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用 科 学 和 技 术 进 展 以 促 进 和 平 并 造 福 人 类 宣 言 联 合 国 大 会 于 一 九 七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日 第 3 3 8 4 ( X X X ) 号 决 议.
联 合 国 大 会 于 一 九 七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日 第 3 3 8 4 ( X X X ) 号 决 议 宣 布 大 会 , 注 意 到 科 学 和 技 术 进 展 已 成 为 人 类 社 会 的 发 展 的 最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
考 虑 到 科 学 和 技 术 进 展 虽 然 使 各 国 和 各 国 人 民 生 活 条 件 的 改 善 机 会 日 增 , 但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也 能 够 引 起 社 会 问 题 , 威 胁 个 人 的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科 学 和 技 术 的 成 就 可 以 用 来 加 紧 军 备 竞 赛 , 镇 压 民 族 解 放 运 动 , 剥 夺 个 人 和 人 民 的 人 权 利 和 基 本 自 由 ,
又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科 学 和 技 术 的 成 就 可 以 侵 犯 个 人 或 团 体 的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 并 可 侵 犯 人 类 尊 严 ,
注 意 到 迫 功 需 要 充 分 利 用 科 学 和 技 术 进 展 以 造 福 人 类 , 并 消 除 某 些 科 学 和 技 术 成 就 在 目 前 和 未 来 可 能 引 起 的 有 害 后 果 , 认 识 到 科 学 和 技 术 进 展 对 加 速 发 展 中 国 家 社 会 和 经 济 发 展 极 为 重 要 ,
认 识 到 科 学 和 技 术 的 转 让 是 加 速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经 济 发 展 的 主 要 方 法 之 一 ,
重 申 人 民 享 有 自 决 权 利 , 以 及 在 科 学 和 技 术 进 展 的 情 况 中 , 有 尊 重 人 权 和 自 由 及 人 身 尊 严 的 需 要 ,
期 望 促 进 构 成 联 合 国 宪 章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关 于 人 权 的 各 项 国 际 公 约 、 给 予 殖 民 地 国 家 和 人 民 独 立 宣 言 、 各 国 按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建 立 友 好 关 系 和 合 作 的 国 际 法 原 则 宣 言 、 社 会 进 步 和 发 展 宣 言 和 各 国 经 济 权 利 和 义 务 宪 章 的 基 础 的 各 项 原 则 的 实 现 ,
庄 严 宣 告 :
1 . 所 有 国 家 应 按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促 进 国 际 合 作 , 以 确 保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的 成 就 用 于 加 强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 自 由 与 独 立 , 并 用 于 各 国 人 民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的 发 展 以 及 实 现 人 权 和 自 由 。
2 . 所 有 国 家 应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 防 止 利 用 , 特 别 是 防 止 国 家 机 构 利 用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来 限 制 或 妨 碍 个 人 享 有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关 于 人 权 的 各 项 国 际 公 约 和 其 他 有 关 国 际 文 书 中 规 定 的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
3 . 所 有 国 家 应 采 取 措 施 , 以 确 保 科 学 和 技 术 的 成 就 用 于 满 足 所 有 各 界 人 民 的 物 质 和 精 神 需 要 。
4 . 所 有 国 家 应 避 免 采 取 利 用 科 学 和 技 术 的 成 就 以 侵 犯 其 他 国 家 主 权 和 领 土 完 整 、 干 涉 他 国 内 政 、 发 动 侵 略 战 争 、 镇 压 民 族 解 放 运 动 、 或 推 行 种 族 歧 视 政 策 的 任 何 行 动 。 这 些 行 动 不 仅 悍 然 违 反 联 合 国 宪 章 和 国 际 法 各 项 原 则 , 并 且 不 可 容 忍 地 歪 曲 了 将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导 向 造 福 人 类 的 宗 旨 。
5 . 所 有 国 家 应 在 建 立 、 加 强 和 发 展 各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科 学 和 技 术 能 力 方 面 提 供 合 作 , 以 谋 加 速 实 现 这 些 国 家 人 民 的 社 会 和 经 济 权 利 。
6 . 所 有 国 家 应 采 取 措 施 , 使 所 有 阶 层 的 人 民 都 得 到 科 学 和 技 术 的 利 益 , 并 使 他 们 在 社 会 和 物 质 方 面 免 受 科 学 和 技 术 的 进 展 因 使 用 不 当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不 良 影 响 , 包 括 因 使 用 不 当 而 侵 害 个 人 或 团 体 的 权 利 , 特 别 是 在 尊 重 私 人 生 活 和 保 护 人 格 和 身 心 健 全 的 方 面 。
7 . 所 有 国 家 应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 包 括 立 法 措 施 在 内 , 以 确 保 利 用 科 学 和 技 术 的 成 就 来 促 进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最 充 分 实 现 , 不 得 有 任 何 基 本 种 族 、 性 别 、 语 言 和 宗 教 信 仰 的 歧 视 。
8 . 所 有 国 家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包 括 立 法 措 施 在 内 , 以 预 防 并 禁 止 利
用 科 学 和 技 术 的 成 就 以 侵 害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以 及 人 身 尊 严 。
9 . 所 有 国 家 应 在 必 要 时 , 采 取 行 动 , 以 保 证 在 科 学 和 技 术 进 展 的 情 况 下 , 有 关 保 障 人 权 和 自 由 的 立 法 获 得 遵 守 。
资料来源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13e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