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预 防 少 年 犯 罪 准 则 ( 利 雅 得 准 则 ) 联 合 国 大 会 一 九 九 0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第 4 5 / 1 1 2 号 决 议 通 过 并 宣 布.
联 合 国 大 会 一 九 九 0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第 4 5 / 1 1 2 号 决 议 通 过 并 宣 布
一 、 基 本 原 则
1 . 预 防 少 年 违 法 犯 罪 是 社 会 预 防 犯 罪 的 一 个 关 键 部 分 。 青 少 年 通 过 从 事 合 法 的 、 有 益 社 会 的 活 动 , 对 社 会 采 取 理 性 态 度 和 生 活 观 , 就 可 以 形 成 非 犯 罪 型 的 态 度 。
2 . 要 成 功 地 预 防 少 年 违 法 犯 罪 , 就 需 要 整 个 社 会 进 行 努 力 , 确 保 青 少 年 的 均 衡 发 展 , 从 其 幼 童 期 起 尊 重 和 促 进 其 性 格 的 发 展 。
3 . 为 诠 释 本 《 准 则 》 的 目 的 , 应 遵 循 以 儿 童 为 中 心 的 方 针 。 青 少 年 应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 参 与 社 会 活 动 , 而 不 应 被 看 作 仅 仅 是 社 会 化 的 或 控 制 的 对 象 。
4 . 在 实 施 本 《 准 则 》 时 ,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制 度 , 青 少 年 从 其 幼 年 开 始 的 福 利 应 是 任 何 预 防 方 案 所 关 注 的 重 心 。
5 . 应 认 识 到 制 定 进 步 的 预 防 少 年 违 法 犯 罪 政 策 以 及 系 统 研 究 和 详 细 拟 订 措 施 的 必 要 性 和 重 要 性 。 这 些 政 策 措 施 应 避 免 对 未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其 发 展 或 危 害 他 人 行 为 的 儿 童 给 予 定 罪 和 处 罚 。 这 种 政 策 和 措 施 应 包 括 :
( a ) 提 供 机 会 , 特 别 是 受 教 育 的 机 会 , 以 满 足 青 少 年 的 不 同 需 要 , 作 为 对 所 有 青 少 年 、 特 别 是 那 些 明 显 处 于 危 险 或 面 临 社 会 风 险 而 需 要 特 别 照 顾 和 保 护 的 青 少 年 的 一 种 辅 助 办 法 , 以 保 障 所 有 青 少 年 的 个 人 发 展 ;
( b ) 在 法 律 、 程 序 和 建 立 机 构 、 设 施 和 服 务 网 的 基 础 上 , 采 取 专 门 化 的 防 止 不 端 行 为 的 理 论 和 方 法 , 以 减 少 发 生 违 法 的 动 机 、 需 要 和 机 会 或 诱 发 的 条 件 ;
( c ) 官 方 干 预 , 首 先 应 着 重 于 青 少 年 的 整 体 利 益 并 以 公 正 、 公 平 的 思 想 作 为 指 导 ;
( d ) 维 护 所 有 青 少 年 的 福 利 、 发 展 、 权 利 和 利 益 ;
( e ) 要 考 虑 青 少 年 不 符 合 总 的 社 会 规 范 和 价 值 的 表 现 或 行 为 , 往 往 是 成 熟 和 成 长 过 程 的 一 部 分 , 在 他 们 大 部 分 人 中 , 这 种 现 象 将 随 着 其 步 入 成 年 而 消 失 ;
( f ) 要 认 识 到 专 家 绝 大 多 数 的 意 见 是 , 把 青 少 年 列 为 “ 离 经 叛 道 ” 、
“ 违 规 闹 事 ” 或 “ 行 为 不 端 ” , 往 往 会 助 成 青 少 年 发 展 出 不 良 的 一 贯 行 为 模 式 。
6 . 在 防 止 少 年 违 法 犯 罪 中 , 应 发 展 以 社 区 为 基 础 的 服 务 和 方 案 , 特 别 是 在 还 没 有 设 立 任 何 机 构 的 地 方 。 正 规 的 杜 会 管 制 机 构 只 应 作 为 最 后 的 手 段 来 利 用 。
二 、 本 《 准 则 》 的 范 围
7 . 本 《 准 则 》 应 在 下 列 国 际 文 书 的 广 义 范 围 内 予 以 诠 释 和 执 行 ;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 《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 《 儿 童 权 利 宣 言 》 和 《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 , 并 符 合 《 联 合 国 少 年 司 法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规 则 》 ( 北 京 规 则 ) 的 内 容 以 及 有 关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权 利 、 利 益 和 福 祉 的 其 他 文 书 和 规 范 。
8 . 本 《 准 则 》 应 结 合 每 个 会 员 国 当 前 的 经 济 、 社 会 和 文 化 条 件 予 以 执 行 。
三 、 总 的 预 防
9 . 全 面 性 的 预 防 计 划 应 由 各 级 政 府 制 订 , 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a ) 深 入 地 分 析 问 题 , 查 明 现 有 的 方 案 、 服 务 、 设 施 和 可 取 得 的 资 源 ;
( b ) 明 确 划 定 参 与 预 防 工 作 的 合 格 机 关 、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责 任 ;
( c ) 制 定 具 体 办 法 , 适 当 协 调 各 政 府 机 构 和 非 政 府 机 构 间 的 预 防 工 作 ;
( d ) 对 根 据 预 测 的 研 究 所 制 定 的 政 策 、 方 案 和 战 略 不 断 进 行 监 测 , 并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认 真 作 出 评 估 ;
( e ) 制 定 有 效 减 少 发 生 不 端 行 为 的 机 会 的 方 法 ;
( f ) 促 进 社 区 通 过 各 种 服 务 和 方 案 进 行 参 与 ;
( g ) 国 家 、 州 省 和 地 方 政 府 之 间 开 展 密 切 的 跨 学 科 合 作 , 吸 收 私 营 部 门 、 所 针 对 社 区 的 公 民 代 表 、 劳 工 、 儿 童 保 育 、 卫 生 教 育 、 社 会 、 执 法 、 司 法 机 关 等 部 门 参 加 , 采 取 协 调 一 致 共 同 行 动 防 止 少 年 违 法 和 犯 罪 行 为 ;
( h ) 让 青 少 年 参 与 制 定 防 止 不 端 行 为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 包 括 借 助 社 区 资 源 、 青 少 年 自 助 、 受 害 者 赔 偿 和 援 助 方 案 等 ;
( i ) 各 级 的 专 业 人 员 。
四 、 社 会 化 过 程
1 0 . 预 防 政 策 的 重 点 应 促 使 所 有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尤 其 是 要 通 过 家 庭 、 社 区 、 同 龄 人 、 学 校 、 职 业 培 训 和 工 作 环 境 以 及 通 过 各 种 自 愿 组 织 成 功 地 走 向 社 会 化 和 达 到 融 合 。 应 对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适 当 的 个 人 发 展 给 予 应 有 的 尊 重 , 并 应 在 其 社 会 化 和 融 合 的 过 程 中 , 把 他 们 视 为 完 全 的 、 平 等 的 伙 伴 。
A . 家 庭
1 1 . 每 个 社 会 均 应 将 家 庭 及 其 所 有 成 员 的 需 要 和 福 利 置 于 高 度 优 先 地 位 。
1 2 . 由 于 家 庭 是 促 使 儿 童 初 步 社 会 化 的 中 心 环 节 , 政 府 和 社 会 应 竭 力 维 护 家 庭 、 包 括 大 家 庭 的 完 整 。 社 会 有 责 任 帮 助 家 庭 提 供 照 料 和 保 护 , 确 保 儿 童 的 身 心 福 祉 。 应 提 供 适 当 安 排 、 包 括 托 儿 服 务 。
1 3 . 各 国 政 府 应 制 定 政 策 以 利 儿 童 在 稳 定 和 安 定 的 家 庭 环 境 中 成 长 。 凡 在 解 决 不 稳 定 状 况 或 冲 突 状 况 中 需 要 帮 助 的 家 庭 , 均 应 获 得 必 要 的 服 务 。
1 4 . 如 缺 乏 稳 定 和 安 定 的 家 庭 环 境 , 而 社 区 在 这 方 面 向 父 母 提 供 帮 助 的 努 力 又 归 于 失 败 , 同 时 不 能 依 靠 大 家 庭 其 他 成 员 发 挥 这 种 作 用 的 情 况 下 , 则 应 考 虑 采 取 其 他 的 安 置 办 法 , 包 括 寄 养 和 收 养 。 这 种 安 置 应 尽 最 大 可 能 仿 造 成 一 种 稳 定 和 安 定 的 家 庭 环 境 , 与 此 同 时 还 应 为 孩 子 建 立 永 久 感 , 以 避 免 引 起 由 于 连 续 转 移 寄 养 而 连 带 产 生 的 问 题 。
1 5 . 对 受 到 经 济 、 社 会 和 文 化 上 迅 速 而 不 平 衡 变 化 影 响 的 家 庭 的 儿 童 , 尤 其 是 土 着 、 移 民 和 难 民 家 庭 的 儿 童 , 应 给 予 特 别 的 关 注 。 由 于 这 类 变 化 可 能 破 坏 家 庭 的 社 会 能 力 , 而 往 往 由 于 角 色 和 文 化 冲 突 的 结 果 , 无 法 按 照 传 统 方 式 抚 养 培 育 孩 子 时 , 则 必 须 采 用 创 新 性 的 、 有 益 于 社 会 的 方 式 来 保 证 儿 童 的 社 会 化 过 程 。
1 6 . 应 采 取 措 施 和 制 定 方 案 , 为 家 庭 提 供 机 会 , 学 习 在 孩 子 发 展 和 照 顾 方 面 父 母 的 角 色 和 义 务 , 同 时 促 进 亲 子 之 间 的 关 系 , 使 父 母 能 敏 锐 地 发 现 孩 子 的 种 种 问 题 , 并 鼓 励 参 与 家 庭 和 社 区 范 围 的 活 动 。
1 7 . 各 国 政 府 应 采 取 措 施 , 促 进 家 庭 的 和 睦 团 结 , 并 劝 阻 使 孩 子 与 父 母 分 开 的 做 法 , 除 非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 影 响 到 孩 子 的 幸 福 和 前 途 , 而 没 有 别 的 可 行 办 法 。
1 8 . 强 调 家 庭 和 大 家 庭 的 社 会 化 功 能 十 分 重 要 ; 认 识 到 青 少 年 在 社 会 上 的 未 来 作 用 、 责 任 、 参 加 与 合 作 精 神 也 同 样 十 分 重 要 。
1 9 . 为 确 保 儿 童 适 当 社 会 化 的 权 利 , 各 国 政 府 及 其 他 机 构 应 依 靠 现 有 的 社 会 和 法 律 机 构 , 但 当 传 统 的 制 度 和 习 俗 不 起 作 用 时 , 还 应 提 供 和 允 许 创 新 措 施 。
B . 教 育
2 0 . 各 国 政 府 有 义 务 使 所 有 青 少 年 都 能 享 受 公 共 教 育 。
2 1 . 教 育 系 统 除 其 学 术 和 职 业 培 训 活 动 外 , 还 应 特 别 注 意 以 下 方 面 :
( a ) 进 行 基 本 价 值 观 念 的 教 育 , 培 养 对 孩 子 自 身 的 文 化 特 性 和 模 式 、 对 孩 子 所 居 住 国 家 的 社 会 价 值 观 念 、 对 与 孩 子 自 身 不 同 的 文 明 、 对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尊 重 ;
( b ) 促 使 青 少 年 的 个 性 、 才 能 、 身 心 方 面 的 能 力 得 到 最 充 分 的 发 展 ;
( c ) 青 少 年 应 作 为 教 育 过 程 的 积 极 而 有 效 的 参 加 者 , 而 不 仅 是 作 为 教 育 的 对 象 ;
( d ) 举 办 一 些 活 动 , 培 养 学 生 对 学 校 和 社 区 的 认 同 感 和 归 属 感 ;
( e ) 鼓 励 青 少 年 理 解 和 尊 重 各 种 不 同 的 观 点 和 意 见 以 及 文 化 上 和 其 他 的 差 异 ;
( f ) 提 供 职 业 培 训 、 就 业 机 会 及 职 业 发 展 方 面 的 信 息 和 指 导 ;
( g ) 对 青 少 年 提 供 正 面 的 情 绪 支 助 并 避 免 精 神 方 面 的 不 适 待 遇 ;
( h ) 避 免 粗 暴 的 处 分 方 式 , 特 别 是 体 罚 。
2 2 . 教 育 系 统 应 设 法 与 家 长 、 社 区 组 织 和 关 注 青 少 年 活 动 的 机 构 共 同 合 作 。
2 3 . 应 让 青 少 年 及 其 家 庭 认 识 法 律 , 知 道 他 们 的 法 定 权 利 和 责 任 以 及 普 遍 的 价 值 体 系 , 包 括 联 合 国 的 各 项 文 书 。
2 4 . 教 育 系 统 应 对 面 临 社 会 风 险 的 青 少 年 给 予 特 别 的 关 怀 和 注 意 , 应 编 制 专 门 的 预 防 方 案 、 教 材 、 课 程 、 方 法 和 工 具 , 并 予 以 充 分 利 用 。
2 5 . 应 特 别 重 视 制 订 防 止 青 少 年 酗 酒 吸 毒 及 滥 用 其 他 药 物 的 全 面 政 策 和 战 略 。 教 师 和 其 他 专 业 人 员 应 充 分 准 备 并 得 到 培 训 来 防 止 和 对 付 这 些 问 题 , 应 向 全 体 学 生 提 供 关 于 包 括 酒 精 在 内 的 药 物 使 用 和 滥 用 情 况 资 料 。
2 6 . 各 学 校 应 成 为 向 青 少 年 提 供 医 疗 、 辅 导 及 其 他 服 务 的 中 心 和 介 绍 中 心 , 特 别 是 应 向 那 些 受 到 虐 待 、 忽 视 以 及 受 到 伤 害 和 剥 削 利 用 而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青 少 年 提 供 上 述 服 务 。
2 7 . 应 通 过 各 种 教 育 方 案 使 教 师 及 其 他 成 年 人 以 及 全 体 学 生 能 敏 锐 地 注 意 到 青 少 年 的 问 题 、 需 要 和 见 解 , 尤 其 是 贫 困 阶 层 、 处 境 不 利 阶 层 、 少 数 族 裔 或 其 他 少 数 人 和 低 收 入 阶 层 的 青 少 年 。
2 8 . 学 校 系 统 应 致 力 要 求 在 课 程 、 教 学 方 法 以 及 聘 请 和 培 训 合 格 教 师 方 面 , 达 到 并 推 动 最 高 的 专 业 水 平 和 教 育 水 平 。 应 确 保 由 合 适 的 专 业 组 织 和 当 局 对 工 作 绩 效 进 行 定 期 监 测 并 作 出 评 估 。
2 9 . 学 校 系 统 应 与 社 区 团 体 合 作 , 规 划 、 制 定 和 实 施 青 少 年 感 兴 趣 的 课 外 活 动 。
3 0 . 对 于 有 困 难 遵 守 出 勤 规 定 的 学 生 和 对 于 中 途 退 学 者 , 应 给 予 特 别 的 帮 助 。
3 1 . 各 个 学 校 应 推 动 定 出 公 平 合 理 的 政 策 和 规 定 ; 在 制 订 学 校 政 策 包 括 纪 律 政 策 的 委 员 会 上 以 及 决 策 方 面 应 有 学 生 的 代 表 。
C . 社 区
3 2 . 社 区 应 制 订 或 加 强 现 有 的 符 合 青 少 年 特 殊 需 要 , 适 应 他 们 的 问 题 、 兴 趣 和 忧 虑 的 各 种 社 区 性 服 务 和 方 案 , 以 及 向 青 少 年 及 其 家 庭 提 供 适 当 的 辅 导 和 指 导 。
3 3 . 社 区 应 提 供 或 加 强 现 有 的 各 种 社 区 性 支 助 青 少 年 的 措 施 , 其 中 包 括 设 立 社 区 发 展 中 心 、 文 娱 活 动 设 施 和 服 务 , 以 解 决 面 临 社 会 风 险 的 儿 童 的 特 殊 问 题 。 在 提 供 这 些 协 助 措 施 时 , 应 确 保 尊 重 个 人 的 权 利 。
3 4 . 对 已 无 法 留 在 家 里 或 无 家 可 归 的 青 少 年 , 应 建 立 专 门 设 施 , 向 他 们 提 供 适 当 的 收 容 住 所 。
3 5 . 应 提 供 各 种 服 务 和 帮 助 措 施 , 解 决 青 少 年 步 人 成 年 期 所 经 历 的 种 种 困 难 。 这 种 服 务 应 包 括 对 吸 毒 青 少 年 的 特 别 方 案 , 其 中 应 强 调 关 怀 、 辅 导 、 协 助 和 着 重 治 疗 的 干 预 。
3 6 . 向 青 少 年 提 供 服 务 的 自 愿 组 织 , 应 由 各 国 政 府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提 供 财 政 及 其 他 支 助 。
3 7 . 应 建 立 或 加 强 地 方 一 级 的 青 少 年 组 织 , 并 给 予 管 理 社 区 事 务 的 充 分 参 加 资 格 。 这 些 组 织 应 鼓 励 青 少 年 举 办 集 体 性 和 自 愿 性 的 项 目 , 尤 其 是 帮 助 那 些 需 要 协 助 的 青 少 年 的 项 目 。
3 8 . 政 府 机 构 应 负 起 特 别 责 任 , 向 无 家 可 归 或 流 浪 街 头 的 儿 童 提 供 必 要 的 服 务 ; 应 随 时 向 青 少 年 提 供 当 地 设 施 、 住 所 、 就 业 及 其 他 帮 助 形 式 和 来 源 的 信 息 。
3 9 . 应 建 立 各 种 适 合 青 少 年 的 特 别 兴 趣 的 文 娱 设 施 和 服 务 , 并 方 便 他 们 使 用 。
D . 大 众 传 播 媒 介
4 0 . 应 鼓 励 大 众 传 播 媒 介 确 保 青 少 年 能 获 得 本 国 和 国 际 的 各 种 信 息 和 资 料 。
4 1 . 应 鼓 励 大 众 传 播 媒 介 表 现 青 少 年 对 社 会 的 积 极 贡 献 。
4 2 . 应 鼓 励 大 众 传 播 媒 介 向 社 会 上 青 少 年 提 供 关 于 现 有 的 服 务 、 设 施 和 机 会 等 方 面 的 信 息 。
4 3 . 应 促 使 一 般 的 大 众 传 播 媒 介 、 特 别 是 电 视 和 电 影 尽 量 减 少 对 色 情 、 毒 品 和 暴 力 行 为 的 描 绘 , 在 展 现 暴 力 和 剥 削 时 要 表 现 出 不 赞 成 的 态 度 , 特 别 是 儿 童 、 妇 女 和 人 与 人 的 关 系 要 避 免 卑 贬 、 污 辱 性 的 陈 现 , 提 倡 平 等 的 原 则 和 角 色 的 平 等 。
4 4 . 大 众 传 播 媒 介 在 播 放 有 关 青 少 年 吸 毒 酗 酒 的 消 息 时 , 应 意 识 到 自 身 的 广 泛 社 会 作 用 、 责 任 和 影 响 。 应 通 过 平 衡 的 方 式 播 放 始 终 一 贯 的 信 息 , 发 挥 其 防 止 药 物 滥 用 的 威 力 。 应 促 进 在 各 个 层 次 开 展 有 效 的 认 识 毒 品 的 宣 传 。
五 、 社 会 政 策
4 5 . 政 府 机 构 应 把 帮 助 青 少 年 的 计 划 和 方 案 放 在 高 度 优 先 地 位 , 并 应 拨 付 足 够 资 金 及 其 他 资 源 , 以 有 效 地 提 供 服 务 、 设 施 和 配 备 人 员 , 进 行 适 当 医 疗 、 精 神 保 健 、 营 养 、 住 房 及 其 他 有 关 服 务 , 包 括 吸 毒 酗 酒 的 预 防 和 治 疗 , 保 证 这 些 资 源 真 正 用 于 青 少 年 身 上 , 使 青 少 年 得 到 益 处 。
4 6 . 将 青 少 年 安 置 教 养 的 做 法 , 应 作 为 最 后 的 手 段 , 而 且 时 间 应 尽 可 能 短 , 应 把 他 们 的 最 大 利 益 放 在 最 重 要 的 位 置 。 应 严 格 规 定 允 许 采 取 此 种 正 规 干 预 的 标 准 , 并 且 一 般 只 限 下 述 几 种 情 况 :
( a ) 孩 子 受 到 了 父 毋 或 监 护 人 的 伤 害 ;
( b ) 孩 子 受 到 了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的 性 侵 犯 或 身 体 上 、 精 神 上 的 虐 待 ;
( c ) 孩 子 受 到 了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的 疏 忽 、 遗 弃 或 剥 削 ;
( d ) 孩 子 因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的 行 为 而 遭 到 身 体 或 道 德 方 面 的 危 险 ;
( e ) 孩 子 的 行 为 表 现 对 其 有 严 重 的 身 心 危 险 , 如 采 取 非 安 置 教 养 办 法 , 其 父 母 、 监 护 人 或 孩 子 本 身 , 或 任 何 社 区 服 务 , 均 无 法 应 付 此 种 危 险 。
4 7 . 政 府 机 构 应 向 青 少 年 提 供 机 会 , 使 其 可 继 续 接 受 全 日 制 教 育 , 如 果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不 能 供 养 , 则 应 由 国 家 提 供 经 费 , 并 且 得 到 工 作 的 锻 炼 。
4 8 . 防 止 违 法 不 端 行 为 的 方 案 应 以 可 靠 的 、 科 学 的 研 究 结 果 为 依 据 , 进 行 规 划 和 制 定 , 并 应 定 期 监 测 、 评 价 和 作 出 相 应 的 调 整 。
4 9 . 应 向 专 业 界 和 一 般 公 众 传 播 关 于 何 种 行 为 或 情 况 显 示 或 可 导 致 青 少 年 身 心 受 到 伤 害 、 损 害 、 虐 待 和 剥 削 的 科 学 知 识 。
5 0 . 参 与 各 种 计 划 和 方 案 应 以 自 愿 为 原 则 。 应 使 青 少 年 本 身 参 与 计 划 和 方 案 的 规 划 、 制 订 和 执 行 。
5 1 . 各 国 政 府 应 在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内 和 系 统 外 , 开 始 或 继 续 探 讨 、 制 订 和 执 行 各 项 政 策 、 措 施 和 战 略 , 以 防 止 对 青 少 年 的 和 影 响 到 青 少 年 的 家 庭 暴 力 , 并 确 保 家 庭 暴 力 的 受 害 者 得 到 公 正 待 遇 。
六 、 立 法 和 少 年 司 法 工 作
5 2 . 各 国 政 府 应 颁 布 和 实 施 一 些 特 定 的 法 律 和 程 序 , 促 进 和 保 护 所 有 青 少 年 的 权 利 和 福 祉 。
5 3 . 应 颁 布 和 实 施 防 止 伤 害 、 虐 待 、 剥 削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以 及 利 用 他 们 进 行 犯 罪 活 动 的 法 规 。
5 4 . 不 应 使 儿 童 或 青 少 年 在 家 庭 、 学 校 或 任 何 其 他 机 构 内 受 到 粗 暴 或 污 辱 性 的 纠 正 或 惩 罚 措 施 的 对 待 。
5 5 . 应 制 订 立 法 , 限 制 和 管 制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获 取 任 何 种 类 武 器 的 可 能 , 并 予 以 执 行 。
5 6 . 为 防 止 青 少 年 进 一 步 受 到 污 点 烙 印 、 伤 害 和 刑 事 罪 行 处 分 , 应 制 定 法 规 , 确 保 凡 成 年 人 所 做 不 视 为 违 法 或 不 受 刑 罚 的 行 为 , 如 为 青 少 年 所 做 , 也 不 视 为 违 法 且 不 受 刑 事 。
5 7 . 应 考 虑 设 立 一 个 监 察 处 或 类 似 的 独 立 机 关 , 确 保 维 护 青 少 年 的 地 位 、 权 利 和 利 益 并 适 当 指 引 他 们 得 到 应 有 的 服 务 。 监 察 官 或 指 定 的 其 他 机 关 也 应 监 督 《 利 雅 得 准 则 》 、 《 北 京 规 则 》 和 《 保 护 被 剥 夺 自 由 少 年 规 则 》 的 执 行 情 况 。 监 察 官 或 其 他 机 关 应 定 期 出 版 一 份 关 于 执 行 这 些 文 书 的 进 展 情 况 和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所 遭 遇 困 难 的 报 告 。 还 应 建 立 推 动 儿 童 福 利 的 机 构 。
5 8 . 为 适 应 青 少 年 的 特 殊 需 要 , 应 培 训 一 批 男 女 执 法 人 员 及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 尽 可 能 地 使 他 们 熟 悉 和 利 用 各 种 方 案 和 指 引 办 法 , 不 把 青 少 年 放 在 司 法 系 统 中 处 置 。
5 9 . 应 颁 布 立 法 , 保 护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免 受 吸 毒 和 贩 毒 之 害 , 并 予 以 严 格 执 行 。
七 、 研 究 、 政 策 制 订 和 协 调
6 0 . 应 作 出 努 力 并 建 立 适 当 机 制 , 以 促 进 各 经 济 、 社 会 、 教 育 和 卫 生 机 构 和 服 务 、 司 法 系 统 、 青 少 年 、 社 区 和 发 展 机 构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之 间 开 展 多 学 科 和 部 门 内 的 协 调 和 配 合 。
6 1 . 应 加 强 在 国 家 、 区 域 和 国 际 各 级 交 流 通 过 执 行 项 目 、 方 案 、 实 践 和 创 新 活 动 所 得 的 有 关 防 止 青 少 年 犯 罪 和 违 法 行 为 以 及 少 年 司 法 的 信 息 、 经 验 和 专 门 知 识 。
6 2 . 应 进 一 步 发 展 和 加 强 包 括 开 业 者 、 专 家 和 决 策 者 在 内 的 关 于 防 止 少 年 犯 罪 和 违 法 行 为 以 及 少 年 司 法 的 区 域 和 国 际 合 作 。
6 3 . 关 于 某 些 实 际 问 题 和 政 策 性 问 题 、 特 别 是 培 训 、 试 点 和 示 范 项 目 以 及 关 于 有 关 防 止 青 少 年 犯 罪 和 违 法 行 为 的 具 体 问 题 的 技 术 和 科 学 合 作 , 各 国 政 府 和 联 合 国 系 统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给 予 强 有 力 的 支 持 。
6 4 . 应 鼓 励 开 展 协 作 , 进 行 防 止 青 少 年 犯 罪 和 违 法 行 为 的 有 效 办 法 的 科 学 研 究 , 并 将 研 究 结 果 广 为 散 播 和 予 以 评 价 。
6 5 . 联 合 国 各 有 关 机 关 、 研 究 所 、 机 构 和 部 门 应 就 有 关 儿 童 、 少 年 司 法 以 及 防 止 青 少 年 犯 罪 和 违 法 行 为 的 各 种 问 题 , 继 续 进 行 密 切 的 合 作 与 协 调 。
6 6 . 根 据 本 《 准 则 》 , 联 合 国 秘 书 处 应 与 有 关 机 构 合 作 , 在 进 行 研 究 、 科 学 协 作 、 提 出 政 策 选 择 以 及 审 查 和 监 测 其 执 行 情 况 方 面 发 挥 积 极 的 作 用 , 并 应 作 为 取 得 有 关 防 止 违 法 不 端 行 为 有 效 办 法 的 可 靠 信 息 的 来 源 。
资料来源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8m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