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33. 在涉及到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或后天免疫丧失综合症(艾滋病)的情况下保护人权
人权委员会,
回顾委员会1996年4月19日第1996/43号决议和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其他主管机构通过的其他有关决议和决定,
强调鉴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继续提出挑战,必须加紧努力,确保普遍尊重和遵守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减少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脆弱性并防止与艾滋病毒/艾滋病有关的歧视和污辱,
欢迎秘书长关于第二次艾滋病毒/艾滋病和人权问题国际磋商会议的报告(E/CN.4/1997/37),其中介绍了磋商会议的结果,包括各国专家与会者提议的关于在涉及到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情况下促进和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准则以及传播和落实这些准则的战略,
1. 请所有国家考虑E/CN.4/1997/37号文件所载和本决议附件概述的参加第二次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国际磋商会议的专家提议的准则;
2. 吁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方案(艾滋病方案)、方案赞助者和其他伙伴应各国政府的请求并在现有资金范围内就在涉及到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情况下促进和保护人权问题向各国提供技术合作;
3. 请秘书长征求各国政府、专门机构和国际与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并编写一份关于本决议落实情况的进展报告,供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审议。
附 件
准则1: 各国应建立有效的国家框架,以便对艾滋病/病毒作出反应。确保采取协调、参与、透明和负责的办法,综合政府所有部门有关艾滋病/病毒的政策和方案责任。
准则2: 各国应通过政治和财政支助,确保在艾滋病/病毒政策设计、方案执行和评价的所有阶段都进行社区磋商,确保社区组织能够有效地开展活动,包括在道德、法律和人权领域。
准则3: 各国应审查和改革公共卫生法,确保法律充分地涉及由艾滋病/病毒引起的公共卫生问题,确保适用于偶然传染疾病的规定不致不适当地适用于艾滋病/病毒的情况,确保这些法律符合国际人权义务。
准则4: 各国应审查和改革刑法及教养制度,确保其符合国际人权义务,不在艾滋病/病毒情况下被滥用针对易受伤害的群体。
准则5: 各国应颁布或加强反歧视或其他有关保护的法律,保护易受伤害的群体、艾滋病毒携带者/艾滋病患者及残疾人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免遭歧视,在有关人的主题研究中确保尊重隐私、保密和道德,强调教育与和解,并提供迅速有效的行政和民事补救办法。
准则6: 各国应颁布立法,规定涉及人类免疫缺损病毒的货物、服务和信息的规则,确保以能够负担的价格普遍提供高质量的预防措施和服务,充分的人类免疫缺损病毒预防和照料信息以及安全有效的药剂。
准则7: 各国应提供和支助法律支持服务教育受艾滋病/病毒影响者认识到应享有的权利,为实现这些权利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积累有关人类免疫缺损病毒的法律问题的专门知识,除法院之外,利用其他各种保护手段,如司法部、检查官、卫生问题申诉单位和本国人权委员会的办事处。
准则8: 各国应与社区合作并通过社区造成一种有利于妇女、儿童和其他易受伤害群体的支持性和扶持性环境,通过社区对话、专门设计的社会和保健服务及对社区群体的支持处理有关偏见和不平等问题。
准则9: 各国应促进推广目前正普遍开展的各种创造性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方案,设计这些方案的明确目的是将与艾滋病/病毒有关的歧视和蔑视态度改变为理解和接受的态度。
准则10: 各国应确保政府和私营部门制订有关艾滋病/病毒问题的行为守则,将各项人权原则体现为职业责任和作法守则,辅之以实施和执行这些守则的机制。
准则11: 各国应确保以监督和执行机制保证保护涉及人类免疫缺损病毒的人权,包括艾滋病毒携带者/艾滋病患者、其家属和社群的人权。
准则12: 各国应与包括联合国艾滋病联合方案在内的联合国系统所有有关计划署和机构合作,分享有关人类免疫缺损病毒的人权问题的知识和经验,应确保采取有效的机制在国际一级在艾滋病/病毒情况下保护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