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 业 政 策 公 约 (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号 公 约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大 会 第 四 十 八 届 会 议 于 一 九 六 四 年 七 月 九 日 通 过 生 效 : 按 照 第 五 条 的 规 定 , 于 一 九 六 六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生 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大 会 第 四 十 八 届 会 议 于
一 九 六 四 年 七 月 九 日 通 过
生 效 : 按 照 第 五 条 的 规 定 , 于 一 九 六 六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生 效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大 会 ,
经 国 际 劳 工 局 理 事 会 召 开 , 于 一 九 六 四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在 日 内 瓦 举 行
第 四 十 八 届 会 议 ,
考 虑 到 费 拉 德 尔 非 亚 宣 言 确 认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的 庄 严 义 务 为 在 世 界 各 国 间 促 进 各 种 计 划 , 以 达 成 充 分 就 业 及 提 高 生 活 水 平 , 并 考 虑 到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组 织 法 序 言 里 规 定 要 防 止 失 业 和 维 持 相 当 的 生 活 工 资 ,
还 考 虑 到 : 按 照 费 拉 德 尔 非 亚 宣 言 的 规 定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有 责 任 根 据 下 列 基 本 目 标 去 研 究 和 审 查 各 种 经 济 与 财 政 政 策 对 就 业 政 策 的 影 响 : " 全 体 人 类 , 不 分 种 族 、 信 仰 或 性 别 , 有 权 在 自 由 和 尊 严 、 经 济 稳 定 和 机 会 平 等 的 条 件 下 追 求 物 质 福 利 和 精 神 发 展 " ,
考 虑 到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规 定 " 人 人 有 权 工 作 、 自 由 选 择 职 业 、 享 受 公 正 和 合 适 的 工 作 条 件 并 享 受 免 于 失 业 的 保 障 " ,
注 意 到 现 行 直 接 与 就 业 政 策 有 关 的 各 个 国 际 劳 工 公 约 和 建 议 书 的 规 定 , 特 别 是 一 九 四 八 年 就 业 服 务 公 约 和 建 议 书 、 一 九 四 九 年 职 业 指 导 建 议 书 、 一 九 六 二 年 职 业 训 练 建 议 书 和 一 九 五 八 年 歧 视 ( 就 业 及 职 业 ) 公 约 和 建 议 书 ,
考 虑 到 这 些 文 件 应 列 入 一 个 较 大 的 国 际 计 划 体 系 , 以 在 充 分 就 业 、 生 产 性 就 业 和 自 由 选 择 职 业 的 基 础 上 发 展 经 济 ,
决 定 对 就 业 政 策 问 题 - - 列 入 会 议 议 程 的 第 八 个 项 目 - - 通 过 若 干 建 议 ,
决 定 这 些 建 议 应 采 取 一 个 国 际 公 约 的 形 态 ,
于 一 九 六 四 年 七 月 九 日 通 过 下 面 的 公 约 , 该 公 约 在 引 用 时 可 称 为 一 九 六 四 年 就 业 政 策 公 约 :
第 一 条
一 、 为 了 刺 激 经 济 增 长 和 发 展 、 提 高 生 活 水 平 、 应 付 人 力 需 要 和 克 服 失 业 和 就 业 不 足 起 见 , 每 一 成 员 , 作 为 主 要 目 标 , 应 宣 布 和 推 行 一 种 旨 在 促 进 充 分 就 业 、 生 产 性 就 业 和 自 由 选 择 职 业 的 积 极 政 策 。
二 、 该 政 策 的 目 的 应 在 于 保 证 :
( 甲 ) 凡 能 够 工 作 并 寻 求 工 作 的 人 都 可 以 获 得 工 作 ;
( 乙 ) 此 项 工 作 尽 可 能 是 生 产 性 的 ;
( 丙 ) 自 由 选 择 职 业 , 使 每 一 工 人 都 有 最 大 可 能 的 机 会 去 取 得
担 任 他 很 适 于 担 任 的 工 作 的 资 格 , 并 对 该 项 工 作 使 用 他 的 技 能 和 才 能 , 不 分 种 族 、 肤 色 、 性 别 、 宗 教 、 政 治 见 解 、 国 籍 或 社 会 出 身 。
三 、 该 政 策 应 适 当 地 顾 到 经 济 发 展 的 程 度 和 水 平 以 及 就 业 目 标 同 别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目 标 之 间 的 相 互 关 系 , 并 应 通 过 适 合 于 国 家 条 件 和 实 践 的 方 法 实 施 。
第 二 条
每 一 成 员 应 通 过 此 种 方 法 并 在 可 能 适 合 国 家 条 件 的 范 围 内 :
( 甲 ) 于 一 个 经 济 和 社 会 政 策 结 合 的 体 系 内 , 决 定 为 达 成 第 一 条 所 述 目 标 而 应 采 取 的 措 施 , 并 对 这 些 措 施 经 常 加 以 检 查 ;
( 乙 ) 采 取 为 执 行 这 些 措 施 而 可 能 需 要 的 步 骤 , 包 括 斟 酌 情 形 制 定 各 种 计 划 在 内 。
第 三 条
在 执 行 本 公 约 时 , 应 谘 询 受 所 采 措 施 影 响 的 人 的 代 表 、 特 别 是 雇 主 和 工 人 的 代 表 对 于 就 业 政 策 的 意 见 , 以 期 充 分 顾 到 他 们 的 经 验 和 见 解 , 使 这 些 政 策 的 拟 订 能 够 获 得 他 们 的 充 分 合 作 和 支 持 。
第 四 条
本 公 约 的 正 式 批 准 书 应 送 交 国 际 劳 工 局 局 长 登 记 。
第 五 条
一 、 本 公 约 应 只 对 曾 经 把 批 准 书 送 交 局 长 登 记 的 那 些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成 员 有 拘 束 力 。
二 、 本 公 约 应 于 两 个 成 员 把 批 准 书 送 交 局 长 登 记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后 生 效 。
三 、 此 后 , 本 公 约 应 于 任 何 成 员 把 批 准 书 送 交 登 记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后 对 该 成 员 生 效 。
第 六 条
一 、 批 准 了 本 公 约 的 成 员 , 可 以 在 公 约 首 次 生 效 之 日 起 满 十 年 后 , 退 出 公 约 ; 退 约 时 应 以 退 约 书 送 交 国 际 劳 工 局 局 长 登 记 。 此 项 退 约 应 于 退 约 书 送 交 登 记 之 日 起 一 年 后 才 生 效 。
二 、 批 准 了 本 公 约 的 每 一 成 员 , 如 果 在 上 款 所 述 的 十 年 时 间 满 期 后 一 年 内 , 不 行 使 本 条 所 规 定 的 退 约 权 , 即 须 再 受 十 年 的 拘 束 , 其 后 , 可 按 本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在 每 十 年 时 间 满 期 时 , 退 出 本 公 约 。
第 七 条
一 、 国 际 劳 工 局 局 长 应 将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各 成 员 送 交 他 登 记 的 所 有 批 准 书 和 退 约 书 通 知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的 全 体 成 员 。
二 、 在 把 送 交 他 登 记 的 第 二 件 批 准 书 通 知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各 成 员 时 , 局 长 应 请 各 成 员 注 意 公 约 生 效 的 日 期 。
第 八 条
国 际 劳 工 局 局 长 应 按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的 规 定 , 将 按 上 述 各 条 规 定 送 交 他 登 记 的 所 有 批 准 书 和 退 约 书 的 全 部 细 节 , 送 交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登 记 。
第 九 条
国 际 劳 工 局 理 事 会 应 于 它 认 为 必 要 的 时 候 , 向 大 会 提 出 一 项 关 于 本 公 约 实 施 情 况 的 报 告 , 并 研 究 是 否 宜 于 在 大 会 议 程 上 列 入 全 部 或 局 部 订 正 公 约 的 问 题 。
第 十 条
一 、 大 会 倘 若 通 过 一 个 新 的 公 约 去 全 部 或 局 部 订 正 本 公 约 , 那 么 ,
除 非 这 个 新 的 公 约 另 有 规 定 , 否 则 :
( 甲 ) 任 何 成 员 如 批 准 新 的 订 正 公 约 , 在 该 订 正 公 约 生 效 时 , 即 系 依 法 退 出 本 公 约 , 不 管 上 述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
( 乙 ) 从 新 的 订 正 公 约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公 约 应 即 停 止 开 放 给 各 成 员 批 准 。
二 、 对 于 已 批 准 本 公 约 但 未 批 准 订 正 公 约 的 那 些 成 员 , 本 公 约 无 论 如 何 应 按 照 其 原 有 的 形 式 和 内 容 继 续 生 效 。
第 十 一 条
本 公 约 的 英 文 本 和 法 文 本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资料来源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11a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