 则 》 中 的 任 何 规 定 不 得 解 释 为 免 予 执 行 国 际 社 会 所 公 认 有 助 于 少 年 儿 童 和 所 有 青 年 人 的 权 利 、 照 料 和 保 护 的 有 关 联 合 国 人 权 文 书 和 标 准 。
1 0 . 遇 本 《 规 则 》 第 二 至 第 五 部 分 所 载 某 些 规 则 的 实 际 应 用 与 第 一 部 分 所 载 规 则 发 生 任 何 冲 突 时 , 遵 守 第 一 部 分 则 应 视 为 主 要 要 求 。
二 、 规 则 的 范 围 和 适 用
1 1 . 为 本 《 规 则 》 的 目 的 , 应 采 用 以 下 定 义 :
二 ( a ) 少 年 系 指 未 满 1 8 岁 者 。 应 由 法 律 规 定 一 年 龄 界 限 , 对 在 这 一 年 龄 界 限 以 下 的 儿 童 不 得 剥 夺 其 自 由 ;
( b ) 剥 夺 自 由 系 指 对 一 个 人 采 取 任 何 形 式 的 拘 留 或 监 禁 , 或 将 其 安 置 于 另 一 公 私 拘 禁 处 所 , 由 于 任 何 司 法 、 行 政 或 其 他 公 共 当 局 的 命 令 而 不 准 自 行 离 去 。
1 2 . 剥 夺 自 由 的 实 施 情 况 应 以 确 保 尊 重 少 年 的 人 权 为 条 件 。 应 当 保 证 拘 留 在 各 种 设 施 内 的 少 年 能 得 益 于 有 意 义 的 活 动 和 课 程 , 这 些 活 动 和 课 程 将 有 助 于 增 进 他 们 的 健 康 , 增 强 他 们 的 自 尊 心 , 培 养 他 们 的 责 任 感 , 鼓 励 他 们 培 养 有 助 于 他 们 发 挥 社 会 一 员 的 潜 力 的 态 度 和 技 能 。
1 3 .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少 年 不 应 因 有 关 这 一 身 份 的 任 何 理 由 而 丧 失 其 根 据 国 内 法 或 国 际 法 有 权 享 有 并 与 剥 夺 自 由 情 况 相 容 的 公 民 、 经 济 、 政 治 、 社 会 或 文 化 权 利 。
1 4 . 少 年 各 项 权 利 的 保 护 特 别 是 关 于 执 行 拘 留 措 施 的 合 法 性 应 由 司 法 当 局 加 以 保 证 , 而 社 会 融 合 的 各 项 目 标 则 应 根 据 国 际 标 准 、 本 国 法 律 和 条 例 , 由 获 准 探 访 少 年 但 不 属 于 拘 留 设 施 的 一 个 适 当 组 成 机 关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及 执 行 其 他 管 理 措 施 来 加 以 保 证 。
1 5 . 本 《 规 则 》 适 用 于 被 剥 夺 自 由 少 年 所 在 的 任 何 类 别 和 形 式 的 拘 留 设 施 。 本 《 规 则 》 第 一 、 第 二 、 第 四 和 第 五 部 分 适 用 于 扣 押 少 年 的 一 切 拘 留 设 施 和 机 构 处 所 , 第 三 部 分 则 针 对 被 逮 捕 或 待 审 讯 的 少 年 。
1 6 . 本 《 规 则 》 应 根 据 每 个 会 员 国 普 遍 的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条 件 加 以 实 施 。
三 、 被 逮 捕 或 待 审 讯 的 少 年
1 7 . 被 逮 捕 扣 押 的 少 年 或 待 审 讯 ( “ 未 审 讯 ” ) 的 少 年 应 假 定 是 无 罪 的 , 并 当 作 无 罪 者 对 待 。 应 尽 可 能 避 免 审 讯 前 拘 留 的 情 况 , 并 只 限 于 特 殊 情 况 。 因 此 , 应 作 出 一 切 努 力 , 采 用 其 他 的 替 代 办 法 。 在 不 得 已 采 取 预 防 性 拘 留 的 情 况 下 , 少 年 法 院 和 调 查 机 构 应 给 予 最 优 先 处 理 , 以 最 快 捷 方 式 处 理 此 种 案 件 , 以 保 证 尽 可 能 缩 短 拘 留 时 间 。 应 将 未 审 讯 的 拘 留 者 与 已 判 罪 的 少 年 分 隔 开 来 。
1 8 . 未 审 讯 少 年 拘 留 的 待 遇 条 件 应 与 下 述 各 项 规 定 相 一 致 , 必 要 时 还 可 酌 情 根 据 假 定 无 罪 的 要 求 、 拘 留 期 限 和 有 关 少 年 的 法 律 地 位 和 状 况 , 作 出 具 体 的 补 充 规 定 。 这 些 规 定 应 包 括 但 不 一 定 只 限 于 下 列 各 项 :
( a ) 这 些 少 年 应 有 权 得 到 法 律 顾 问 , 并 应 能 申 请 免 费 法 律 援 助 ( 如 有 这 种 援 助 的 话 ) , 并 能 经 常 与 法 律 顾 问 进 行 联 系 。 此 种 联 系 应 保 证 能 私 下 进 行 , 严 守 机 密 ;
( b ) 如 果 有 可 能 , 应 向 这 些 少 年 提 供 机 会 从 事 有 酬 工 作 或 继 续 接 受 教 育 或 培 训 , 但 不 应 要 求 他 们 一 定 这 样 做 。 而 工 作 、 教 育 或 培 训 都 不 应 引 致 继 续 拘 留 ;
( c ) 这 些 少 年 应 可 得 到 和 保 留 一 些 消 遣 和 娱 乐 用 具 , 只 要 符 合 司 法 管 理 的 利 益 。
四 、 少 年 设 施 的 管 理
A . 记 录
1 9 . 所 有 报 告 包 括 法 律 记 录 、 医 疗 记 录 和 纪 律 程 序 记 录 以 及 与 待 遇 的 形 式 、 内 容 和 细 节 有 关 的 所 有 其 他 文 件 , 均 应 放 入 保 密 的 个 人 檔 案 内 , 该 檔 案 应 不 时 补 充 新 的 材 料 , 非 特 许 人 员 不 得 查 阅 , 其 分 类 编 号 应 使 人 一 目 了 然 。 在 可 能 情 况 下 , 每 个 少 年 均 应 有 权 对 本 人 檔 案 中 所 载 任 何 事 实 或 意 见 提 出 异 议 , 以 便 纠 正 那 些 不 切 确 、 无 根 据 或 不 公 正 的 陈 述 。 为 了 行 使 这 一 权 利 , 应 订 立 程 序 , 允 许 根 据 请 求 由 适 当 的 第 三 者 查 阅 这 种 裆 案 。 释 放 时 , 少 年 的 记 录 应 封 存 , 并 在 适 当 时 候 加 以 销 毁 。
2 0 . 任 何 拘 留 所 在 未 获 得 司 法 、 行 政 或 其 他 公 共 当 局 的 有 效 拘 留 令 时 , 均 不 得 接 受 任 何 少 年 入 所 。 拘 留 令 的 内 容 应 立 即 登 记 入 册 。 不 得 将 少 年 拘 留 在 任 何 没 有 这 种 登 记 册 的 设 施 内 。
E . 入 所 、 登 记 、 迁 移 和 转 所
2 1 . 在 所 有 拘 留 少 年 的 场 所 , 均 应 保 存 下 列 关 于 所 接 受 的 少 年 的 完 整 而 可 靠 的 资 料 记 录 :
( a ) 关 于 该 少 年 的 身 份 的 资 料 ;
( b ) 拘 留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以 及 有 关 负 责 当 局 ;
( c ) 入 所 、 转 所 和 释 放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
( d ) 每 一 次 接 收 少 年 入 所 、 或 将 其 照 料 下 的 少 年 转 所 或 释 放 时 , 将 情 况 通 知 其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的 具 体 内 容 ;
( e ) 已 知 身 心 健 康 问 题 的 细 节 , 包 括 吸 毒 和 酗 酒 在 内 。
2 2 . 应 毫 不 迟 延 地 向 有 关 少 年 的 家 长 和 监 护 人 或 关 系 最 近 的 亲 属 提 供 上 述 入 所 、 安 置 、 转 所 和 释 放 的 资 料 。
2 3 . 接 收 后 应 尽 快 就 每 一 少 年 的 个 人 情 况 和 处 境 拟 写 全 面 报 告 和 有 关 资 料 , 提 交 管 理 部 门 。
2 4 . 少 年 入 所 时 , 应 发 给 每 人 一 本 以 其 易 懂 语 文 刊 印 的 有 关 拘 留 设 施 的 规 定 及 其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书 面 说 明 , 连 同 负 责 受 理 申 诉 的 主 管 当 局 的 地 址 以 及 能 提 供 法 律 协 助 的 公 私 机 构 或 组 织 的 地 址 , 如 少 年 为 文 盲 或 看 不 懂 书 面 资 料 , 应 以 能 使 他 充 分 理 解 的 方 式 向 他 传 达 资 料 内 容 。
2 5 . 应 帮 助 所 有 少 年 了 解 有 关 该 拘 留 所 内 部 组 织 的 条 例 、 所 提 供 照 料 的 目 的 和 方 法 、 纪 律 要 求 和 程 序 、 获 取 资 料 和 提 出 申 诉 的 其 他 所 允 许 方 法 以 及 所 有 为 使 他 们 充 分 理 解 其 拘 留 期 间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所 必 要 的 其 他 事 项 。
2 6 . 运 送 少 年 的 费 用 应 用 管 理 部 门 负 担 , 运 送 工 具 应 通 风 良 好 、 光 线 充 足 , 其 条 件 应 是 不 使 他 们 感 到 难 受 或 失 去 尊 严 。 不 得 任 意 将 少 年 从 一 所 转 到 另 一 所 。
C . 分 类 和 安 置
2 7 . 少 年 入 所 后 , 应 尽 快 找 他 们 谈 话 , 撰 写 一 份 有 关 心 理 及 社 会 状 况 的 报 告 , 说 明 与 该 少 年 所 需 管 教 方 案 的 特 定 类 型 和 等 级 有 关 的 任 何 因 素 。 此 报 告 应 连 同 该 少 年 入 所 时 对 其 进 行 体 格 检 查 的 医 官 报 告 一 起 送 交 所 长 , 以 便 在 所 内 为 该 少 年 确 定 最 适 宜 的 安 置 地 点 及 其 所 需 和 拟 采 用 的 特 定 类 型 和 等 级 的 管 教 方 案 。 如 需 要 特 别 感 化 待 遇 , 且 留 在 该 所 的 时 间 许 可 , 则 应 由 该 所 训 练 有 素 的 人 员 拟 定 一 项 个 别 管 教 书 面 计 划 , 说 明 管 教 目 的 和 时 间 构 想 以 及 应 用 以 达 到 目 标 的 方 式 、 阶 段 和 延 迟 情 况 。
2 8 . 拘 留 少 年 的 环 境 条 件 必 须 根 据 他 们 的 年 龄 、 个 性 、 性 别 、 犯 罪 类 别 以 及 身 心 健 康 充 分 考 虑 到 他 们 的 具 体 需 要 、 身 份 和 特 殊 要 求 , 确 保 使 他 们 免 受 有 害 的 影 响 和 不 致 碰 到 危 险 情 况 。 将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各 类 少 年 实 行 分 开 管 理 的 主 要 标 准 是 提 供 最 适 合 有 关 个 人 特 殊 需 要 的 管 教 方 式 , 保 护 其 身 心 道 德 和 福 祉 。
2 9 . 在 各 种 拘 留 机 构 内 , 少 年 应 与 成 人 隔 离 , 除 非 他 们 属 于 同 一 家 庭 的 成 员 。 作 为 确 经 证 明 有 益 于 所 涉 少 年 的 特 别 管 教 方 案 内 容 的 一 部 分 , 可 在 管 制 情 况 下 让 少 年 与 经 过 慎 重 挑 选 的 成 人 在 一 起 。
3 0 . 应 为 少 年 设 立 开 放 性 的 拘 留 所 , 开 放 性 的 拘 留 所 是 完 全 没 有 或 很 少 警 备 设 施 的 场 所 。 这 类 拘 留 所 内 人 数 应 尽 可 能 不 多 。 拘 留 在 完 全 关 闭 的 拘 留 所 内 的 少 年 人 数 也 应 不 多 以 便 进 行 个 别 管 教 。 少 年 拘 留 所 应 进 行 分 权 管 理 , 且 其 规 模 应 便 于 少 年 与 其 家 庭 的 联 系 和 接 触 。 应 设 小 型 拘 留 所 , 与 社 区 的 社 会 、 经 济 和 文 化 环 境 融 合 。
D . 物 质 环 境 和 住 宿 条 件
3 1 .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少 年 有 权 享 有 可 满 足 一 切 健 康 和 尊 严 要 求 的 设 施 和 服 务 。
3 2 . 少 年 拘 留 所 的 设 计 和 物 质 环 境 应 符 合 收 容 教 养 改 过 自 新 的 目 的 , 并 应 适 当 顾 及 少 年 的 隐 私 、 对 感 官 刺 激 、 与 同 龄 人 交 往 和 参 加 文 体 娱 乐 活 动 的 需 要 。 少 年 拘 留 所 的 设 计 和 结 构 应 尽 量 减 少 火 灾 危 险 , 确 保 能 从 房 舍 中 安 全 撤 出 。 应 装 置 有 效 的 火 警 系 统 , 建 立 正 规 的 经 常 演 习 制 度 来 保 证 少 年 的 安 全 。 拘 留 所 不 得 建 造 在 明 知 有 害 健 康 或 有 其 他 危 险 的 地 区 。
3 3 . 寝 室 通 常 应 为 小 组 集 体 宿 舍 或 个 人 睡 房 , 并 须 注 意 到 当 地 的 标 准 。 于 睡 眠 时 间 应 经 常 对 所 有 住 宿 地 区 包 括 单 人 房 间 和 集 体 宿 舍 进 行 不 打 扰 人 的 检 查 , 以 保 证 每 个 少 年 的 安 全 。 应 按 照 地 方 或 国 家 标 准 , 向 每 一 少 年 发 放 足 够 的 干 净 被 褥 , 并 应 保 持 整 齐 和 经 常 更 换 以 确 保 干 净 。
3 4 . 便 所 的 位 置 和 标 准 应 使 所 内 每 一 少 年 于 需 要 时 可 正 当 方 便 , 并 应 清 洁 隐 蔽 。
3 5 . 持 有 个 人 财 物 是 隐 私 权 的 一 项 基 本 内 容 , 对 少 年 的 心 理 健 康 至 关 重 要 。 应 充 分 承 认 和 尊 重 每 一 个 少 年 持 有 个 人 财 物 和 拥 有 充 分 设 施 来 存 放 这 些 财 物 的 权 利 。 少 年 个 人 财 物 中 本 人 不 想 保 留 的 或 予 以 没 收 的 部 分 , 应 置 于 安 全 保 管 之 下 。 保 管 财 物 的 清 单 应 由 少 年 签 字 。 应 采 取 措 施 使 这 些 财 物 保 持 完 好 。 除 准 许 其 花 掉 的 钱 或 向 外 界 寄 送 的 财 物 外 , 所 有 这 些 物 件 和 金 钱 均 应 在 该 少 年 获 释 时 如 数 归 还 。 如 少 年 收 到 或 被 发 现 持 有 任 何 药 品 , 应 由 医 官 决 定 应 如 何 使 用 。
3 6 . 所 内 少 年 应 有 权 尽 可 能 穿 用 自 己 的 衣 服 。 拘 留 所 应 确 保 每 一 少 年 得 到 适 合 气 候 和 足 以 保 持 其 健 康 的 衣 服 , 这 种 衣 服 绝 不 得 是 污 辱 性 或 屈 辱 性 的 。 应 允 许 出 于 任 何 原 因 调 离 或 离 开 拘 留 所 的 少 年 穿 自 己 的 衣 服 。
3 7 . 每 个 拘 留 所 应 确 保 所 内 少 年 均 应 有 权 享 用 经 过 适 当 制 作 并 在 正 常 用 餐 时 间 提 供 的 食 品 , 其 质 量 和 数 量 应 满 足 营 养 、 卫 生 和 健 康 标 准 , 并 尽 可 能 考 虑 到 宗 教 和 文 化 方 面 的 要 求 。 应 随 时 向 每 一 少 年 提 供 清 洁 饮 水 。
E . 教 育 、 职 业 培 训 和 工 作
3 8 . 达 到 义 务 教 育 年 龄 的 所 有 少 年 均 有 权 获 得 与 其 需 要 和 能 力 相 应 并 以 帮 助 其 重 返 社 会 为 宗 旨 的 教 育 。 这 种 教 育 应 尽 可 能 在 拘 留 所 外 的 社 区 学 校 里 进 行 , 但 无 论 如 何 应 有 合 格 的 教 师 , 其 课 程 应 与 本 国 的 教 育 制 度 一 致 , 以 便 获 释 后 能 继 续 学 业 而 不 感 到 困 难 。 拘 留 所 管 理 部 门 应 特 别 注 意 外 籍 的 或 具 有 特 殊 文 化 或 族 裔 需 要 的 少 年 的 教 育 。 文 盲 或 有 认 知 或 学 习 困 难 的 少 年 应 有 权 接 受 特 殊 教 育 。
3 9 . 应 允 许 和 鼓 励 超 过 义 务 教 育 年 龄 但 仍 想 继 续 学 习 的 少 年 继 续 学 习 , 应 尽 力 为 他 们 提 供 获 得 适 当 的 教 育 课 程 的 机 会 。
4 0 . 向 拘 留 所 内 的 少 年 颁 发 毕 业 文 凭 或 学 历 证 明 时 , 不 应 以 任 何 方 式 表 示 该 少 年 曾 受 拘 留 教 养 。
4 1 . 每 一 拘 留 所 均 应 有 图 书 馆 , 藏 有 数 量 足 够 宜 于 少 年 阅 读 的 知 识 性 和 娱 乐 性 图 书 , 应 鼓 励 所 内 少 年 能 够 充 分 利 用 这 些 图 书 。
4 2 . 所 内 少 年 均 应 有 权 获 得 职 业 培 训 , 所 选 职 业 应 能 使 其 为 今 后 的 就 业 做 好 准 备 。
4 3 . 在 正 当 选 择 职 业 并 合 乎 拘 留 所 管 理 部 门 的 要 求 范 围 内 , 所 内 少 年 应 能 按 照 自 己 的 愿 望 选 择 所 想 从 事 的 工 作 。
4 4 . 适 用 于 童 工 和 青 年 工 人 的 所 有 国 家 和 国 际 保 护 性 标 准 均 应 适 用 于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少 年 。
4 5 . 应 尽 可 能 让 所 内 少 年 最 好 在 当 地 社 区 从 事 有 报 酬 的 劳 动 , 以 补 充 所 提 供 的 职 业 培 训 , 增 加 其 在 重 返 社 区 后 获 得 适 当 就 业 的 可 能 性 。 所 提 供 的 工 作 应 能 作 为 适 当 的 培 训 , 对 少 年 获 释 后 有 所 助 益 。 拘 留 所 内 提 供 工 作 的 安 排 和 方 法 应 尽 量 与 社 区 内 类 似 工 作 的 安 排 和 方 法 相 同 , 以 便 少 年 适 应 正 常 的 职 业 生 活 条 件 。
4 6 . 参 加 工 作 的 所 内 少 年 均 有 权 获 得 公 平 的 报 酬 。 为 拘 留 所 或 为 第 三 方 赢 利 的 这 一 目 的 不 得 高 于 少 年 及 其 职 业 培 训 的 利 益 。 通 常 应 将 少 年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作 为 储 蓄 金 另 立 , 在 少 年 获 释 时 交 还 。 少 年 应 有 权 利 用 这 些 收 益 的 剩 余 部 分 购 买 物 品 供 自 己 使 用 , 或 者 赔 偿 因 其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到 伤 害 的 受 害 者 , 或 者 寄 给 家 里 或 拘 留 所 外 的 其 他 人 。
F . 娱 乐
4 7 . 所 内 少 年 应 有 权 每 天 做 适 当 时 间 的 自 由 活 动 , 如 天 气 允 许 , 活 动 地 点 应 为 室 外 , 活 动 期 间 通 常 应 提 供 适 当 的 娱 乐 或 体 能 训 练 。 应 为 这 些 活 动 提 供 适 当 的 场 地 、 设 施 和 设 备 。 每 一 少 年 每 天 均 应 另 有 闲 暇 活 动 时 间 , 根 据 少 年 的 要 求 , 其 中 部 分 时 间 应 用 于 帮 助 学 习 手 工 艺 技 能 。 拘 留 所 应 确 保 每 一 少 年 的 体 格 上 能 够 参 加 向 其 提 供 的 体 育 活 动 。 应 在 医 护 人 员 指 导 下 , 向 有 需 要 的 少 年 提 供 补 救 性 的 体 育 锻 炼 和 理 疗 。
G . 宗 教
4 8 . 应 允 许 所 内 每 一 少 年 满 足 其 对 宗 教 和 精 神 生 活 的 需 要 , 特 别 是 参 加 在 拘 留 所 内 举 行 的 仪 式 或 聚 会 或 自 行 联 系 仪 式 并 持 有 其 宗 教 派 别 进 行 宗 教 仪 式 和 宣 讲 时 所 必 要 的 书 籍 或 物 品 。 如 果 拘 留 所 内 信 仰 某 一 宗 教 的 少 年 达 到 一 定 人 数 , 应 指 定 或 批 准 该 宗 教 一 名 或 数 名 合 格 代 表 , 允 许 他 们 定 期 举 行 仪 式 并 应 所 内 少 年 的 要 求 对 他 们 进 行 个 别 的 宗 教 探 望 。 每 一 少 年 均 应 有 权 接 受 其 选 择 的 任 一 宗 教 合 格 代 表 的 探 望 , 也 应 有 权 不 参 加 宗 教 仪 式 和 自 由 表 示 不 接 受 宗 教 教 育 、 辅 导 或 宣 传 。
H . 医 疗 护 理
4 9 . 所 内 少 年 均 应 有 权 获 得 充 分 的 预 防 性 和 治 疗 性 的 医 疗 护 理 , 包 括 牙 医 、 眼 科 和 精 神 科 护 理 以 及 医 疗 所 需 药 品 和 特 别 膳 食 。 如 可 能 , 所 有 这 种 医 疗 护 理 通 常 应 由 拘 留 所 所 在 社 区 的 有 关 卫 生 机 构 和 服 务 部 门 向 被 拘 留 少 年 提 供 , 以 防 止 他 们 受 人 以 特 殊 眼 光 看 待 , 而 培 养 他 们 的 自 尊 , 并 促 使 他 们 与 社 区 融 合 。
5 0 . 所 内 少 年 有 权 在 入 拘 留 所 时 立 即 由 医 生 进 行 体 检 , 以 便 记 录 进 所 前 受 过 任 何 虐 待 的 迹 象 , 并 查 明 需 要 医 疗 护 理 的 任 何 身 心 方 面 的 情 况 。
5 1 . 向 所 内 少 年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时 应 设 法 检 查 和 治 疗 任 何 可 能 影 响 少 年 重 返 社 会 的 身 心 疾 病 、 药 物 滥 用 或 其 他 情 况 。 每 一 少 年 拘 留 所 应 能 随 时 获 得 足 够 的 医 疗 设 施 和 设 备 , 这 些 设 施 和 设 备 应 与 收 容 人 数 及 其 要 求 相 称 , 并 配 合 所 内 医 疗 人 员 所 受 预 防 性 保 健 护 理 和 处 理 紧 急 医 疗 事 件 的 培 训 。 生 病 、 感 觉 不 适 或 有 身 心 不 适 症 状 的 少 年 , 应 迅 速 由 医 官 检 查 。
5 2 . 任 何 医 官 如 有 理 由 认 为 某 一 少 年 的 身 心 健 康 已 受 到 或 将 受 到 长 期 拘 留 、 绝 食 或 任 何 拘 留 条 件 的 损 害 , 应 立 即 将 实 际 情 况 报 告 有 关 拘 留 所 的 所 长 和 负 责 保 障 少 年 福 祉 的 独 立 当 局 。
5 3 . 患 有 精 神 病 的 少 年 应 送 往 受 独 立 的 医 疗 管 理 的 专 门 机 构 接 受 治 疗 。 应 与 有 关 机 构 作 出 安 排 ,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必 要 时 在 释 放 后 继 续 进 行 精 神 病 治 疗 。
5 4 . 少 年 拘 留 所 应 采 用 由 合 格 人 员 管 理 的 预 防 吸 毒 戒 毒 康 复 专 门 方 案 , 这 些 方 案 应 与 有 关 少 年 的 年 龄 、 性 别 及 其 他 要 求 相 符 , 应 向 吸 毒 酗 酒 少 年 提 供 解 毒 设 施 和 服 务 , 并 配 备 训 练 有 素 的 工 作 人 员 。
5 5 . 基 于 医 疗 理 由 为 进 行 必 要 治 疗 时 方 得 施 药 , 可 能 时 应 事 先 通 知 有 关 少 年 并 征 得 其 同 意 。 施 药 的 目 的 绝 不 是 为 了 套 取 资 料 或 口 供 , 也 不 是 一 种 惩 罚 或 管 束 手 段 。 绝 不 能 对 少 年 进 行 药 物 试 验 和 治 疗 试 验 。 任 何 药 物 均 应 由 合 格 的 医 护 人 员 批 准 和 施 给 。
I . 生 病 、 受 伤 和 死 亡 通 知
5 6 . 所 内 少 年 的 家 属 或 监 护 人 以 及 少 年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均 有 权 查 问 并 于 该 少 年 的 健 康 发 生 任 何 重 大 变 化 时 及 时 了 解 他 的 健 康 状 况 。 遇 所 内 少 年 死 亡 、 因 生 病 而 需 要 将 他 转 送 到 所 外 医 疗 机 构 或 因 其 健 康 状 况 而 需 要 在 拘 留 所 内 接 受 了 门 诊 治 疗 4 8 小 时 以 上 时 , 拘 留 所 所 长 应 立 即 将 此 情 况 通 知 该 少 年 的 家 属 或 监 护 人 或 其 他 指 定 者 。 遇 所 内 少 年 为 外 国 公 民 时 , 应 将 此 事 通 知 其 所 属 国 家 领 事 当 局 。
5 7 . 遇 所 内 少 年 在 其 被 剥 夺 自 由 期 间 死 亡 , 关 系 最 近 的 亲 属 应 有 权 查 验 死 亡 证 明 书 、 验 看 遗 体 和 决 定 处 置 遗 体 的 方 法 。 遇 少 年 在 拘 留 期 间 死 亡 , 应 对 死 因 进 行 独 立 的 调 查 , 调 查 报 告 应 提 供 给 关 系 最 近 的 亲 属 。 如 系 释 放 后 六 个 月 内 死 亡 , 并 有 理 由 认 为 死 亡 原 因 与 拘 留 期 间 有 关 , 也 应 进 行 这 种 调 查 。
5 8 . 所 内 少 年 如 有 近 亲 死 亡 、 重 病 或 重 伤 时 应 立 即 获 通 知 , 该 少 年 应 有 机 会 参 加 已 逝 近 亲 的 葬 礼 或 探 望 病 况 濒 危 的 亲 属 。
J . 与 外 界 的 接 触
5 9 . 应 提 供 一 切 手 段 确 保 所 内 少 年 与 外 界 充 分 接 触 , 这 是 他 们 有 权 享 有 的 公 正 人 道 待 遇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 对 使 青 少 年 作 好 准 备 重 返 社 会 来 说 也 极 其 重 要 。 应 允 许 所 内 少 年 与 其 家 人 、 朋 友 以 及 外 界 有 信 誉 组 织 的 人 员 或 代 表 接 触 , 允 许 他 们 离 开 拘 留 所 回 家 探 亲 , 并 应 特 准 由 于 教 育 、 职 业 或 其 他 重 要 原 因 而 外 出 。 如 系 服 刑 少 年 , 则 其 离 拘 留 所 外 出 时 间 应 计 入 服 刑 时 间 。
6 0 . 所 内 少 年 均 应 有 权 经 常 定 期 地 接 受 探 访 , 原 则 上 每 周 一 次 , 至 少 每 月 一 次 , 探 访 的 环 境 应 尊 重 少 年 的 隐 私 及 其 与 家 人 和 律 师 接 触 并 进 行 无 拘 束 交 谈 的 需 要 。
6 1 . 除 非 有 法 定 限 制 , 所 内 少 年 均 应 有 权 与 其 选 择 的 人 进 行 书 面 或 电 话 联 系 , 必 要 时 应 助 其 有 效 地 享 有 此 一 权 利 。 每 一 少 年 均 应 有 权 收 取 信 件 。
6 2 . 所 内 少 年 均 应 有 机 会 阅 读 报 纸 、 期 刊 及 其 他 出 版 物 , 听 收 音 机 和 看 电 视 节 目 及 电 影 , 以 及 接 受 他 感 兴 趣 的 任 何 合 法 俱 乐 部 或 组 织 的 代 表 的 探 访 , 借 此 经 常 了 解 新 闻 。
K . 身 体 束 缚 和 使 用 武 力 的 限 制
6 3 . 禁 止 为 任 何 目 的 使 用 束 缚 工 具 和 武 力 , 但 规 则 6 4 规 定 者 除 外 。
6 4 . 束 缚 工 具 和 武 力 只 有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当 所 有 其 他 控 制 方 法 都 已 用 尽 并 证 明 无 效 时 才 能 使 用 , 并 必 须 有 法 律 和 条 例 的 明 文 授 权 和 规 定 。 使 用 束 缚 工 具 和 武 力 不 应 造 成 屈 辱 或 侮 辱 , 使 用 范 围 应 有 限 , 时 间 应 尽 可 能 短 。 为 了 防 止 少 年 自 我 伤 害 、 伤 害 他 人 或 严 重 毁 坏 财 物 , 可 根 据 所 长 的 命 令 使 用 束 缚 工 具 。 如 发 生 这 种 情 况 , 所 长 应 立 即 与 医 护 及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磋 商 , 并 报 告 上 级 管 理 当 局 。
6 5 . 在 任 何 少 年 拘 留 所 内 所 方 人 员 禁 止 携 带 和 使 用 武 器 。
L . 纪 律 程 序
6 6 . 任 何 纪 律 措 施 和 程 序 均 应 确 保 安 全 , 确 保 共 同 生 活 的 秩 序 , 并 应 符 合 维 护 少 年 自 身 尊 严 的 原 则 和 拘 留 所 管 教 的 根 本 目 的 , 即 灌 输 一 种 正 义 感 、 自 尊 感 和 尊 重 每 个 人 的 基 本 权 利 的 意 识 。
6 7 . 应 严 格 禁 止 任 何 构 成 残 酷 、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的 纪 律 措 施 , 其 中 包 括 体 罚 、 关 在 暗 室 、 密 闭 或 单 独 禁 闭 或 其 他 任 何 有 害 有 关 少 年 身 心 健 康 的 惩 罚 。 禁 止 以 任 何 理 由 减 少 供 食 的 限 制 或 不 准 与 家 人 接 触 的 做 法 。 劳 动 应 视 为 一 种 培 养 少 年 自 尊 的 教 育 手 段 , 以 便 为 其 重 返 社 会 做 好 准 备 , 因 而 不 应 强 行 劳 动 以 之 作 为 一 种 纪 律 处 罚 。 任 何 少 年 不 应 由 于 同 一 违 反 纪 律 事 件 而 受 到 一 次 以 上 的 处 罚 。 禁 止 进 行 集 体 处 罚 。
6 8 . 主 管 管 理 当 局 所 采 立 法 或 条 例 应 充 分 考 虑 到 少 年 的 基 本 特 点 、 需 要 和 权 利 , 定 出 关 于 下 述 各 项 规 范 :
( a ) 构 成 违 反 纪 律 的 行 为 ;
( b ) 可 施 加 的 纪 律 处 罚 的 种 类 和 时 限 ;
( c ) 有 权 施 加 此 种 处 罚 的 官 员 ;
( d ) 有 权 审 理 上 诉 的 官 员 。
6 9 . 关 于 越 轨 行 为 的 报 告 应 立 即 送 交 主 管 当 局 , 主 管 当 局 应 及 时 对 之 作 出 决 定 。 主 管 当 局 应 对 事 件 进 行 彻 底 的 检 查 。
7 0 . 除 严 格 按 现 行 法 律 和 条 例 办 事 的 情 况 外 , 任 何 少 年 不 应 受 到 纪 律 处 罚 。 除 非 先 将 所 指 控 的 违 反 纪 律 行 为 以 少 年 充 分 理 解 的 适 当 方 式 告 知 当 事 人 并 给 予 提 出 申 辩 的 适 当 机 会 , 包 括 向 公 正 无 私 的 主 管 当 局 上 诉 的 权 利 , 任 何 少 年 不 应 受 到 处 罚 。 所 有 纪 律 程 序 均 应 作 出 完 整 记 录 。
7 1 . 任 何 少 年 不 应 担 负 执 行 惩 戒 的 责 任 , 除 非 是 在 监 管 某 一 社 会 、 教 育 或 体 育 活 动 中 或 在 自 行 管 理 方 案 中 。
M . 视 察 和 投 诉
7 2 . 有 资 格 的 视 察 人 员 或 相 当 资 格 的 不 属 于 拘 留 所 管 理 部 门 的 当 局 , 应 有 权 经 常 进 行 视 察 和 自 行 进 行 事 先 不 经 宣 布 的 视 察 , 在 行 使 这 一 职 责 时 , 其 独 立 性 应 享 有 充 分 的 保 证 。 在 少 年 被 剥 夺 或 可 能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任 何 设 施 , 视 察 人 员 应 不 受 限 制 地 接 触 到 这 些 设 施 所 雇 用 或 在 其 中 工 作 的 所 有 人 员 、 其 中 的 所 有 少 年 以 及 阅 看 此 类 设 施 的 所 有 记 录 。
7 3 . 属 于 视 察 机 关 或 公 共 卫 生 部 门 的 合 格 医 官 应 参 加 视 察 , 评 估 有 关 环 境 、 卫 生 、 住 宿 、 膳 食 、 体 操 和 医 务 等 各 项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 并 评 估 所 内 生 活 关 系 到 少 年 身 心 健 康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面 或 其 他 情 况 。 每 一 少 年 都 应 有 权 同 任 何 视 察 人 员 进 行 秘 密 交 谈 。
7 4 . 在 完 成 一 次 视 察 后 , 视 察 人 员 应 就 其 视 察 结 果 提 出 一 份 报 告 。 此 项 报 告 应 包 括 评 价 各 拘 留 所 是 否 充 分 执 行 本 规 则 和 本 国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 并 提 出 为 保 证 执 行 本 规 则 和 本 国 法 律 规 定 而 认 为 必 要 的 任 何 步 骤 的 建 议 。 视 察 人 员 所 发 现 的 情 况 之 中 , 如 有 任 何 事 实 表 明 发 生 了 违 反 关 于 少 年 权 利 或 少 年 拘 留 所 作 业 方 面 的 法 律 规 定 的 现 象 , 应 将 有 关 事 实 通 知 有 关 当 局 以 进 行 调 查 和 起 诉 。
7 5 . 每 一 少 年 应 随 时 有 机 会 向 拘 留 所 所 长 及 其 委 托 的 代 表 提 出 请 求 或 申 诉 。
7 6 . 每 一 少 年 应 有 权 通 过 核 准 的 渠 道 向 少 年 拘 留 所 的 中 枢 管 理 部 门 、 司 法 部 门 或 其 他 适 当 部 门 提 出 请 求 或 申 诉 , 其 内 容 不 受 检 查 , 而 且 应 及 时 得 到 答 覆 。
7 7 . 应 采 取 努 力 , 设 立 一 个 独 立 的 部 门 ( 监 察 专 员 ) , 接 受 和 调 查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少 年 提 出 的 申 诉 , 并 协 助 达 成 公 平 的 解 决 方 案 。
7 8 . 每 一 少 年 应 有 权 请 求 家 人 、 法 律 顾 问 、 人 道 主 义 团 体 或 可 能 时 请 求 其 他 人 提 供 帮 助 , 以 便 提 出 申 诉 。 如 文 盲 少 年 需 要 利 用 提 供 法 律 顾 问 或 有 权 接 受 申 诉 的 公 私 机 构 和 组 织 的 服 务 , 则 应 向 他 们 提 供 协 助 。
N . 重 返 社 会
7 9 . 所 有 所 内 少 年 都 应 得 到 安 排 , 帮 助 他 们 在 释 放 后 重 返 社 会 , 重 过 家 庭 生 活 、 重 新 就 学 或 就 业 。 应 为 此 设 立 有 关 的 程 序 , 包 括 提 前 释 放 和 特 别 课 程 。
8 0 . 主 管 当 局 应 提 供 或 确 保 提 供 一 些 服 务 , 帮 助 少 年 在 社 会 上 重 新 立 足 并 减 少 对 这 些 少 年 的 偏 见 。 这 些 服 务 应 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确 保 向 该 少 年 提 供 适 当 的 住 所 、 职 业 、 衣 物 和 足 够 的 生 活 资 料 , 使 获 释 后 能 够 维 持 生 活 , 以 便 顺 利 融 入 社 会 。 应 与 提 供 此 种 服 务 机 构 的 代 表 磋 商 , 并 让 他 们 与 拘 留 中 的 少 年 接 触 , 以 便 帮 助 他 们 重 返 社 会 。
五 、 管 理 人 员
8 1 . 管 理 人 员 应 具 适 当 的 条 件 并 包 括 足 够 数 量 的 专 家 , 例 如 教 育 人 员 、 职 业 教 导 员 、 辅 导 人 员 、 社 会 工 作 者 、 精 神 病 专 家 和 心 理 学 家 。 这 些 专 家 及 其 他 的 专 门 人 员 一 般 应 长 期 聘 用 。 但 在 合 适 情 况 下 按 其 所 能 提 供 协 助 和 培 训 的 程 度 , 并 不 排 除 聘 用 兼 职 人 员 或 志 愿 人 员 的 做 法 。 各 拘 留 所 应 根 据 被 拘 留 少 年 的 个 别 需 要 和 问 题 , 利 用 社 区 可 提 供 的 所 有 合 宜 的 补 救 、 教 育 、 道 德 和 精 神 及 其 他 来 源 和 形 式 的 帮 助 。
8 2 . 管 理 当 局 应 认 真 挑 选 和 聘 用 各 级 和 各 类 的 工 作 人 员 , 因 为 各 拘 留 所 是 否 管 理 得 好 , 全 靠 他 们 的 品 德 、 人 道 、 处 理 少 年 的 能 力 和 专 业 才 能 以 及 个 人 对 工 作 的 适 应 性 。
8 3 . 为 达 致 上 述 目 的 , 管 理 人 员 应 作 为 专 业 人 员 加 以 任 用 , 给 以 优 厚 报 酬 以 便 吸 引 和 留 住 合 适 的 男 女 人 才 , 应 不 断 鼓 励 少 年 拘 留 所 的 管 理 人 员 努 力 做 到 人 道 、 负 责 、 专 业 、 公 平 和 有 效 率 地 履 行 自 己 的 职 责 和 义 务 , 他 们 任 何 时 候 都 应 以 身 作 则 , 使 自 己 的 言 行 赢 得 少 年 的 尊 敬 , 为 他 们 树 立 好 榜 样 。
8 4 . 管 理 当 局 应 建 立 合 宜 的 组 织 形 式 和 管 理 形 式 , 以 利 拘 留 所 内 不 同 类 别 的 工 作 人 员 之 间 的 联 系 , 从 而 保 证 照 顾 少 年 的 各 个 部 门 之 间 的 合 作 , 还 应 有 利 于 工 作 人 员 同 管 理 当 局 之 间 的 联 系 , 以 保 证 直 接 与 少 年 接 触 的 人 员 能 够 很 好 地 发 挥 作 用 , 便 于 其 有 效 地 履 行 职 责 。
8 5 . 所 有 管 理 人 员 应 受 适 当 培 训 , 以 便 能 够 有 效 地 执 行 其 责 任 , 尤 其 包 括 关 于 儿 童 心 理 、 儿 童 福 利 和 国 际 人 权 和 儿 童 权 利 标 准 和 规 范 、 包 括 本 规 则 各 项 内 容 的 培 训 。 所 有 管 理 人 员 应 通 过 参 加 在 其 任 内 定 期 举 办 的 在 职 人 员 进 修 班 , 保 持 并 提 高 其 专 业 知 识 和 业 务 能 力 。
8 6 . 拘 留 所 所 长 应 在 管 理 能 力 、 学 历 和 经 验 方 面 充 分 符 合 其 工 作 所 要 求 的 条 件 , 并 应 按 专 职 进 行 工 作 。
8 7 . 拘 留 所 管 理 人 员 在 履 行 其 职 责 时 应 尊 重 和 保 护 所 有 少 年 的 人 格 尊 严 和 基 本 人 权 , 特 别 是 :
( a ) 拘 留 所 任 何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藉 口 或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施 加 、 唆 使 或 容 忍 发 生 任 何 严 刑 拷 打 行 为 或 施 加 其 他 粗 暴 、 残 酷 、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 处 罚 、 感 化 或 纪 律 手 段 ;
( b ) 所 有 管 理 人 员 应 坚 决 反 对 和 制 止 任 何 贪 污 受 贿 行 为 , 并 在 发 现 时 立 即 报 告 主 管 当 局 ;
( c ) 所 有 管 理 人 员 均 应 遵 守 本 《 规 则 》 。 凡 有 理 由 相 信 发 生 了 或 要 将 发 生 严 重 违 反 本 《 规 则 》 情 事 的 人 员 , 应 将 情 况 报 告 其 上 级 机 关 或 掌 有 审 查 或 纠 正 权 力 的 机 关 ;
( d ) 所 有 管 理 人 员 应 确 保 少 年 的 身 心 健 康 得 到 充 分 保 护 , 包 括 保 护 其 不 受 性 侵 犯 、 身 体 上 和 精 神 上 的 虐 待 以 及 剥 削 利 用 , 必 要 时 应 立 即 采 取 行 动 , 给 予 医 疗 处 置 ;
( e ) 所 有 管 理 人 员 应 尊 重 少 年 的 隐 私 权 , 尤 其 应 对 其 作 为 专 业 人 员 身 份 从 中 得 知 的 有 关 少 年 或 其 家 庭 的 机 密 情 事 保 守 秘 密 ;
( f ) 所 有 管 理 人 员 应 致 力 减 少 拘 留 所 内 外 生 活 上 的 区 别 , 因 为 这 种 区 别 往 往 会 削 弱 对 拘 留 所 内 少 年 人 格 尊 严 的 尊 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