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我
聯
合
國
人
民
同
茲
決
心
欲
免
後
世
再
遭
今
代
人
類
兩
度
身
曆
慘
不
堪
言
之
戰
禍,
重
申
基
本
人
權, 人 格 尊 嚴 與 價 值, 以 及 男 女 與 大 小 各 國 平 等 權 利 之 信 念,
創
造
適
當
環
境, 俾 克 維 持 正 義, 尊 重 由 條 約 與 國 際 法 其 他 淵 源 而 起 之 義 務, 久 而 弗 懈,
促
成
大
自
由
中
之
社
會
進
步
及
較
善
之
民
生,
並
為
達
此
目
的
力
行
容
恕, 彼 此 以 善 鄰 之 道, 和 睦 相 處,
集
中
力
量, 以 維 持 國 際 和 平 及 安 全,
接
受
原
則, 確 立 方 法, 以 保 證 非 為 公 共 利 益, 不 得 使 用 武 力,
運
用
國
際
機
構, 以 促 成 全 球 人 民 經 濟 及 社 會 之 進 展,
用
是
發
憤
立
志, 務 當 同 心 協 力, 以 竟 厥 功。
爰
由
我
各
本
國
政
府, 經 齊 集 金 山 市 之 代 表 各 將 所 奉 全 權 證 書, 互 相 校 閱, 均 屬 妥 善, 議 定 本 聯 合 國 憲 章, 並 設 立 國 際 組 織, 定 名 聯 合 國。
資料來源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preambl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