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 童 权 利 宣 言第 1 3 8 6 ( X I V ) 号 决 议 宣 布联 合 国 大 会 于 一 九 五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序 言
鉴 于 联 合 国 人 民 曾 在 宪 章 中 重 申 其 对 基 本 人 权 和 人 格 尊 严 与 价 值 的 言 念 , 并 决 心 在 更 大 的 自 由 中 促 进 社 会 进 步 和 改 善 生 活 水 准 ,
鉴 于 联 合 国 曾 在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中 宣 布 , 人 人 均 得 享 有 宣 言 中 所 说 明 的 一 切 权 利 和 自 由 , 不 因 诸 如 种 族 、 肤 色 、 性 别 、 语 言 、 宗 教 、 政 见 或 其 他 意 见 国 籍 或 社 会 阶 级 、 财 产 、 出 身 或 其 他 身 份 而 有 任 何 差 别 ,
鉴 于 儿 童 因 身 心 尚 未 成 熟 , 在 其 出 生 以 前 和 以 后 均 需 要 特 殊 的 保 护 刃 照 料 , 包 括 法 律 上 的 适 当 保 护 ,
鉴 于 此 种 特 殊 保 护 已 在 一 九 二 四 年 日 内 瓦 儿 童 权 利 宣 言 中 予 以 说 归 , 并 在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和 许 多 有 关 儿 童 福 利 的 专 门 机 构 与 国 际 组 织 的 规 章 中 得 到 确 认 ,
鉴 于 人 类 有 责 任 给 儿 童 以 必 须 给 予 的 最 好 待 遇 ,
以 此 ,
大 会 ,
发 布 这 一 儿 童 权 利 宣 言 , 以 期 儿 童 能 有 幸 福 的 童 年 , 为 其 自 身 的 和 社 会 的 利 益 而 得 享 宣 言 中 所 说 明 的 各 项 权 利 和 自 由 , 并 号 召 所 有 父 母 和 一 切 男 女 个 人 以 及 各 自 愿 组 织 、 地 方 当 局 和 各 国 政 府 确 认 这 些 权 利 , 根 据 下 列 原 则 逐 步 采 取 立 法 和 其 他 措 施 力 求 这 些 权 利 得 以 实 行 :
原 则 一
儿 童 应 享 有 本 宣 言 中 所 列 举 的 一 切 权 利 。 一 切 儿 童 毫 无 任 何 例 外 均
得 享 有 这 些 权 利 , 不 因 其 本 人 的 或 家 族 的 种 族 、 肤 色 、 性 别 、 语 言 、 宗 教 、 政 见 或 其 他 意 见 、 国 籍 或 社 会 成 分 、 财 产 、 出 身 或 其 他 身 分 而 受 到 差 别 对 待 或 歧 视 。
原 则 二
儿 童 应 受 到 特 别 保 护 , 并 应 通 过 法 律 和 其 他 方 法 而 获 得 各 种 机 会 与 便 利 , 使 其 能 在 健 康 而 正 常 的 状 态 和 自 由 与 尊 严 的 条 件 下 , 得 到 身 体 、 心 智 、 道 德 、 精 神 和 社 会 等 方 面 的 发 展 。 在 为 此 目 的 而 制 订 法 律 时 , 应 以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为 首 要 考 虑 。
原 则 三
儿 童 应 有 权 自 其 出 生 之 日 起 即 获 得 姓 名 和 国 籍 。
原 则 四
儿 童 应 享 受 社 会 安 全 的 各 种 利 益 , 应 有 能 健 康 地 成 长 和 发 展 的 权 利 。
为 此 , 对 儿 童 及 其 母 亲 应 给 予 特 别 的 照 料 和 保 护 , 包 括 产 前 和 产 后 的 适 当 照 料 。 儿 童 应 有 权 得 到 足 够 的 营 养 、 住 宅 、 娱 乐 和 医 疗 服 务 。
原 则 五
身 心 或 所 处 社 会 地 位 不 正 常 的 儿 童 , 应 根 据 其 特 殊 情 况 的 需 要 给 予 特 别 的 治 疗 、 教 育 和 照 料 。
原 则 六
儿 童 为 了 全 面 而 协 调 地 发 展 其 个 性 , 需 要 得 到 慈 爱 和 了 解 , 应 当 尽 可 能 地 在 其 父 母 的 照 料 和 负 责 下 , 无 论 如 何 要 在 慈 爱 和 精 神 上 与 物 质 上 有 保 障 的 气 氛 下 成 长 。 尚 在 幼 年 的 儿 童 除 非 情 况 特 殊 , 不 应 与 其 母 亲 分 离 。
社 会 和 公 众 事 务 当 局 应 有 责 任 对 无 家 可 归 和 难 以 维 生 的 儿 童 给 予 特 殊 照 顾 。 采 取 国 家 支 付 或 其 他 援 助 的 办 法 使 家 庭 人 口 众 多 的 儿 童 得 以 维 持 生 活 乃 是 恰 当 的 。
原 则 七
儿 童 有 受 教 育 之 权 , 其 所 受 之 教 育 至 少 在 初 级 阶 段 应 是 免 费 的 和 义 务 性 的 。 儿 童 所 受 的 教 育 应 能 增 进 其 一 般 文 化 知 识 , 并 使 其 能 在 机 会 平 等 的 基 础 上 发 展 其 各 种 才 能 、 个 人 判 断 力 和 道 德 的 与 社 会 的 责 任 感 , 而 成 为 有 用 的 社 会 一 分 子 。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应 成 为 对 儿 童 的 教 育 和 指 导 负 有 责 任 的 人 的 指 导 原 则 ; 儿 童 的 父 母 首 先 负 有 责 任 。
儿 墓 应 有 游 戏 和 娱 乐 的 充 分 机 会 , 应 使 游 戏 和 娱 乐 达 到 与 教 育 相 同 的 目 的 ; 社 会 和 公 众 事 务 当 局 应 尽 力 设 法 使 儿 童 得 享 此 种 权 利 。
原 则 八
儿 童 在 一 切 情 况 下 均 应 属 于 首 先 受 到 保 护 和 救 济 之 列 。
原 则 九
儿 童 应 被 保 护 不 受 一 切 形 式 的 忽 视 、 虐 待 和 剥 削 。 儿 童 不 应 成 为 任 何 形 式 的 买 卖 对 象 。
儿 童 在 达 到 最 低 限 度 的 适 当 年 龄 以 前 不 应 受 雇 用 。 绝 对 不 应 致 使 或 允 许 儿 童 从 事 可 能 损 害 其 健 康 或 教 育 、 或 者 妨 码 其 身 体 、 心 智 或 品 德 的 发 展 的 工 作 。
原 则 十
儿 童 应 受 到 保 护 使 其 不 致 沾 染 可 能 养 成 种 族 、 宗 教 和 任 何 其 他 方 面 歧 视 态 度 的 习 惯 。 应 以 谅 解 、 宽 容 、 各 国 人 民 友 好 、 和 平 以 及 四 海 之 内 皆 兄 弟 的 精 神 教 育 儿 童 , 并 应 使 他 们 充 分 意 识 到 他 们 的 精 力 和 才 能 应 该 奉 献 于 为 人 类 服 务 。
资料来源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6a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