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难 民 地 位 的 议 定 书, 生效于1967年10月4日.
本 议 定 书 缔 约 各 国 ,
考 虑 到 一 九 五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订 于 日 内 瓦 的 关 于 难 民 地 位 的 公 约 ( 以 下 简 称 “ 公 约 ” ) 仅 适 用 于 由 于 一 九 五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以 前 发 生 的 事 情 而 变 成 难 民 的 人 ,
考 虑 到 自 通 过 公 约 以 来 , 发 生 了 新 的 难 民 情 况 , 因 此 , 有 关 的 难 民 可 能 不 属 于 公 约 的 范 围 ,
考 虑 到 公 约 定 义 范 围 内 的 一 切 难 民 应 享 有 同 等 的 地 位 而 不 论 一 九 五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这 个 期 限 , 是 合 乎 愿 望 的 ,
兹 议 定 如 下 :
第 一 条
一 般 规 定
一 、 本 议 定 书 缔 约 各 国 承 担 对 符 合 下 述 定 义 的 难 民 适 用 公 约 第 二 至 三 十 四 ( 包 括 首 尾 两 条 在 内 ) 各 条 的 规 定 。
二 、 为 本 议 定 书 的 目 的 , 除 关 于 本 条 第 三 款 的 适 用 外 , “ 难 民 ” 一 词 是 指 公 约 第 一 条 定 义 范 围 内 的 任 何 人 , 但 该 第 一 条 ( 一 ) 款 ( 乙 ) 项 内 “ 由 于 一 九 五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以 前 发 生 的 事 情 并 … … ” 等 字 和 “ … … 由 于 上 述 事 情 ” 等 字 视 同 已 经 删 去 。
三 . 本 议 定 书 应 由 各 缔 约 国 执 行 , 不 受 任 何 地 理 上 的 限 制 , 但 已 成 为 公 约 缔 约 国 的 国 家 按 公 约 第 一 条 ( 二 ) 款 ( 甲 ) 项 ( 子 ) 目 所 作 的 现 有 声 明 , 除 已 按 公 约 第 一 条 ( 二 ) 款 ( 乙 ) 项 予 以 扩 大 者 外 , 亦 应 在 本 议 定 书 下 适 用 。
第 二 条
各 国 当 局 同 联 合 国 的 合 作
一 . 本 议 定 书 缔 约 各 国 保 证 同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或 继 承 该 办 事 处 的 联 合 国 任 何 其 他 机 关 在 其 执 行 职 务 时 进 行 合 作 , 并 应 特 别 使 其 在 监 督 适 用 本 议 定 书 规 定 而 行 使 职 务 时 获 得 便 利 。
二 . 为 了 使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或 继 承 该 办 事 处 的 联 合 国 任 何 其 他 机 关 向 联 合 国 主 管 机 关 作 出 报 告 , 本 议 定 书 缔 约 各 国 保 证 于 此 项 机 关 请 求 时 , 向 它 们 在 适 当 形 式 下 提 供 关 于 下 列 事 项 的 情 报 和 统 计 资 料 :
( 甲 ) 难 民 的 情 况 ,
( 乙 ) 本 议 定 书 的 执 行 , 以 及
( 丙 ) 现 行 有 效 或 日 后 可 能 生 效 的 涉 及 难 民 的 法 律 、 规 章 和 法 令 。
第 三 条
关 于 国 内 立 法 的 情 报
本 议 定 书 缔 约 各 国 应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送 交 它 们 可 能 采 用 为 保 证 执 行 本 议 定 书 的 法 律 和 规 章 。
第 四 条
争 端 的 解 决
本 议 定 书 缔 约 国 间 关 于 议 定 书 解 释 或 执 行 的 争 端 , 如 不 能 以 其 他 方 法 解 决 , 应 依 争 端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国 的 请 求 , 提 交 国 际 法 院 。
第 五 条
加 入
本 议 定 书 应 对 公 约 全 体 缔 约 国 、 联 合 国 任 何 其 他 会 员 国 、 任 何 专 门 机 构 成 员 和 由 联 合 国 大 会 致 送 加 入 邀 请 的 国 家 开 放 任 凭 加 入 。 加 入 经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交 存 加 入 书 后 生 效 。
第 六 条
联 邦 条 款
对 于 联 邦 或 非 单 一 政 体 的 国 家 , 应 适 用 下 述 规 定 :
( 一 ) 就 公 约 内 应 按 本 议 定 书 第 一 条 第 一 款 实 施 而 属 于 联 邦 立 法 当 局 的 立 法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条 款 而 言 , 联 邦 政 府 的 义 务 应 在 此 限 度 内 与 非 联 邦 国 家 的 缔 约 国 相 同 ;
( 二 ) 关 于 公 约 内 应 按 本 议 定 书 第 一 条 第 一 款 实 施 而 属 于 邦 、 省 、 或 县 的 立 法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条 款 , 如 根 据 联 邦 的 宪 法 制 度 , 此 项 邦 、 省 、 或 县 不 一 定 要 采 取 立 法 行 动 的 话 , 联 邦 政 府 应 尽 早 将 此 项 条 款 附 具 赞 同 的 建 议 , 提 请 此 项 邦 、 省 、 或 县 的 主 管 当 局 注 意 ;
( 三 ) 作 为 本 议 定 书 缔 约 国 的 联 邦 国 家 , 如 经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转 达 任 何 其 他 缔 约 国 的 请 求 时 , 应 就 联 邦 及 其 构 成 各 单 位 有 关 公 约 任 何 个 别 规 定 的 法 律 和 实 践 , 提 供 一 项 声 明 , 说 明 此 项 规 定 已 经 立 法 或 其 他 行 动 予 以 实 现 的 程 度 。
第 七 条
保 留 和 声 明
( 一 ) 任 何 国 家 在 加 入 时 , 可 以 对 本 议 定 书 第 四 条 及 对 按 照 本 议 定 书 第 一 条 实 施 公 约 第 一 、 三 、 四 、 十 六 ( 一 ) 及 三 十 三 各 条 以 外 的 规 定 作 出 保 留 , 但 就 公 约 缔 约 国 而 言 , 按 照 本 条 规 定 作 出 的 保 留 , 不 得 推 及 于 公 约 所 适 用 的 难 民 。
( 二 ) 公 约 缔 约 国 按 照 公 约 第 四 十 二 条 作 出 的 保 留 , 除 非 已 经 撤 回 , 应 对 其 在 本 议 定 书 下 所 负 的 义 务 适 用 。
( 三 ) 按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作 出 保 留 的 任 何 国 家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撤 回 保 留 。
( 四 ) 加 入 本 议 定 书 的 公 约 缔 约 国 按 照 公 约 第 四 十 条 第 一 、 二 款 作 出 的 声 明 , 应 视 为 对 本 议 定 书 适 用 , 除 非 有 关 缔 约 国 在 加 入 时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作 出 相 反 的 通 知 。 关 于 公 约 第 四 十 条 第 二 、 三 款 及 第 四 十 四 条 第 三 款 , 本 议 定 书 应 视 为 准 用 其 规 定 。
第 八 条
生 效
( 一 ) 本 议 定 书 于 第 六 件 加 入 书 交 存 之 日 生 效 。
( 二 ) 对 于 在 第 六 件 加 入 书 交 存 后 加 入 本 议 定 书 的 各 国 , 本 议 定 书 将 于 该 国 交 存 其 加 入 书 之 日 生 效 。
第 九 条
退 出
( 一 ) 本 议 定 书 任 何 缔 约 国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退 出 本 议 定 书 。
( 二 ) 上 述 退 出 将 于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收 到 退 出 通 知 之 日 起 一 年 后 对 该 有 关 缔 约 国 生 效 。
第 十 条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的 通 知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应 将 本 议 定 书 生 效 的 日 期 、 加 入 的 国 家 、 对 本 议 定 书 的 保 留 和 撤 回 保 留 、 退 出 本 议 定 书 的 国 家 以 及 有 关 的 声 明 和 通 知 书 通 知 上 述 第 五 条 所 述 各 国 。
第 十 一 条
交 存 联 合 国 秘 书 处 檔 案 库
本 议 定 书 的 中 文 本 、 英 文 本 、 法 文 本 、 俄 文 本 和 西 班 牙 文 本 都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其 经 联 合 国 大 会 主 席 及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签 字 的 正 本 应 交 存 于 联 合 国 秘 书 处 檔 案 库 。 秘 书 长 应 将 本 议 定 书 的 正 式 副 本 转 递 给 联 合 国 全 体 会 员 国 及 上 述 第 五 条 所 述 的 其 他 国 家 。