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 缔 教 育 歧 视 公 约 生 效 : 按 照 第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 于 一 九 六 二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生 效.
联 合 国 教 育 、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于 一 九 六 0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至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在 巴 黎 举 行 第 十 一 届 会 议 ,
回 顾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确 认 不 歧 视 原 则 并 宣 告 人 人 都 有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 考 虑 到 教 育 上 的 歧 视 是 侵 害 该 宣 言 里 所 宣 布 的 各 项 权 利 的 ,
考 虑 到 联 合 国 教 育 、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的 宗 旨 , 按 照 其 组 织 法 的 规 定 , 为 促 进 各 国 间 的 合 作 , 以 促 进 人 人 的 人 权 都 受 到 普 遍 尊 重 , 并 且 教 育 机 会 平 等 ,
认 识 到 联 合 国 教 育 、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因 此 在 尊 重 各 国 的 不 同 教 育 制 度 的 同 时 , 不 但 有 义 务 禁 止 任 何 形 式 的 教 育 歧 视 , 而 且 有 义 务 促 进 人 人 在 教 育 上 的 机 会 平 等 和 待 遇 平 等 ,
收 到 有 关 教 育 歧 视 的 不 同 方 面 - - 本 届 会 议 议 程 项 目 1 7 . 1 . 4 - - 的 若 干 提 案 ,
曾 于 第 十 届 会 议 时 决 定 就 这 个 问 题 作 出 一 个 国 际 公 约 和 若 干 建 议 , 向 各 成 员 国 提 出 。
于 一 九 六 0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通 过 本 公 约 。
第 一 条
一 、 为 本 公 约 目 的 , “ 歧 视 ” , 一 语 指 基 于 种 族 、 肤 色 、 性 别 、 语 言 、 宗 教 、 政 治 或 其 他 见 解 、 国 籍 或 社 会 出 身 、 经 济 条 件 或 出 生 的 任 何 区 别 、 排 斥 、 限 制 或 特 惠 , 其 目 的 或 效 果 为 取 消 或 损 害 教 育 上 的 待 遇 平 等 , 特 别 是 :
( 甲 ) 禁 止 任 何 人 或 任 何 一 群 人 接 受 任 何 种 类 或 任 何 级 别 的 教 育 ;
( 乙 ) 限 制 任 何 人 或 任 何 一 群 人 只 能 接 受 低 标 准 的 教 育 ;
( 丙 ) 对 某 些 人 或 某 群 人 设 立 或 维 持 分 开 的 教 育 制 度 或 学 校 , 但 本 公 约 第 二 条 的 规 定 不 在 此 限 ;
( 丁 ) 对 任 何 人 或 任 何 一 群 人 加 以 违 反 人 类 尊 严 的 条 件 。
二 、 为 本 公 约 目 的 , “ 教 育 ” 一 语 指 一 切 种 类 和 一 切 级 别 的 教 育 , 并 包 括 受 教 育 的 机 会 、 教 育 的 标 准 和 素 质 、 以 及 教 育 的 条 件 在 内 。
第 二 条
一 国 所 容 许 的 下 列 情 况 , 不 应 视 为 构 成 本 公 约 第 一 条 含 义 内 的 歧 视 :
( 甲 ) 对 男 女 学 生 设 立 或 维 持 分 开 的 教 育 制 度 或 学 校 , 如 果 这 些 制 度 或 学 校 提 供 相 等 的 受 教 育 机 会 、 提 供 资 格 同 一 标 准 的 教 员 以 及 同 一 素 质 的 校 舍 和 设 备 、 并 提 供 研 读 同 一 的 或 相 等 的 课 程 的 机 会 的 话 ;
( 乙 ) 为 宗 教 上 或 语 言 上 理 由 , 设 立 或 维 持 分 开 的 教 育 制 度 或 学 校 , 以 提 供 一 种 与 学 生 的 父 母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的 愿 望 相 符 的 教 育 , 如 果 这 种 制 度 的 参 加 和 这 种 学 校 的 入 学 是 由 人 随 意 选 择 的 , 而 且 所 提 供 的 教 育 又 符 合 主 管 当 局 所 可 能 规 定 或 批 准 的 标 准 - - 特 别 是 在 同 级 教 育 上 - - 的 话 ;
( 丙 ) 设 立 或 维 持 私 立 学 校 , 如 果 这 些 学 校 的 目 的 不 在 于 排 除 任 何 一 群 人 。 而 在 于 在 公 共 当 局 所 提 供 的 教 育 设 施 之 外 其 他 教 育 设 施 , 并 且 学 校 的 管 理 是 按 照 所 提 供 的 教 育 又 符 合 主 管 当 局 所 可 能 规 定 或 批 准 的 标 准 ─ ─ 特 别 是 在 同 级 教 育 上 ─ ─ 的 话 。
第 三 条
为 了 消 除 并 防 止 本 公 约 所 指 的 歧 视 起 见 , 本 公 约 缔 约 各 承 担 :
( 甲 ) 废 止 含 有 教 育 上 歧 视 的 任 何 法 律 规 定 和 任 何 行 政 命 令 , 并 停 止 含 有 教 育 上 歧 视 的 任 何 行 政 惯 例 ;
( 乙 ) 必 要 时 通 过 立 法 , 保 证 在 学 校 招 收 学 生 方 面 , 没 有 歧 视 ;
( 丙 ) 在 学 费 和 给 予 学 生 奖 学 金 或 其 他 方 式 的 协 助 以 及 前 往 外 国 研 究 所 必 要 的 许 可 和 便 利 等 事 项 上 , 除 了 以 成 绩 或 需 要 为 基 础 外 , 不 容 许 公 共 当 局 对 不 同 国 民 作 不 同 的 待 遇 ;
( 丁 ) 在 公 共 当 局 所 给 予 学 校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协 助 上 , 不 容 许 任 何 纯 粹 以 学 生 属 于 某 一 特 殊 团 体 这 个 原 因 为 基 础 而 定 的 限 制 或 特 惠 ;
( 戊 ) 对 在 其 领 土 内 居 住 的 外 国 国 民 , 给 予 与 本 国 国 民 一 样 的 受 教 育 机 会 。
第 四 条
本 公 约 缔 约 各 国 并 承 担 拟 订 、 发 展 和 实 施 一 种 国 家 政 策 , 以 通 过 适 合 于 环 境 和 国 家 习 俗 的 方 法 , 促 进 教 育 上 的 机 会 平 等 和 待 遇 平 等 , 特 别 是 :
( 甲 ) 使 初 级 教 育 免 费 并 成 为 义 务 性 质 ; 使 各 种 形 式 的 中 等 教 育 普 遍 设 立 , 并 对 一 切 人 开 放 ; 使 高 等 教 育 根 据 个 人 成 绩 , 对 一 切 人 平 等 开 放 ; 保 证 人 人 遵 守 法 定 的 入 学 义 务 ;
( 乙 ) 保 证 同 一 级 的 所 有 公 立 学 校 的 教 育 标 准 都 相 等 , 并 保 证 与 所 提 供 的 教 育 的 素 质 有 关 的 条 件 也 都 相 等 ;
( 丙 ) 对 那 些 未 受 到 或 未 完 成 初 级 教 育 的 人 的 教 育 以 及 他 们 根 据 个 人 成 绩 继 续 接 受 的 教 育 , 以 适 当 方 法 加 以 鼓 励 和 推 进 ;
( 丁 ) 提 供 师 资 训 练 , 无 所 歧 视 。
第 五 条
一 、 本 公 约 缔 约 各 国 同 意 :
( 甲 ) 教 育 的 目 的 在 于 充 分 发 展 人 的 个 性 并 加 强 对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尊 重 ; 教 育 应 促 进 各 国 、 各 种 族 或 宗 教 集 团 间 的 了 解 、 容 忍 和 友 谊 , 并 应 促 进 联 台 国 维 护 和 平 的 各 项 活 动 ;
( 乙 ) 必 须 尊 重 父 母 和 ( 如 适 用 时 ) 法 定 监 护 人 的 下 列 自 由 : 第 一 , 为 他 们 的 孩 子 选 择 了 非 公 正 的 但 系 符 合 于 主 管 当 局 所 可 能 规 定 或 批 准 的 最 低 教 育 标 准 的 学 校 ; 其 次 , 在 所 用 方 法 不 违 背 国 家 执 行 法 律 的 程 序 的 情 况 下 , 保 证 他 们 的 孩 子 能 按 照 他 们 自 己 的 信 仰 接 受 宗 教 和 道 德 教 育 ; 任 何 人 或 任 何 一 群 人 不 得 被 强 迫 接 受 同 他 们 的 信 仰 不 - 致 的 宗 教 教 育 ;
( 丙 ) 必 须 确 认 少 数 民 族 的 成 员 有 权 进 行 他 们 自 己 的 教 育 活 动 , 包 括 维 持 学 校 及 按 照 每 一 国 家 的 教 育 政 策 使 用 或 教 授 他 们 自 己 的 语 言 在 内 , 但 :
( 1 ) 行 使 这 一 权 利 的 方 式 , 不 得 妨 碍 这 些 少 数 民 族 的 成 员 了 解 整 个 社 会 的 文 化 和 语 言 以 及 参 加 这 个 社 会 的 活 动 , 亦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主 权 ;
( 2 ) 教 育 标 准 不 得 低 于 主 管 当 局 所 可 能 规 定 或 批 准 的 一 般 标 准 ;
( 3 ) 这 种 学 校 的 入 学 , 应 由 人 随 意 选 择 。
二 、 本 公 约 缔 约 各 国 承 担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措 施 去 保 证 适 用 本 条 第 一 款 所 述 的 各 项 原 则 。
第 六 条
公 约 缔 约 国 承 担 对 联 合 国 教 育 、 科 技 、 文 化 组 织 大 会 今 后 为 确 定 对 取 缔 各 种 形 式 的 教 育 歧 视 应 采 取 的 措 施 以 及 为 保 证 教 育 上 的 机 会 平 等 这 个 目 的 而 通 过 的 任 何 建 议 , 予 以 最 大 的 注 意 。
第 七 条
本 公 约 缔 约 国 应 在
它 们 按 照 联 合 国 教 育 、 科 技 、 文 化 组 织 大 会 将 来 所 规 定 的 日 期 和 方 式 向 该 大 会 提 出 的 定 期 报 告 里 , 提 出 关 于 下 列 事 项 的 情 报 : 它 们 为 实 施 本 公 约 而 通 过 的 法 律 规 定 和 行 政 规 定 以 及 所 采 取 的 其 他 行 动 , 包 括 为 拟 订 和 发 展 第 四 条 里 所 述 的 国 家 政 策 而 采 取 的 行 动 在 内 ; 在 实 施 该 政 策 方 面 所 取 得 的 进 展 以 及 所 遇 到 的 障 碍 。
第 八 条
本 公 约 任 何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缔 约 国 之 间 可 能 发 生 的 关 于 本 公 约 的 解 释 或 适 用 问 题 的 争 端 , 如 不 能 经 由 谈 判 解 决 时 , 倘 争 端 各 方 提 出 要 求 , 应 于 没 有 其 他 解 决 争 端 的 方 法 可 用 时 , 提 交 国 际 法 院 裁 决 。
第 九 条
对 本 公 约 不 得 作 任 何 保 留 。
第 十 条
本 公 约 不 得 缩 减 个 人 或 团 体 根 据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国 家 之 间 缔 结 的 协 定 所 可 能 享 有 的 权 利 , 如 果 这 些 权 利 不 违 反 本 公 约 的 条 文 或 精 神 的 话 。
第 十 一 条
本 公 约 以 英 文 、 法 文 、 俄 文 和 西 班 牙 文 写 成 , 四 种 文 本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第 十 二 条
一 、 本 公 约 经 由 联 合 国 教 育 、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各 成 员 国 按 照 它 们 各 自 的 宪 法 程 序 批 准 或 接 受 。
二 、 批 准 书 或 接 受 书 应 交 存 联 合 国 教 育 、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总 干 事 。
第 十 三 条
一 、 本 公 约 应 开 放 给 非 联 合 国 教 育 、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成 员 但 经 该 组 织 执 行 局 邀 请 加 入 本 公 约 的 所 有 国 家 加 入 。
二 、 加 入 应 将 加 入 书 交 存 联 合 国 教 育 、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总 干 事 。
第 十 四 条
本 公 约 应 自 第 三 件 批 准 书 、 接 受 书 或 加 入 书 交 存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后 生 效 , 但 只 对 在 这 一 日 或 这 一 日 以 前 把 它 们 各 自 的 批 准 书 、 接 受 书 或 加 入 书 交 存 的 那 些 国 家 生 效 。 对 于 任 何 其 他 国 家 , 本 公 约 应 于 该 国 把 其 批 准 书 、 接 受 书 或 加 入 书 交 存 后 三 个 月 生 效 。
第 十 五 条
本 公 约 缔 约 各 国 确 认 本 公 约 不 只 适 用 于 它 们 的 宗 主 领 土 , 而 且 也 适 用 于 所 有 由 它 们 代 负 国 际 关 系 责 任 的 非 自 治 领 土 、 托 管 领 土 、 殖 民 领 土 和 其 他 领 土 ; 它 们 承 担 必 要 时 , 在 批 准 、 接 受 或 加 入 本 公 约 时 或 在 这 样 做 以 前 , 同 这 些 领 土 的 政 府 或 其 他 主 管 当 局 协 商 , 以 保 证 本 公 约 能 适 用 于 这 些 领 土 ; 它 们 并 承 担 把 本 公 约 从 而 对 之 适 用 的 那 些 领 土 通 知 联 合 国 教 育 、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总 干 事 , 此 项 通 知 于 总 干 事 收 到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后 生 效 。
第 十 六 条
一 、 本 公 约 每 一 缔 约 国 可 以 为 它 自 己 或 为 由 它 代 负 国 际 关 系 责 任 的 任 何 领 土 退 出 本 公 约 。
二 、 退 约 应 以 书 面 文 件 通 知 ; 该 退 约 书 应 交 存 联 合 国 教 育 、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总 干 事 。
三 、 退 约 应 于 总 干 事 收 到 退 约 书 后 十 二 个 月 生 效 。
第 十 七 条
联 合 国 教 育 、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总 干 事 应 将 第 十 二 条 和 第 十 三 条 所 述 的 一 切 批 准 书 、 接 受 书 和 加 入 书 的 交 存 , 以 及 第 十 五 条 所 述 的 通 知 和 第 十 六 条 所 述 的 退 约 , 通 知 联 合 国 教 育 、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各 成 员 国 、 第 十 三 条 所 述 的 非 联 合 国 教 育 、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成 员 的 国 家 以 及 联 合 国 。
第 十 八 条
一 、 本 公 约 得 由 联 合 国 教 育 、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大 会 加 以 订 正 。 但 任 何 这 种 订 正 应 只 对 成 为 订 正 公 约 缔 约 国 的 那 些 国 家 具 有 拘 束 力 。
二 、 倘 若 大 会 通 过 一 个 新 的 公 约 去 订 正 本 公 约 的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 那 么 , 除 非 这 个 新 的 公 约 另 有 规 定 , 否 则 本 公 约 应 从 新 的 订 正 公 约 生 效 之 日 起 , 停 止 开 放 给 各 国 批 准 、 接 受 或 加 入 。
第 十 九 条
在 联 合 国 教 育 、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总 干 事 提 出 要 求 时 , 本 公 约 应 按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的 规 定 , 在 联 合 国 秘 书 处 登 记 。
一 九 六 0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订 于 巴 黎 , 共 两 份 作 准 文 本 , 每 份 有 联 合 国 教 育 、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大 会 第 十 一 届 会 议 主 席 及 联 合 国 教 育 、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总 干 事 的 签 字 ; 这 两 份 作 准 文 本 应 交 存 联 合 国 教 育 、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檔 库 , 其 经 证 明 无 误 的 副 本 应 分 送 第 十 二 条 和 第 十 三 条 所 述 的 所 有 国 家 和 联 合 国 。
前 文 是 联 合 国 教 育 、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大 会 在 巴 黎 举 行 的 并 于 一 九 六 0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宣 布 闭 会 的 第 十 一 届 会 议 正 式 通 过 的 公 约 的 作 准 文 本 。
为 此 , 我 们 于 一 九 六 0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签 字 , 以 昭 信 守 。
资料来源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4f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