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於 婚 姻 的 同 意 、 結 婚 最 低
年 齡 及 婚 姻 登 記 的 建 議 聯 合 國 大 會 一 九 六 五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2 0 1 8 ( X X ) 號 決 議
大 會 , 確 認 家 庭 團 體 必 須 加 強 , 因 其 為 一 切 社 會 之 基 本 單 位 , 並 確 認 依 照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第 十 六 條 之 規 定 , 成 年 男 女 有 權 婚 嫁 及 成 立 家 庭 , 男 女 在 婚 姻 方 面 應 有 平 等 的 權 利 , 且 只 有 經 男 女 雙 方 的 自 由 的 和 完 全 的 同 意 , 才 能 締 婚 。
回 顧 其 一 九 五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第 8 4 3 ( I X ) 號 決 議 , 查 一 九 五 六 年 廢 止 奴 隸 制 、 奴 隸 販 賣 及 類 似 奴 隸 制 的 制 度 與 習 俗 補 充 公 約 第 二 條 對 於 結 婚 之 年 齡 、 婚 姻 之 同 意 及 婚 姻 之 登 記 均 有 所 規 定 。
覆 查 聯 合 國 憲 章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 丑 ) 款 規 定 大 會 應 作 出 建 議 , 促 進 全 體 人 類 之 人 權 及 基 本 自 由 之 實 現 , 不 分 種 族 、 性 別 、 語 言 或 宗 教 , 覆 查 依 憲 章 第 六 十 四 條 之 規 定 , 經 濟 及 社 會 理 事 會 得 與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商 定 辦 法 , 俾 就 實 施 理 事 會 本 身 之 建 議 及 大 會 對 於 理 事 會 職 權 範 圍 內 事 項 之 建 議 所 採 之 步 驟 , 取 得 報 告 ,
一 、 建 議 各 會 員 國 , 倘 其 現 有 立 法 或 其 他 辦 法 尚 未 規 定 如 何 實 施 下 列 原 則 時 , 應 依 照 本 國 憲 法 程 序 以 及 傳 統 與 宗 教 方 面 之 慣 例 , 採 取 必 要 步 驟 , 俾 為 實 施 此 等 原 則 訂 定 適 當 之 立 法 或 其 他 辦 法 :
原 則 一
( 甲 ) 婚 姻 非 經 當 事 人 雙 方 完 全 自 由 同 意 , 不 得 依 法 締 結 , 此 項 同 意 應 由 當 事 人 依 法 律 規 定 , 經 適 當 之 通 告 後 , 在 主 管 婚 姻 之 當 局 及 證 人 前 , 親 自 表 示 之 。
( 乙 ) 結 婚 而 不 親 自 到 場 , 應 於 主 管 當 局 認 為 各 當 事 人 已 向 主 管 當 局 依 法 定 方 式 , 並 由 證 人 在 場 , 完 全 自 由 表 示 同 意 , 且 未 予 撤 銷 者 , 方 得 為 之 。
原 則 二
會 員 國 應 採 取 立 法 行 動 , 明 定 結 婚 之 最 低 年 齡 , 無 論 如 何 不 得 少 於 十 五 歲 ; 凡 未 滿 此 年 齡 者 不 得 依 法 結 婚 , 但 如 有 極 大 理 由 , 為 顧 全 男 女 雙 方 之 利 益 而 經 主 管 當 局 特 許 免 除 年 齡 限 制 者 , 不 在 此 限 。
原 則 三
婚 姻 應 由 主 管 當 局 在 適 當 之 正 式 登 記 冊 上 登 錄 之 ;
二 、 建 議 各 會 員 國 應 將 本 決 議 所 載 關 於 婚 姻 的 同 意 、 結 婚 最 低 年 齡 及 婚 姻 登 記 的 建 議 , 盡 早 提 送 有 權 制 定 法 律 或 採 取 其 他 行 動 之 當 局 , 可 能 時 不 遲 於 建 議 通 過 後 十 八 個 月 ;
三 、 建 議 會 員 國 於 採 取 上 述 第 二 段 所 稱 之 行 動 後 , 就 其 依 照 本 建 議 將 建 議 提 送 主 管 當 局 所 採 之 措 施 , 從 速 通 知 秘 書 長 , 並 將 主 管 此 事 之 當 局 之 各 方 面 情 形 詳 加 說 明 ;
四 、 並 建 議 會 員 國 於 三 年 屆 終 及 嗣 後 每 隔 五 年 , 將 其 有 關 本 建 議 所 論 事 項 之 法 律 及 慣 例 通 知 秘 書 長 , 說 明 已 經 實 施 或 擬 行 實 施 建 議 內 各 項 規 定 之 程 度 , 以 及 為 變 通 或 實 施 建 議 所 應 有 或 可 能 需 要 之 修 改 ;
五 、 請 秘 書 長 為 婦 女 地 位 委 員 會 擬 制 文 件 , 備 載 各 國 政 府 送 來 關 於 實 施 本 建 議 三 項 基 本 原 則 之 方 法 之 報 告 書 ;
六 、 請 婦 女 地 位 委 員 會 研 究 依 據 本 建 議 所 獲 會 員 國 之 報 告 書 , 並 就 此 事 向 經 濟 及 社 會 理 事 會 提 送 報 告 及 其 認 為 適 當 之 建 議 。
资料来源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12b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