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 力 迟 钝 者 权 利 宣 言 G.A. res.
2856 (XXVI), 26 U.N. GAOR Supp. (No. 29) at 93, U.N. Doc. A/8429 (1971).
第 2 8 5 6 ( X X V I ) 号 决 议 ) 宣 布 大 会 , 念 及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曾 担 允 依 照 宪 章 采 取 共 同 及 个 别 行 动 , 与 本 组 织 合 作 , 以 促 进 较 高 的 生 活 水 平 、 全 民 就 业 以 及 经 济 与 社 会 进 步 和 发 展 的 条 件 , 对 于 宪 章 所 宣 布 的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由 以 及 和 平 、 人 格 尊 严 与 价 值 和 社 会 正 义 等 原 则 , 重 申 其 信 心 , 回 顾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各 项 国 际 人 权 公 约 、 儿 童 权 利 宣 言 的 原 则 , 和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联 合 国 教 育 、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 联 合 国 儿 童 基 金 会 及 其 他 有 关 组 织 在 组 织 法 、 公 约 、 建 议 及 决 议 中 所 已 订 定 的 社 会 进 步 标 准 , 强 调 社 会 进 步 及 发 展 宣 言 宣 布 了 必 须 保 障 身 体 上 和 智 力 上 处 于 不 利 地 位 者 的 权 利 并 保 证 其 福 利 和 康 复 。
鉴 于 协 助 智 力 迟 钝 者 发 展 其 在 各 种 活 动 方 面 的 能 力 并 尽 可 能 促 进 其 参 加 正 常 生 活 , 确 有 必 要 , 认 识 到 若 干 国 家 在 其 目 前 发 展 阶 段 上 只 能 对 这 个 目 标 作 有 限 努 力 , 特 宣 布 智 力 迟 钝 者 权 利 宣 言 , 并 要 求 各 方 以 国 家 和 国 际 行 动 保 证 用 这 个 宣 言 为 共 同 基 础 和 准 据 来 保 障 这 些 权 利 :
一 、 智 力 迟 钝 的 人 所 亨 有 的 权 利 , 在 最 大 可 能 范 围 内 , 与 其 他 的 人 相 同 。
二 、 智 力 迟 钝 的 人 有 权 享 有 适 当 的 医 药 照 顾 和 物 理 治 疗 , 并 受 到 可 以 发 展 其 能 力 和 最 大 潜 能 的 教 育 、 训 练 、 康 复 及 指 导 。
三 、 智 力 迟 钝 的 人 有 权 享 有 经 济 的 安 全 和 适 当 的 生 活 水 平 , 并 有 根 充 分 发 挥 其 能 力 , 进 行 生 产 工 作 或 从 事 任 何 其 他 有 意 义 的 职 业 。
四 、 智 力 迟 钝 的 人 于 可 能 时 应 与 其 亲 属 或 养 父 母 同 住 , 并 参 加 各 种 社 区 生 活 。 同 住 的 家 庭 准 予 领 受 协 助 。 如 须 由 机 关 照 顾 时 , 应 尽 可 能 在 接 近 正 常 生 活 的 环 境 和 其 他 情 况 下 供 给 这 种 照 顾 。
五 、 智 力 迟 钝 的 人 于 必 要 时 有 权 获 得 合 格 监 护 人 , 以 保 护 其 个 人 福 利 和 利 益 。
六 、 智 力 迟 钝 的 人 不 得 遭 受 剥 削 、 虐 待 和 侮 辱 。 如 因 犯 罪 而 被 起 诉 时 , 应 充 分 顾 及 其 在 智 力 上 所 能 负 责 的 程 度 , 按 照 适 当 法 律 程 序 处 理 。
七 、 智 力 迟 钝 的 人 因 有 严 重 残 缺 而 不 能 明 确 行 使 各 项 权 利 或 必 须 将 其 一 部 或 全 部 权 利 加 以 限 制 或 剥 夺 时 , 用 以 限 制 或 剥 夺 权 利 的 程 序 务 须 含 有 适 当 的 法 律 保 障 , 以 免 发 生 任 何 流 弊 。 这 种 程 序 必 须 以 合 格 专 家 对 智 力 迟 钝 者 有 具 社 会 能 力 的 评 价 为 根 据 , 并 应 定 期 加 以 检 查 , 还 可 向 高 级 当 局 诉 请 覆 核 。
资料来源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13b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